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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环评法第31条到必须修改的时候了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法制网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3-26 10:39:33 收藏本页
浙江省环保局审批非规划发电项目环评报告受质疑 专家称环评法相关规定被人误读为可以“先上车后买票”  

  一家小工厂的土锅炉烟囱正在排放黑烟。 

  3月20日,浙江省环保局在其门户网站上公开了对浙江省海宁市龙洲印染责任有限公司发电项目的环评报告审批意见,环评报告原则上通过。
  但据记者了解,这个看似平常的环评审批,却有着不一般的背景。
  不一般原因有三:一来,龙洲公司发电项目是一个浙江省经贸委不予立项、海宁市政府规划必须拆除的违法发电项目;二来,去年,国家环保总局首次因一家企业环境违法而向人民法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这家企业就是龙洲公司;再就是,3月7日,在浙江省环保局召开的直接导致作出这一审批意见的那场听证会,是一场拒绝记者旁听的环评听证会。

曾经

环保总局就此首次提请法院强制执行

  早在去年,此次听证的龙洲公司发电项目,就曾引起过轰动。
  去年5月21日,当时的国家环保总局公开发布新闻,对龙洲公司不认真履行环保总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而向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法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
  当时的国家环保总局有关负责人介绍说,2004年8月,龙洲公司为印染生产配套建设的余热发电项目20吨/小时锅炉和1500千瓦背压发电机机组、1500千瓦抽凝发电机组,在环保设施未经环保部门验收的情况下,擅自建成并于年底投入使用。
  2006年10月20日,国家环保总局向龙洲公司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告知其听证权利和陈述申辩权利。龙洲公司逾期没有提出听证申请,而是以《承诺函》的方式表示将积极按照国家环保总局的要求进行整改。然而,一个月后,龙洲公司并未履行承诺。
  2006年11月23日,国家环保总局依法对龙洲公司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令其立即停产违法余热发电项目,并于12月4日将《行政处罚决定书》(环法[2006]39号)送达龙洲公司。
  2007年3月28日,国家环保总局在现场检查时发现,龙洲公司余热发电项目1500千瓦抽凝发电机组并未停止生产。随后,国家环保总局首次就企业环境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
  2007年6月5日,海宁市人民法院对龙洲公司余热发电项目1500千瓦抽凝发电机组进行强制执行,并于当日执行完毕。

原委

规划未获批有关部门也未立项

  坐落在杭加湖平原上的海宁市许村镇素有中国家纺第一镇的美称,是闻名全国的轻纺面料生产基地。以印染纺织为支柱产业的许村镇在拥有印染纺织企业创造的巨大经济财富的同时,也不得不面对由此所带来的严重环境污染和资源浪费。
  据介绍,由于印染纺织生产过程中需要大量供热,许村工业园区内的许多企业都自备小吨位燃煤锅炉。在这个工业园区,拥有小锅炉的企业多达82家,小锅炉110多台。
  作为3月7日听证会利害关系人之一、龙洲公司所在地海宁市许村镇政府的有关负责人在接受记者电话采访时介绍说,为治理许村镇小锅炉污染,海宁市政府委托专业机构对许村工业园区制定了《海宁市许村工业园区热力规划》。2003年4月28日,嘉兴市、海宁市16个政府职能部门讨论通过了“热力规划”,并提出,在本热力规划实施以后,规划区内不再审批新建、改建及扩建小锅炉项目,引进的用热项目均应实行集中供热。
  这位负责人说,后来,许村镇政府又发布了《关停燃煤锅炉实施方案》,在这个方案里,龙洲公司的发电锅炉应在“热力规划”确定的热电联产项目正常供热的同时拆除。
  据介绍,2003年9月,嘉兴市经贸委、浙江省经贸委相继批准了许村工业园区内集中供热项目———宝峰热电联产项目的建设。
  海宁市经贸局有关负责人在接受媒体采访时透露,按照“热力规划”的要求,龙洲公司的热力需求由宝峰热电有限公司通过专门管道集中供热,宝峰热电项目周边5公里范围内所有产生污染的供热设施都将被淘汰,龙洲公司的发电锅炉也在淘汰之列。
  就在宝峰热电项目正常运转后,龙洲公司向浙江省环保局提出了审批建设“余热发电”项目的环评报告。
  在浙江省环保局今年2月26日发布的关于召开龙洲公司环评听证会的通知书中这样表述:就海宁市龙洲印染有限公司余热发电节能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批举行听证会。
  据记者了解,就龙洲公司发电项目到底是属余热发电还是热电联产项目,海宁市经贸局曾专门致函浙江省经贸委。2006年7月18日,浙江省经贸委在给海宁市经贸局的复函中明确表示,龙洲公司发电项目属燃煤热电联产建设项目。就是在这个复函中,浙江省经贸委指出,龙洲项目“应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浙江省一位不愿公开姓名的有关项目审批专家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进一步解释说,按照国家政策规定,热电联产项目必须到国家发改委去核准。而事实上,龙洲发电项目始终没到国家发改委备案。

