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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道鸾:要抢救法律文化遗产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法制网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3-17 9:39:27 收藏本页

“法律文化遗产到了需要抢救的程度,这一点也不危言耸听”

▲“文革”时期的判决书

 ▲为审判四人帮设立的特别法庭牌匾

▲“三反五反”运动中,中央人民政府最高人民法院在北京中山公园组织临时法庭,公审贪污犯,沈钧儒亲任审判长

 

  “1975年陕西岐山县董家村出土了一件青铜器,内有铭文175字,这是一篇西周晚期的判词,记载了小吏牧牛违背忠于上司的誓言,诬告了上司,被周王重臣伯扬父判决有罪,依律处以鞭打一千和黜(免职)。这是我国历史上有记载的最早的成文判决,是研究中国审判史的重要文物。”中国法院博物馆的讲解员为观众详细介绍着博物馆里每一件展品。
  有着几十年法官工作经历的周道鸾先生在法院博物馆开馆第一天游览了全馆。
  尽管在博物馆筹备期间,周道鸾便是筹建专家团中的一员,但是当天的讲解和展板上的历史资料、实物还是再次震动了这位老法官。
  “这是对中国五千年法律和司法文化的梳理,并见证了中国法治从新民主主义革命到新中国成立后逐步建立、发展和完善的过程!”
  “我经历的三届最高人民法院院长,都曾把对法官的教育培训当成战略任务,而博物馆无疑会成为一个重要的教育基地。不仅是年轻的法官,就是我们这些老法官,也要不断地学习,知古也要懂今。”
  近日,周道鸾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谈了几点参观博物馆的感受:
  【第一点】上层建筑为经济基础服务
  博物馆“法制春天”部分,展示了十一届三中全会后,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在党的领导下不断开拓前进的历程。
  1979年2月,重庆市中级人民法院首先建立了经济审判庭。这是我国历史上第一个经济审判庭。
  1979年9月,最高人民法院经济审判庭建立。
  经济审判庭的建立,反映了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行进速度。随着经济的发展,知识产权案件逐渐增多。1993年,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首先成立了知识产权审判庭。
  1994年4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通过了《关于在沿海港口城市设立海事法院的决定》。最高法院根据该决定,先后设立了10个海事法院。到目前为止,我国是世界上仅有的几个设立专门海事法院的国家之一。这对于促进我国海上运输和扩大对外经济贸易,起到了很大的作用。法律成了这些经济活动的后盾。
  另外随着《民法通则》、《民事诉讼法》和《合同法》的颁布,人民法院的民事审判工作也由主要依靠政策,逐渐过渡到主要依靠法律。
  1982年试行的民事诉讼法规定:“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审理的行政案件,适用本法规定。”当时还没有专门的行政法。1986年,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全国首先成立了行政审判庭。
  1989年,行政诉讼法颁布,标志着我国行政审判工作的新发展。“民可以告官了。”
  后来,《国家赔偿法》诞生,全国中、高级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成立赔偿委员会,专门审理国家赔偿案。
  从这个脉络中我们可以看出两点:司法工作逐步建立、完善的过程也就是国家民主和法制逐步完善的过程;上层建筑是为经济基础服务的。
  【第二点】反腐败需要机制上的保障
  博物馆展出了很多典型贪污腐败案件的史料和照片。
  1932年5月5日,曾任暴动队队长的谢步生因贪污腐化被判处死刑。这也是苏维埃临时中央政府成立后,惩治腐败分子的第一枪。
  因为谢步生曾是有功之臣,当时很多人为他求情。但是毛泽东的态度坚决:“腐败不清除,共产党就会失去威望和民心!”
  1952年2月10日,大贪污犯刘青山、张子善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这是建国后查办的首例高官贪污案。
  2000年2月15日,因受贿、行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江西省原副省长胡长清一审被判处死刑。2000年7月3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原副委员长成克杰因受贿一审被判处死刑。
  2007年5月29日,国家药监局原局长郑筱萸因收受贿赂、玩忽职守被判处死刑。这也是改革开放30年来,因腐败犯罪被判处死刑的第四位省部级高官。
  这些案件说明,反腐败一直是党和国家长期坚持的一个理念。这些高官被判处死刑,对其他的官员也是一种警示。但这也让我们反思:反腐败光有教育是不够的,不然杀了这么多贪官,为什么还是有腐败?反腐败最终要靠严格的监督机制。
  【第三点】“少杀慎杀”是一贯的刑事政策
  毛主席曾经说过:“凡介在可杀可不杀之间的人一定不要杀。如果杀了就是犯错误。”他认为,主张“多杀”的意见,是完全错误的,它只能使我党丧失同情,脱离群众,陷于孤立。
  华北人民政府期间,董必武主席曾发现当时判处死刑的案件中没有判决书、有判决书没有及时送达、没有规定上诉期限、刑讯逼供等问题,于是连续下了几个“通令”,规定判决书要正式开庭宣布;未经上诉或已过上诉期限的死刑判决,虽经华北人民法院复核,仍需送经华北人民政府主席批准,始为确定之判决;死刑之执行,必须经主席之核准,以命令行之等对死刑的宣判、送达、执行进行了严格的规定。1948年11月22日,《华北人民政府指令》中指出,“这是人民政府尊重人民民主权利和贯彻民主精神的具体表现”。
  后来的事实证明,这与新中国成立之后,董必武多次提出“少杀”、“慎杀”的思想是一脉相承的。
  多年以来,“重实体、轻程序”在司法机关中可以说是一种顽症。而在华北人民政府期间,董必武特别强调程序,重视程序的价值,这样一对比,有很多东西值得我们学习。对程序正义的肯定与追求,是现代法治理念成熟的重要标志。死刑核准权收归最高人民法院统一行使,是我们重程序的一种表现,其实这并不是创举。
  最后,周道鸾教授说,他在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和研究室工作的时候,因工作需要,经常要到档案处调取材料,他曾亲眼看到很多这种珍贵的史料由于保存条件的简陋而霉烂。“解放初期的法律文书很多是用毛笔写的,纸张也没有现在的这么结实。这种史料的保存对温度和湿度的要求都比较高。法律文化遗产到了需要抢救的程度,这一点也不危言耸听,国家应该在经费上给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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