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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虚拟财产纠纷频发造成现实乱象 应否立法?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法制网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3-20 13:14:44 收藏本页
   支持立法说

    现有制度难满足需要立法保护是大势所趋

    反对立法说

    虚拟财产是企业营利模式岂能用法律确认

 

  3月17日,一场网络虚拟财产转让引发的纠纷在现实世界中发生激烈争辩。
  在北京市崇文区人民法院,网上ID为“沧州小帅哥”的棋友马某和围棋对弈网站的代理人分别落座原告席和被告席。
  事出“弈币”———围棋网站的一种虚拟货币。“沧州小帅哥”在网上下棋多年,手头上积累了不少弈币,于是他将弈币以人民币的方式卖给了其他棋友。网站不高兴了,认为这违反了网站“不允许棋友间买卖弈币”的规定,遂“封杀”了“沧州小帅哥”,并没收了棋友的弈币。
  “沧州小帅哥”认为网站侵犯了自己的虚拟财产权。围棋网站的代理人则表示,出售弈币的只能是网站,棋友间的买卖都是“黑市交易”。
  双方出示了各自的证据并进行了质证。言辞交锋中,一个难题摆在了法官面前:虚拟财产是否可以转让目前没有法律规定。
  同时关注这一问题的,还有来自广东的刘来平等3名全国人大代表。其时,全国人大会议正在召开,刘来平等人建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研究出台最新的司法解释,保护网络无形财产”。
  对此,最高人民法院的答复是:“在立法没有出台有关虚拟财产法律的情况下,司法机关无法出台具有普遍法律适用效力的司法解释。”

  虚拟事物引发理论界激辩 现实制度监管手段受挑战

  如最高法院所言,在目前我国的法律规定中,虚拟财产确实难以找到正确定位。
  “虚拟财产的法律保护在我国目前基本还是空白,发生问题时,都是比照传统财物来处理的,不能形成一套全面、有效的虚拟财产保护的法律制度。”中国电子商务法律网总裁阿拉木斯今天在接受本报采访时表示。
  技术的发展总是在挑战着现有制度和监管手段。虚拟财产这一后现代色彩浓郁的产物,也引起了理论界的混乱。
  IT评论人刘兴亮这样描述他参加一次网游立法研讨会的感受:“各位专家的开场白大部分可分为这么几种,‘我从来没有玩过游戏’、‘我玩过单机游戏,比如扫雷、连连看’等等。一位教授只看过儿子打网游,就提出网络游戏中的虚拟财产属于‘物权’,并且洋洋洒洒地论证了好长时间。结果,在座的专家立马分为两派,就虚拟财产究竟是属于‘物权’还是‘债权’激烈地争论起来。”
  “虚拟财产本身,就是一个充满变数、并对现实规则具有强大破坏力的新事物。”北京大器律师事务所律师刘玥今天在接受本报采访时表示。

  虚拟财产案件逐步增多 各地司法实践认识不一

  据记者了解,伴随着人们的争论,虚拟财产案件已由少量变为频发。
  今年2月,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就对一起盗窃QQ号码案作出了一审判决,11名盗窃他人QQ账号、密码的被告人因“侵犯通信自由罪”,分别被判处6个月至1年不等的有期徒刑。
  案件频发的根源,无疑是商业利益的驱动。最近五六年间,虚拟世界中已形成了一套完整的商业价值链,而虚拟货币就是极其重要的一环。相关资料表明,2008年,我国网络游戏行业市场总规模将达131.6亿元。
  在逐步扩展的虚拟经济体面前,现有理论和制度似乎愈加应对乏术。
  记者了解到,这种乏术也影响到了各地的司法实践。据北京广盛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的刘春泉律师介绍,我国各地对虚拟财产的认识标准并不统一,在上海,以虚拟财产起诉的民事案件法院不予受理,但是在其他省市,已经有类似案件起诉并判决。
  而刘玥则表示,“深圳这个案件,是典型的虚拟财产受到侵害案件,但是最后不是以盗窃罪,而是以侵犯通信自由罪分别被判刑,这个可以说是深圳法院的慎重,也集中体现了虚拟财产究竟是否是财产,是否应当予以保护在理论界、司法界的争议。”

