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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通缉令”行走在违法边缘?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法制网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3-27 10:18:00 收藏本页

 

  在法院和网络之间,程燕选择了后者。
  2008年3月15日,因债务纠纷,她在“西祠胡同”里发表了一篇《请大家看看并揪出这个女骗子》的帖子,直斥一名叫余倩(化名)的女子以谎言向亲朋好友借款200多万元,挥霍于南京各大娱乐场所。
  文中不仅详细阐述了余倩的行骗手段和过程,还罗列了其身份证号码,毕业院校等信息,甚至附有余倩的数张生活照片。
  此帖一出,唤起网友“热情”无数。
  中华心理教育网在第一时间制作了一张“网络通缉令”,随即,更多关于余倩的信息和照片被公诸于众。

  债主讨债无奈选择“网络通缉”

  2007年10月10日,给程燕写了张七十五万元的借据后,余倩便消失得无影无踪。程燕在寻找她的过程中,更多的债权人“浮出水面”,余累计借款金额达到200多万元。
  据程燕介绍,从2006年10月起,余倩采用炫耀家境优越,借口自己所创的公司资金需要周转等手段,屡屡向熟人“伸手”。到2007年4月,余的朋友们纷纷开始生疑,余以拆东墙补西墙试图蒙混过关,被拆穿后曾两度自杀。
  但谁也没有料到,余倩会突然失踪。此后,部分债权人时常聚在一块商量对策,终无解决之道。其间,余曾发来短信称将来会还钱,之后其手机就一直处于关机状态。
  “派出所说,此案涉嫌诈骗且数额巨大,应到公安局报案;公安局刑侦大队说,此案属于普通诈骗案件,归派出所管。而法院高额的诉讼费用让我们望而却步,何况,找不到余本人胜诉也于事无补。”程燕无奈地表示。
  于是,很长一段时间,程燕等人都在强迫自己淡忘此事,自我安慰。
  然而,2008年3月10日,有人看到余倩在南京某高档场所消费,转而告诉了余的债权人。
  “这就是说,余倩要么有钱还债,要么还在继续行骗。”程燕说,这让余的债权人愤怒不已,想到近日一则网上通缉逼出恶意取款的人自首的报道,大家认为不妨一试。
  于是,余倩的姓名、家庭地址,甚至整容经历等,都被一一上传到了网上。
  面对如此详尽的资料,网友偶有对事件真实性和“通缉令”是否合法提出质疑,更多的声音则是对余的辱骂和不屑。
  “侵权就侵权吧。”在记者提出可能会侵犯余隐私权时,程燕回应道:“对我来说这是最后一招了,我巴不得她跳出来说我侵权呢,这样我不就找到她了!”

  “网络通缉令”迫使取款人投案自首

  2008年1月23日,南京王小姐取款时遗忘了银行卡被盗走一万元。报案后,王小姐从警方那看到一陌生男子取款的监控录像。可二十多天的等待,案件毫无进展。
  得知此事后,中华心理教育网和“西祠胡同”共同发出了“网络通缉令”,公布了陌生男子的肖像照片和取款过程,画面清晰。
  此后,各大媒体纷纷转载。
  2月25日,该陌生男子因经受不住巨大压力,投案自首。
  对于结果,王小姐自然感到高兴,而是否赞同使用“网络通缉令”这一手段,王小姐显得有些不置可否。“‘网络通缉令’确实对我追回被盗款有所帮助,但‘通缉令’并不是我主动要求发的,如果有人也打算这么做的话,我会建议他要在合法的范围内实施。”
  其实,在制作“网络通缉令”时,中华心理教育网的工作人员也是有些顾虑的。
  “我们也考虑到法律上可能存在一些问题,之前大量类似事例中确实也不乏借‘网络通缉令’恶意中伤他人的事,所以我们在制作前格外小心,咨询了法律顾问。”网站编辑武宁生告诉记者,“之前也有其他人要求我们做‘通缉令’,但因为提供的‘证据’不足等原因被拒绝了”。
  在武宁生看来,“网络通缉令”是大路走不通走小路的无奈之举。“法律专家告诉了我们遇到纠纷时该如何处理才是正确的,然而,因为一些部门的不作为,处理纠纷特别是债务纠纷时,当事人往往劳民伤财;而网络提供了一个普及面广泛的平台,可以达到便捷处理的效果。”

  “通缉令”盛行于各个领域

  中国互联网协会政策与资源委员会委员于国富认为,网络不同于传统媒体,不受版面和严格审查的影响,在网络中,每一个人都拥有平等发言和参与的机会,由此聚集了众多的网民。也出现一些人把现实社会中的矛盾放到网络上,利用其放大效应,促使网民参与其“追求正义”的活动。而网民往往认为网络是一个虚拟的空间,即便发言有误或过激,也不用为此承担责任,何况,法不责众。同时,法律也不是万能的,在法律无法“伸张正义”的时候,网民往往选择自发的“网络通缉”行为,进行民间声讨活动。
  正是因为如此,近年来,“网络通缉令”才盛行。
  从魔兽“铜须门”事件到海淀区艺术职业学校辱师事件,最近又发生了网友“通缉”色狼干爹、数码公司网上“通缉”骗子等事件,不管是涉及道德问题、民事纠纷还是刑事犯罪,统统被列入了“通缉”的范畴。
  “这是网络里的一场盛宴。”一位网友如此形容,被“通缉”者的信息非得被上传者或网友们挖掘到“妇孺皆知”的程度方才罢休,“全然不顾是否侵犯了被‘通缉’者的权利,甚至不顾事实的真伪”。

