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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艳霞总结的2008年刑法命题基本规律与复习技巧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10-16 10:08:14 收藏本页

  2004——2008年司法考试刑法分值分布、命题基本规律

 

与复习技巧

 

一、司法考试刑法分值分布

 

 

单项选择题

多项选择题

不定项选择题

案例分析题

论述题

总计

2008

20

30

8

20

25

103

2007

20

30

8

22

0

80

2006

20

30

10

    22

    35

         117

2005

20

32

8

15

0

75

2004

20

22

8

25

0

85

 

说明:2006年试卷四刑法案例分析题的分值为26分,刑事诉讼法部分占了4分左右。2006年的论述题,其中一个论述角度是民法的基本原则与刑法的基本原则的区别及理论基础。

 

二、命题基本规律与复习技巧

(一)命题基本规律

刑法一直是司法考试的“大户”,2004年至今,客观题及案例分析题的总分都占到了80分左右。2006年、2008年的论述题都允许考生选择从“罪刑法定”原则角度进行论述。如果加上论述题,2008年刑法的总分就超过100分了,是分值最多的一科了。从2002年开始,刑法题目难度逐年增大,对理论知识的考查越来越广泛、深入。2008年题目的难度和2007年基本持平,但理论性明显增强。

 

要复习好刑法首先要了解刑法的命题规律。近几年的刑法命题呈现出两个特征:“重者恒重”和“加强理论考查”。所谓“重者恒重”是指虽然刑法法条有452条之多,司法解释也有近百个,但是反复考的就是常见的那些知识点。例如刑法总则部分的刑事责任年龄、刑事责任能力、共犯理论、数罪并罚制度;分则部分的贷款诈骗罪、信用卡诈骗罪、强奸罪、盗窃罪、抢劫罪、侵占罪、贪污罪、行贿罪、受贿罪等,简直是百考不厌,而且考的非常细。无论谁来命题,以重点罪为主要考查内容都是不会改变的,对这些重点罪要深入、仔细地掌握。

 

2002年开始,随着“兼顾应用能力和法学理论素养的均衡考查”成为命题方针,考题的理论性显著增加。2006年考查刑法的基本原则、刑法解释的题目有3道,考查认识错误、因果关系的题目各有1道。2007年考查因果关系的题目有3道,考查部分犯罪共同说的题目至少有5道(含试卷四的案例)。2008年,这一趋势有增无减,还考查了很多以前甚少涉及的考点,如记述的构成要件要素与规范的构成要件要素的区别,违法性认识的可能性,犯罪结果的提前实现等。因此,考生要重视对基础理论的学习。

 

还要提醒考生注意的是:由于《刑法》分则第三章的犯罪专业性很强,不易设题,以前出的题目很少,但近两年的考题一直在增加。大家要改变以前不重视第三章的犯罪的做法,对第三章的重点罪要认真掌握。2008年,涉及到本章的题目仍有6道。

 

在命题规律上,还有一点需要特别提及:刑法命题偏爱考查特例。这有两种情况:一种是考查法律规定中的特例,有些甚至是不合理的特别规定。例如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少年的刑事责任;一行为两罪(骗取出口退税罪与偷税罪的竞合,《刑法》第204条第2款);强奸妇女而不定强奸罪(《刑法》第240条);另一种是现实生活中很少发生的特例,这些特例一般都是疑难案件。例如乘坐出租车的乘客强逼司机对假币进行找零(2002年试卷212题);某人在抢劫中中止抢劫,却要强制猥亵受害人(2004年试卷四第6题);某人欲行强奸,强脱被害人衣服时才发现对方是男的(2005年试卷27题);用作废的IC卡竟然可以在银行取款机上取钱(2006年试卷260题);甲要杀死仇人,错杀了自己的父亲。但是,子弹竟然并未击中其父,其父是因患有严重心脏病,听到枪声后过度惊吓而死亡的(2007年试卷25题)等。乘客在公交车辆行驶中竟敢殴打司机,司机竟然会返身回击乘客,造成车辆失控,致路人死亡(2008年试卷252题)。前一种特例,考的是记忆力;后一种特例考的则是对刑法理论的深刻理解。对这两种不同的特例,要采取不同的方式掌握。