说理

补办环评手续不意味着必须批准

  龙洲公司发电工程项目都没立,怎么又做起环评了呢?对此,龙洲公司的说法是,2007年,国家环保总局在下发对其的处罚意见时明确提出,龙洲公司应该补办环评手续。“我们是按照国家的要求补办环评手续,然后请求批准。”
  而这也正是应该为龙洲公司送热的宝峰热电最不能接受的。宝峰热电董事长傅宝林近日接受记者采访时说,这也是他们向浙江省环保局提出听证的主要原因之一。
  中国政法大学环境法学教授、曾参与环境评价法起草的王灿发表示,按照我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建设单位可以申请补办手续,但是,并不意味着补办了环评手续就能被批准。
  王灿发告诉记者,实践中,对于环评法第三十一条的理解存在很大误区。通常情况下,人们(特别是被要求补办环评手续的企业)往往认为,既然环保部门都要求补办环评手续了,那么,这个建设项目环保部门肯定会批准的。
  王灿发说,违反了当地政府规划的项目应属违法项目。对于这种违法项目,即使补办了环评手续,环保部门也不应该批准其环评报告。
  他认为,如果环保部门硬批,就面临着吃官司的可能,同时还要承担违法审批的责任。
  王灿发说,环评法第三十一条已经到了必须修改的时候,因为这条法律规定本身存在很大缺陷。
  按照这条规定,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的,由有权审批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补办手续。
  “仅是补办环评手续,连个罚款都没有,更不用说处罚直接责任人了。”王灿发认为,法律这样规定不仅责罚不当,而且在很大程度上还有纵容违法的嫌疑,最大的副作用是违法项目的纷纷效仿。
  “法律规定本身的缺陷,是一些大的建设项目不做环评的主要原因,而环评项目补办就批是造成‘先上车后补票’的重要原因之一。”中国政法大学环境法学副教授许可祝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

进展

省环保局介入龙洲发电项目敏感倍增

  记者通过对海宁市的采访了解到,龙洲公司既是当地规模最大的印染企业,同时也是园区内污染企业的“龙头老大”。据当地有关部门测算,龙洲公司每年的煤炭消耗量以及固体废物排放量均居园区企业之首。
  从有关龙洲公司发电项目的报道中可以看出,海宁市上上下下态度非常明确:属违法项目,必须拆除。
  在新华社的一篇报道中,记者看到了这样一段话:
  “2004年8月,就在龙洲违法发电、供热项目即将完工之际,海宁市环保、经贸、供电、安监、消防等五大职能部门首次对龙洲进行了联合执法。随后,海宁市经贸局向龙洲发出了通知,要求立即停止建设;海宁市环保局发出了《环境违法行为改正通知书》;海宁市供电局则通知龙洲不得擅自发电,否则将采取拉闸停止供电措施。”
  知情人告诉记者,海宁市政府之所以这样做,也是被逼出来的。他说,按照《热力规划》要求,2003年9月开始建设的宝峰热电,投资高达2.3亿元。之所以投入这么多建设宝峰热电,就是考虑到要为龙洲公司供热。宝峰热电董事长傅宝林也承认,龙洲公司是宝峰热电的最大客户。
  这位知情人透露,龙洲公司发电环评报告一旦被批准,不仅海宁市政府批准的《热力规划》及与其配套的《关停燃煤锅炉实施方案》都将成为一纸空文,而且,投资2.3亿元兴建的宝峰热电一半的热也面临着送不出去的局面。巨大的重复建设不仅让宝峰热电背上了沉重的债务包袱,而且,还会造成电力资源的严重浪费。
  但是,随着浙江省环保局龙洲公司环评报告听证会的召开,原来敢于接受记者采访的海宁市有关部门领导纷纷向记者亮出了不接受采访的红牌。
  在听证会后,记者第一时间电话联系了代表海宁市政府参加听证会的海宁市办公室的一位负责人。他当即表示不接受采访:“我的话听证会上已经表述得很明确了,你去听听证会的录音吧。”而海宁市环保局一位副局长告诉记者,“龙洲公司环评报告省环保局已经受理了,我们市环保局就管不了了”。
  当记者把电话打到海宁市经贸局时,那里的负责人也断然拒绝了记者的采访。
  在电话里,跟记者聊得最多的是许村镇主管副镇长沈晓明,而他表示出来的多是无奈。
  “海宁市尽管是一级政府,但仅仅是个县级市。”浙江有关人士告诉记者,尽管龙洲公司发电项目规划没批,项目未立,但是,省环保局很有可能批准龙洲公司这个环评报告。
  为龙洲公司供热的宝峰热电的一位负责人告诉记者,如果省环保局硬是要批龙洲这个环评报告,他们就会采取法律行动,不排除将环保部门送上被告席的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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