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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附民案执行难凸现法律缺憾 | |||||
|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法制网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4-3 | |||||
| 幸运的云女士成为海南省第一个获得死刑案司法救助的人,但8000块钱对带着两个孩子的她来说能解决多大问题呢?记者打通了远在深圳打工的云女士的电话。 “当法院告诉我是海南第一个获得司法救助的死刑案件被害人家属时,我感到很幸运。但我现在一个人带着两个孩子还是觉得很困难。几千块钱能帮我解决多少问题呢?” 2006年,云女士的丈夫被人砍伤致死,由于被告人(已被执行枪决)没有赔偿能力,在多方努力下,不久前,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根据该院出台的《关于对死刑案件经济确有困难的被害方予以司法救助的规定(试行)》,首次对死刑案件被害人家属云女士进行了司法救助。此举在社会上产生了较大反响。一些被害人家属似乎看到了希望。就此,记者与海南省尚濠律师事务所律师汤尚濠进行了沟通。他认为法院此举是想解决一些受害人家属的实际困难,虽然能救助一些人,但这恐怕也只是权宜之计,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刑事附带民事案件中被害人的民事赔偿问题。 “现行法律规定要到人民法院受理刑事案件之后,被害人才能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而在刑事案件的侦查、审查起诉阶段,只能向侦查、检察机关提出赔偿要求,并由侦查、检察机关记录在案。这种‘提出要求’和‘记录在案’的做法,不但对被害人今后获得赔偿没有什么帮助,反而容易‘打草惊蛇’,使一些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或者赔偿责任人获得提前转移和处置财产的机会。”汤律师对记者发出感慨。 他认为,在司法实践中,人民法院受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范围过于狭窄。法律规定“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被害人均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但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往往只受理伤害和杀人案件中被害人提起的附带民事诉讼。“现行法律对于如何控制被告人及相关赔偿责任人的财产的规定不明,软弱无力而且控制时间滞后。” 当记者与海南省高院王法官交流时,他认为,实际上转移财产的情况并不多见,而且法院受理的这类刑事案件中的被告人一般家境都不是太好,也没有什么财产可以赔偿。记者问到刑事附带民事案件的执行的具体数字时,王法官说目前还没有统计,不过执行率还是比较低的。他也认为现行法律在这方面是有缺憾的。 “目前法院对生效判决的执行还缺乏力度,实践中往往把被告人送进了监狱,刑事案件就了结了。一些法院只注重民事、经济类案件的执行,对判有罚金刑的刑事案件和刑事附带民事案件的执行没有予以应有的重视。法院执行局(庭)没有专门对此类案件进行执行。” 如何较好地解决刑事附带民事案件的执行难问题已成为法律界人士关注的问题,他们的建议大致可归纳为:1、侦查、检察机关可根据被害人的请求和提供的相应担保,通过一定的法律程序控制住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或其他赔偿责任人的相应财产,为将来被害人向法院提出附带民事诉讼作有实质意义的准备。2、只要是因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使被害人遭受到实实在在的物质损失的,被害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均应受理(如诈骗、抢劫、侵占罪等)。3、对应上缴国库的财产和应用于返还或赔偿被害人损失的财产进行明确的界定和具体划分,以便于执行。4、完善人民法院对生效判决的执行职能,加强对刑事案件财产刑和附带民事判决的执行力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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