  何为“虚拟财产”有五种学说 实践中更渴盼可操作的规范

  “这种状况的产生是必然的,因为人们似乎连虚拟财产是什么都很难定义。关于虚拟财产的法律属性,现在有五种学说,分别是虚无说、物权说、智力成果说、债权说、无形财产说。”刘玥认为,虚拟财产的知识产权属性还是强于物权和债权的属性。因为玩家在发现并使用这些财产的过程中,需要付出相当的智慧和劳动,其实也是一种创造过程。
  但对这一观点,刘春泉并不认同。“从本质上来讲,这种所谓的‘虚拟财产’,与小朋友玩游戏时使用的小树枝或者火柴棒一样,是用来计算成绩以决胜负之用的筹码。”
  “虚拟财产的价值具有相当的不确定性!”阿拉木斯表示,由于使用者为获得和维持虚拟财产投入了相当的财力、精力,因此虚拟财产在网络空间具有一定的价值,但这种价值依据不同的标准衡量可能差距较大。
  一方面是概念尚未厘清,另一方面,在实践中,虚拟财产的纷争不断已经使得围绕基本理论进行的辩论显得苍白无力。“希望少争论一些概念上的东西,多出台些可操作性强的规范。”IT评论人刘兴亮说得更为直接。

  是否立法短期内难有共识 没有法律的日子该怎么办

  尽管论争不断,但有一点各方人士无疑达成了共识:现有的法规制度体系已经不能满足虚拟财产保护和虚拟经济体发展的需要。
  “虚拟财产保护不仅对我国是个新课题,全世界都在‘摸着石头过河’,因为它是一个高速发展的新生事物,法律调整滞后也是正常的,只是我们不能放任这种滞后。”刘玥表示。
  但是,是否立法保护虚拟财产这一问题并不像看上去那么简单。
  “立法保护虚拟财产应当缓行。虚拟财产是游戏公司自身制定的游戏程序和规则的产物,其规则的制定和修改到目前为止还掌握在游戏公司自身手中,并不接受监督,也就是说,这种虚拟财产本身并不具有‘公权力’和‘正当程序产生’这样可以对不特定公众具有约束力的法理基础。”刘春泉表示。
  “虚拟财产说白了就是一堆电磁信号,是游戏规则的一部分,这里往往暗含了运营企业的营利模式,因此,保护虚拟财产的实质是网络公司寻求对其营利模式的法律确认。”刘春泉举例说,“Q币都是腾讯造的,万一哪天腾讯关门了,法律用来保护什么?还有,网上虚拟行为不仅仅只是虚拟财产,如果今后网游公司再设计出个什么‘虚拟人格’、‘虚拟年龄’,是不是也要跟着立法?”
  而在刘玥看来,对虚拟财产进行立法保护是大势所趋。“未来肯定会通过专门的法律法规来调整虚拟财产,而且其重要性也会随着社会的进步逐渐提升,甚至不久的将来,就能够达到比肩公司法、证券法等重要法律的地位!”刘玥解释说,作出这样的判断,是因为互联网是一个颠覆性的技术革命,必将改变现有生活方式和工作方式,那么调整网络世界的相关法律条文,当然会是这个社会的最重要的法律之一。
  在暂时没有法律的日子里,该怎样来保护虚拟财产呢?
  刘春泉提出了“系统性解决机制”,“可以考虑的具体模式是,由运营商、游戏者代表及法律专家组成游戏产业协会,并设立仲裁机构,对虚拟财产纠纷进行仲裁;对于不能仲裁的纠纷,如盗窃账号等行为,则以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等现有罪名惩处。”
  “在相当长一段时间内,虚拟财产的保护更多地还要依靠地方立法、行业自律等力量。在行政执法方面,应加强对网络游戏服务商的管理,明确市场准入条件和服务商的义务,规范服务商的行为。在网络游戏、网上交易、网上支付等特定领域,尤其要注重网络实名制的推广。”阿拉木斯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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