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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人被三车先后撞击逃逸 共同侵权责任如何分担 | |||||
|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法制网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4-7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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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是三辆车连续撞击了同一个人,你说谁该对受害人的死亡负责呢?”和记者一见面,吉林省长春市汽车产业开发区交警大队(以下简称交警大队)副大队长张晟,就送上了这样一道问答题。 今年三十几岁的交警张晟,办了十几年交通案件,在最近承办的一起案件中涉及到上述“从来没遇到过的难题”,为找到一个准确的答案,在案发后的一个多月里,他脑子里天天都装满了这个问号。 目击者终生难忘 案件虽然发生在一个多月前,但在张晟的记忆中,依然是如此清晰。 2月23日21时15分,张晟所在的交警大队接到杨柳大街发生重大交通事故的报警。 7分钟后,张晟和交警大队事故处理科科长夏德刚等赶到案发现场。 晚上9点多,北方天气很冷,街上行人稀少。案发现场是一条比较偏僻的马路,路灯昏暗,也没有监控设备。通过认真勘查,细心的民警发现这起事故有些蹊跷:死者仰面躺在马路中间,身边散落着两片黄色车身碎片,路面上留下来的3处血迹,每一处之间,都相隔几米远。 “为什么会出现这样的血迹分布呢?” 在现场调查中,警方从一名张姓目击证人口中了解到“惊人的一幕”,才解开这个谜团:9点多,结束自家小店生意准备回家的张先生,刚走到杨柳大街附近时,便听到身后传来一声沉闷的撞击声。 “出车祸了!”旁边的行人惊叫一声。张先生回头一看,发现不远处停着一辆尚未熄火的黑色轿车,隐约有个人躺在离车不远处的路上。随后,车上下来两名男子查看情况。 “当时那个被撞的人还坐起来与两名男子说话呢。” 因有一定的距离,张先生没有听到他们之间谈话的具体内容,“随后两名男子就驾车走了”。 本以为“这只是普通交通事故”的张先生也要离去的时候,让他终生难忘的一幕开始上演了:第一辆车开走不久,一辆红色出租车又从躺在路中间的行人身上碾轧了过去,“出租车没有停下就开走了”。“接下来,第三辆,也是一辆红色出租车,又把那人碾轧了一次。当时,那人被卡在车下,司机停车后把那人从车下拽出来后就驾车跑了。” “在极短的时间内,因为连续三次遭到碾轧,现场才可能出现受害者的三处血迹。”通过分析,警方也基本认同这种观点。 第1辆和第3辆肇事车 谜团在一步步揭开,寻找三辆事故车就成了警方破案的关键。 在频繁的走访中,警方从附近居民口中,得到一个重要的线索,说有人曾经看到过肇事车,那是一辆黑色的尼桑车。 就在警方到处查寻这辆黑色的尼桑车时,一辆当晚恰好路过事发现场的出租车司机,又向警方提供了一个重要线索:“当时,一辆黑色的尼桑车飞快地从我的车旁开了过去,我顺便就看了一眼对方的车牌号码,发现头两位是18,其中还有4和9。” 警方上网一查,发现车牌号为吉A18439的黑色丰田皇冠轿车,有较大嫌疑。 为防止车辆肇事后可能开往外地藏匿,警方一方面将案情上报到交通指挥中心,请长春市各出城检查站设卡堵截;另一方面,发动各种社会力量追查车辆下落。当晚23时,民警终于找到了车主王某,但王某说,当天该车被他的一名亲属孟某借走,至今未还。 孟某在回家的途中,被张网已待的警方请进了审讯室。 孟某交待,事发时,他驾车沿杨柳大街由西向东行驶,行驶至案发地点时将一正横过马路的行人刮倒后,便立即停车,他与同车人一起下车查看行人的受伤程度。当他扶起倒在路上的行人时,对方说“喝多了”。他本来打算将行人送到医院,可对方说不用,就将该人放在原地,迅速驾车离开了现场。 通过调查,警方得知死者杨立新当天是喝了酒的,并从目击者那里得到了证实:第一辆车当时确实没有将杨立新撞死。但孟某为什么要急于离开现场呢?原来孟某当晚也喝了酒,害怕交警赶到事故现场后,会以酒后驾车对他进行严厉处罚,所以没有管躺在地上的杨立新,自己就匆匆地逃离了现场。 可如果一切果真是他所描述的这样,杨立新又是如何被碾轧致死的呢?现场与孟某汽车不一致的碎片来自何处呢?就在警方感到困惑的时候,一条新线索又来了。 这回的目击者说,他看到一辆出租车碾轧到了杨立新后,司机下车将杨立新从车下拖了出来,随即驾车逃跑。就在民警们展开大规模调查之际,司机唐某迫于巨大心理压力,在车主的陪同下,主动来到交警大队自首:“当时因为害怕承担责任,所以就把死者从车下搬出来,趁着夜色跑了。” 但民警在勘察之后,又发现了一个新的问题:现场遗留的汽车碎片,并不是他这辆汽车上的。 第2辆肇事车司机归案 这到底是怎么回事呢? 在警方的追问下,唐某对此的回答是:“碾轧过受害人时,周围过路的人对他说,他并不是第二辆碾轧到死者的汽车。” 这样看来,警方除了已经找到的第一辆和第三辆车的司机,还有最关键的第二辆车的司机没有找到。 