(二)复习技巧

1.胸有成竹

这不是指大家结束复习时要达到的效果,而是开始复习时就要达到的状态。不是要求大家开始复习时就对刑法的所有内容了然于胸,而是说在开始复习刑法前,要对刑法的整体结构有一个清晰的了解,能够把各个知识点归类到相应的大项中。这是一种减负的工作。例如我们要知道刑法总则其实只有两部分内容:犯罪论与刑罚论,关于定罪的属于犯罪论,例如刑事责任年龄、故意犯罪的未完成形态;关于量刑的属于刑罚论,例如自首制度,立功制度,数罪并罚制度等。分则有十章,是按犯罪侵犯的客体的严重程度从重到轻依次排列的,军人违反职责罪排在最后是因为其是特殊主体的犯罪。

 

在复习刑法时,很多人一直抱怨法条太多且杂乱无章,却很少注意到自己可能临上考场都不能流畅地按顺序背出分则的十章,不能肯定自首制度属于犯罪论还是刑罚论,不知道交通肇事罪属于哪一章犯罪。导致这种现象的原因是有些考生在复习中“走捷径”,不学习基本理论,只记忆法条。这样的结果是只见树木不见森林,学再多的法条,脑子里依然是一片混乱。

 

如果我们想了解北京市的道路分布情况,先了解北京的一环线到六环线各环线的大概位置,再开始了解各环之内的具体道路会让我们事半功倍。复习刑法也是这样。刑法虽然内容庞杂,但只有一部刑法典,法条之间有逻辑联系。如果我们在开始复习前抽半天时间把知识点大概归一下类,建立一个刑法的知识体系,就能有效消除复习时的茫然感。

 

2.透彻掌握法理,以不变应万变

考完试或做完真题,很多考生都有一个同样的疑问:这个考点我知道呀,怎么还是答错了?这是因为很多人掌握的只是考点的字面意思,没有掌握考点背后的法理,所以题目一变就不认识同样的考点了。相信绝大多数考生都掌握了部分犯罪共同说,但是很多人却把2007年试卷四第二题的问题答错了。大家都知道一起进行犯罪的两个人,哪怕实际所犯之罪不同,但只要有部分重合,在重合的范围内还是可以成立共犯的。甲采取非法拘禁丙后逼取钱财的方法进行抢劫,帮助其的乙以为甲只是在索债(甲向乙谎称非法拘禁丙是为了索债),二人显然有一个共同的犯罪行为——非法拘禁,大家为什么不认定呢?其原因就是没有透彻掌握法理。只有掌握法理,才能以不变应万变,提高效率、节约时间。为了使大家“知其所以然”,在理解中记忆,我们在解析时特别注意从法理的角度对试题进行分析。

 

大家要注意,在学习本书时,要掌握的不是一道具体的题的答案,而是这一类题的答案。我们之所以在解析中列出“考点”和“陷阱点拨”,就是要求大家“做一道题,会一类题”。只有这样,才算真正掌握了这道题。

 

3.重点复习,注意特例

根据命题特点,复习时不能面面俱到,一定要学会掌握重点。总则部分条条都是重点,其分值至少占到总分值的一半左右。总则难在法条的含义较深,不易理解,但一旦理解了就不用再死记硬背。总则是刑法的基础理论,指导着整个分则。对总则的条款的掌握必须达到融会贯通的程度。

 

对于分则:要区分重点章(指《刑法》分则的章)和非重点章、重点罪和非重点罪。对不同的章和罪,采取不同的复习方法。第三章和第六章罪名极多,但除少量重点罪外,大量的罪名只要能够区分它们在客观方面的表现就可以了,说直接一点,不需要能够背诵罪名,只要能够分类“辨认”即可,因为非重点罪名一般仅以选择题的方式考查,罪名已经给出,会“认”即可。第九章也可照此复习。第四章、第五章、第八章就不能这样复习,这几章的罪名不多,但每个都很重要,经常考,而且考查得细致、深入。例如故意杀人罪、拐卖妇女、儿童罪、抢劫罪、盗窃罪、侵占罪、强奸罪、诈骗罪、贪污罪可以说是“每个毛孔都滴着分数”,对这些罪就要掌握得很深,很广,相关司法解释要全部掌握。危害国家安全罪虽然排在第一,但一向分值不多,看几个重点罪即可。第七章和第十章是两个比较特殊的章,考得非常少,复习时间不够的话,可以不看。

 