  “网络通缉令”是否违法的争议还在延续

  虽然“网络通缉令”比比皆是,但由此引发的诉讼却寥寥无几。而关于“网络通缉令”是否违法的争议,至今还在延续着。
  “我不赞成‘网络通缉令’这一做法。”于国富说,“所有的‘网络通缉令’都是不严肃的,从法律上讲,相关国家强制机关才有权发出通缉令,并具有法律效力,而‘网络通缉令’会削弱和影响真正通缉令的权威性和震慑力;同时,大多数‘网络通缉令’并没有经过严谨的证据考证和逻辑推敲,善良的网民很容易被误导和利用,成为打击报复他人的帮凶”。
  于国富指出,“网络通缉令”可能会侵害他人的名誉权、隐私权、通讯自由和通讯秘密等权利,一旦侵权成立,信息的上传者和一些自行设计刊登“网络通缉令”的网站都要承担相应的责任。而对于一些提供论坛、聊天室等网站服务商,如果他们明知用户在利用自己提供的服务传播违法的“网络通缉令”而不制止,则承担共同侵权法律责任;如果服务商不知情,可免责。
  因此,诉讼少并不等于违法事实的不存在。面对互联网这一新鲜事物及其衍生的各类问题,我国的相关法律法规并不缺失,目前已有《全国人大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电子公告服务管理规定》等。
  正如中国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秘书长谭华霖所说:“有一句名言称‘在网络上没有人知道你是一条狗’,但到目前为止,还没有一条狗在上网。所以,网络引起的社会关系,依然是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出现问题,不能简单地以网络立法滞后作为判断结论。基本的法律法规在网络关系中依然适用。”
  这就又回到了现实中保护隐私权的问题。
  “照片等有关个人隐私的信息,毫无疑问是被我国的法律所保护的,当然,这种保护力度目前还不够完善和彻底。我国目前的隐私权,只有当公布他人隐私造成其社会评价降低,导致名誉下降时,才能作为一种侵犯名誉权的形式予以保护。”谭华霖说。
  值得期待的是,目前正在制定的民法典中,立法专家已经在考虑如何完善隐私权的问题,建议设立人格权编;侵权行为法中,网络这一特殊现象也正在被立法者所关注。
  最后引用一名网友的话:“隐私权的立法完善固然重要,全民的重视才是根本。”

 “网络通缉”不应游离于法外

 

  在网络力量日益强大的今天,“网络通缉”也在虚拟的网络世界里编织起一张法外之“网”,对现实产生了实实在在的影响。在网络的“江湖”里,不公和不平之事极易引起网民的广泛关注。一个行侠仗义的“网络通缉令”发出后,往往能迅速引起网民的关注,并在网络道义的激发下协助查找被“通缉”人。有专家指出,“网络通缉”在一定程度上开辟了一条维护社会道德秩序的传播和监督通道,有利于发挥中国民众的社会责任意识和舆论监督作用,不再做“沉默的大多数”。
  然而,与公安机关等权力机关颁发的通缉令不同,“网络通缉”大多是网民和民间机构的一种自发行为,虽借用了“通缉”的形式,却不具有法律效力。
  在网络的“江湖”里,人人都可以成为这个虚拟世界的“执法者”,这种被夸大的力量正是“网络通缉”行为得以风靡的原因。然而,网民毕竟不是真正的“执法者”,没有制度性的权力,这使他们往往依赖于非理性的情绪宣泄,乃至人身攻击,以达到个人目的。“网络通缉”,往往使一个简单事件上升为公共事件。它的力量,也因发起者的动机,以及参与网民的个人素质,而产生不同的影响。“网络通缉”行为,还因涉嫌侵犯个人隐私而行走在违法边缘。
  因此,“网络通缉”绝非可以任意为之。因为,一旦网络力量试图干预现实生活,就必然面对现实社会的法律和秩序的制约,突破这一界限,“网络通缉”就演变成“网络暴力”。
  所以,积极发挥网络对社会的影响,必须要对“网络通缉”行为进行引导和规范。一方面,国家要对“网络通缉”行为进行立法管理,防止恶意信息的传播;另一方面,各大网站要加强信息管理,杜绝恶意的“网络通缉”信息通过自己的渠道传播。
  而对于广大网民来说,加强自身的法律和道德意识,文明上网,才是利用网络发挥自身影响的根本之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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