由于第二辆肇事逃逸车辆撞人后,立即驶离现场,现场仅留下了两片黄色的保险杠碎片,肇事车的车号、车型均无法确认。警方根据现场散落物分析,肇事车很可能是喷有黄色底裙的旧款红色捷达出租车。然而,要从数以万计的出租车中排查出肇事车辆,难度极大。 2月24日晚,交警大队组织全体事故科民警召开紧急会议,确定将调查目标锁定在汽车区及临近的绿园区。同时与广播媒体取得联系,向全市通报肇事逃逸车辆的颜色、特征及破损情况,以期获得更多听众提供破案线索。 26日9时15分,就在侦破组逐步锁定肇事嫌疑车辆的同时,迫于压力的嫌疑人苑晓飞在亲属及朋友的劝说下,主动来到交警大队投案自首。事故科民警当即对其开来的出租车进行痕迹核对,发现现场捡到的两块黄色碎片与其保险杠上缺失的部分完全吻合。 据苑晓飞交待,案发当晚,他驾驶捷达出租车沿杨柳大街由西向东行驶,由于对方过来的车辆灯光太亮,他在没看清地面上躺着人的情况下就碾轧了过去。当时车身颠簸得挺厉害,但他以为是轧在了一个垃圾袋上。交车时车主发现车辆的左侧保险杠损坏了,询问原因时,他也是这样说的。25日,当他听到警方征集线索的广播,想起当晚他正好驾车经过案发现场,也轧过一个垃圾袋,而他所驾驶的出租车,正是带有黄色底裙的红色捷达出租车,破损部位也与警方通报的相似,逐决定向警方自首。 才短短61个小时,三辆车通过连续撞击碾轧,造成受害人死亡的案件便成功侦破,可对老交警张晟来说,这还不是他与同事分享喜悦的时候,因为一个新的难题已开始向他“叫板”了。 事故责任如何划分 搅得这个老交警“寝食难安”的新问题是,由于三辆肇事车辆车型比较相似,特别是第二辆与第三辆肇事车是一样的车型,根据现场的证据和目前的科技鉴定水平,难以确定是哪一辆车直接导致此次交通事故中被撞人死亡,以致直接影响到本案中肇事车辆责任的划分。 “在责任认定过程中,有一种观点认为: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规定‘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逃逸的,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三名肇事司机均应为其肇事逃逸行为承担刑事责任。”据张晟介绍,考虑到是属于同一起交通事故及随后的民事赔偿,交警部门对此案的最终责任认定是:第一位肇事司机孟某负主要责任,第二、三位肇事司机苑某和唐某分别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 “这么定责的原因是,孟某当晚属于醉酒驾车,而苑某和唐某二人有自首情节,且二人肇事时,受害人是在马路中央的位置受到碾轧,受害人应当承担过错责任。”张晟解释说。 对此,北京市交通管理干部学院的张柱庭教授认为,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对交通肇事罪的司法解释,第一个司机和第二个司机撞人以后驾车逃跑,是比较典型的交通逃逸。但第三辆车碾轧之前,受害者是否死亡,如果说没有死亡,那认定逃逸就没问题了。被撞者如果已经死亡,那他的生命权、健康权已不存在了,再次撞到以后,这类问题恐怕就要按《刑事诉讼法》上的疑案从无来处理。 如果法医鉴定不清楚的情况下,是允许推定的。就是如果你查不清,推定是都有民事赔偿责任的,就不再一定要查清他们的过错是造成死亡还是受伤,可以推定共同履行民事赔偿责任。但法医的结果只会影响到三个人的刑事责任,绝不会因此影响到他们应该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 “现在人是怎么死掉的都不知道,怎么划分责任呢?”北京航天航空大学法学院院长龙卫球却不认同这一观点,“这个案子首先要搞清楚事实。一个案件的事实形成、证据,对案件是至关重要的。受害者的三个撞击点在什么地方,在哪个时间点被碾轧死亡,一解剖 就知道。因为人一死,皮肤和血液就会发生变化。现在不能因法医技术上的问题,仅仅靠眼睛目测判定死活,随意把人放走或者关进监狱”。 对造成这种局面的原因,江苏省泰州中院法官董正育则归咎于:“由于我国民法通则对共同侵权中的‘共同’的含义未予规定,致使共同侵权行为、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行为、共同危险行为在司法实践中很难界定,从立法上完善共同侵权制度,和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制度就很迫切,而此类案件的处理也具有现实的判例意义。” 据记者了解,目前从《道路交通安全法》到《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以及相关的司法解释,都没有对一起交通事故中连环肇事逃逸者责任划分的明确规定。以至“从没有遇到过这种情况”的老交警张晟,在处理这起交通事故时,颇有“精彩”开局“草草”收场的遗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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