4.加强知识点的归纳、综合、比较

这两年,考题的综合性越来越强,2008年尤为明显。我们在解析时,感觉对很多题目都不好按章归类。例如同一道题里,既考查共同犯罪,又考查不作为犯罪;既有违法发放贷款罪,又有受贿罪。

 

刑法的多选题有一个特点:很多答案直接来自法条或者司法解释。这样的多选题大概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同一法条本身有数项、数款的,如2004年试卷252题:“下列关于侵犯商业秘密罪的说法哪些是正确的?A.窃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给其造成重大损失的,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B.捡拾权利人的商业秘密资料而擅自披露,给其造成重大损失的,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C.明知对方窃取他人的商业秘密而购买和使用,给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D.使用采取利诱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给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本题考查的知识点全部规定在《刑法》第219条中。

 

另一类是不同法条的关联规定,如2008年试卷二第61题:“关于侵犯人身权利犯罪的说法,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A.私营矿主甲以限制人身自由的方法强迫农民工从事危重矿井作业,并雇用打手对农民工进行殴打,致多人伤残。甲的行为构成非法拘禁罪与故意伤害罪,应当实行并罚;B.砖窑主乙长期非法雇佣多名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从事超强度体力劳动,并严重忽视生产作业安全,致使一名未成年人因堆砌的成品砖倒塌而被砸死。对乙的行为应以雇用童工从事危重劳动罪从重处罚;C.丙以介绍高薪工作的名义从外地将多名成年男性农民工骗至砖窑主王某的砖窑场,以每人1000元的价格卖给王某从事强迫劳动。由于《刑法》仅规定了拐卖妇女、儿童罪,所以,对于丙的行为,无法以犯罪论处;D.拘留所的监管人员对被监管人进行体罚虐待,致人死亡的,以故意杀人罪论处,不实行数罪并罚。”本题考查的知识点非常杂,横跨多个法条。对这种题目,在复习时就应当有意识地进行比较记忆(例如哪些犯罪会转化成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

 

笔者在试题解析中加强了对知识点的归纳、总结,特别对关联知识点进行了提示。对于牵连犯如何并罚,也进行了专门总结,在解析中收入了笔者总结的《牵连犯立法例总结》。该总结对常见的、法有明文规定的牵连犯都进行了仔细的归纳。

 

5.案例分析不急不躁、回答完整

2007年以前,刑法的案例分析题都是分析题(这是大纲里的正式名称,区别于简析题)。这种题有一个独特之处:问题只有一句话:“请分析各行为人的刑事责任,”这就增加了答题难度。对这种问法,最重要的答题原则是不急不躁:逐句分析每个行为人的每个行为,首先看其是否构成犯罪,如果构成犯罪,再找出其定罪和量刑的各种事实,从法律的角度予以分析。

 

在回答时,一定记住要回答定罪和量刑两方面的事实。许多考生在答题时只重定罪,不重量刑。这显然是错误的,因为在案例分析题中,有时量刑部分的分值能占到一半左右。

 

2007年,刑法竟然破天荒地出了简析题(即一问一答的题目),这样就显著降低了题目难度,2008年依然如此。但大家仍然要学会如何回答分析题。因为刑法再出分析题的可能性还是很大的。而且,刑诉法和民诉法也很可能出分析题。

 

考试时,很多考生一看见案例分析题里有自己不会定罪的行为就发慌,开始乱答,甚至放弃整道题。这种做法也是错误的。在案例分析题中,行为人一般都有数行为,都构成数罪,其量刑情节和量刑制度一般也不止一个。如果我们会一个知识点就答一个知识点,我们不就得到这1分了吗?2008年的刑法案例分析题是考生提出异议最多的一道题,截至930,异议高达4000余条。但异议主要集中在第一问上,即徐某、顾某的行为构成贪污罪还是私分国有资产罪。如果大家能做到不急不躁,即使我们答错了第一个问题,本题还是能够得到高分的,因为其他各问并不难,答错第一题并不影响回答其他问题。

 

6.多做真题

从我们归纳的已考考点可以看出,常考的内容总是那么多,考查方式也差不多,因此精做历年真题是极为有用的。笔者在解析的过程中发现,几乎每道题都是考过数次的,都有对应的历年真题。所以,一定要重视历年真题。“研习过去的真题,就是在做未来的考题”是毫不夸张的一句话,是我们所有辅导老师的肺腑之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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