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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捕不诉案被害人救助何时走出空白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法制网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1-29 10:53:17 收藏本页
“宁可多办‘捕’的案件,也不愿办一个‘不捕’的案件。”金利荣检察官说。
  这并非偏激之辞。身为江苏省吴江市人民检察院刑检科副科长的金利荣,从1991年开始从事刑事案件审查批捕工作,至今已有17个年头。他深有感触,在实际工作中,对刑事案件作出“不捕”决定的工作历程要比批捕决定付出多得多的精力和辛劳。
  “哪怕只有一个刑事被害人不服检察机关的不捕不诉决定,控申部门就得多次甚至无数次地反复接待并耐心说服。”金利荣说。
  吴江市检察院有一个统计数字:2007年,该院起诉案件达到1200余件,不捕案件100余件。近3年来,吴江市检察院受理的因刑事案件引发的信访案件居高不下。

  被害人母子悲情无助

  何伟,吴江市检察院控申科助理检察员,进入检察院工作时间不长,但在控申部门14个月的工作经历促使他思考:为什么现实中不捕不诉案件的被害人的信访越来越多,息诉越来越难?
  对他触动最大的是一起案情曲折的案子。
  一名少年被人砍伤,法医鉴定为“背部损伤构成人体轻伤,其脊髓损伤情况需治疗后视恢复情况而定”。
  检察机关在审查提请逮捕犯罪嫌疑人赵某时发现,关于他年龄的几份证据出现了相互矛盾,不能确定他是否年满十六周岁,因此作出“不批准逮捕赵某,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的决定。
  被害人的母亲得知后情绪激动:“我儿子被砍成这样,你们竟然把凶手放掉,你们有良心吗?你们不把凶手抓起来判无期徒刑,那我们就去找到他,也把他砍成这样。一命赔一命!”
  随后,这位母亲奔走于吴江市检察院和信访局等诸多单位之间,大声吵闹、辱骂承办人,甚至打出横幅标语,声称要讨回公道。
  后来,吴江市公安局法医鉴定认为受害人伤情已构成人体重伤,吴江市检察院于鉴定当日决定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赵某,但赵某已不知去向。
  案发后,被害人不仅未能从被告人处获得任何经济赔偿,其近10万元的治疗费用均由被害人母亲筹措,而被害人的后半生很可能只能在轮椅上度过。检察官还了解到,被害人已陷入无法支付后期医疗费用的困境。被害人母亲因到各地反映情况,花费了大量的交通费、食宿费,沦落到一天只吃一顿饭的境地。
  看到这对母子极度困难,几位接待过被害人母亲的检察官自发捐助了两千多元,以解其燃眉之急。就在这起故意伤害案于去年年底开庭之前,被害人母亲聘请的律师却因种种原因解除委托,致使她再陷困境,不仅无力再聘律师,连一日三餐都没有了着落。
  吴江市检察院把这对母子的境况反映到了吴江市司法局法律援助中心。尽管他们的情形并不完全符合法律援助的条件,法律援助中心还是为他们免费聘请了一名律师。吴江市检察院还会同市信访局联系当地新闻媒体对被害人的遭遇和困难进行了采访和报道,呼吁社会各界给予援助……

  被害人救助制度亟待启动

  被害人母子的悲情无助触动了何伟,在翻阅相关资料后他发现,目前我国的立法和司法实践对于被害人关注较少,尤其是对于不捕不诉案件的被害人,在司法环节的救助几乎是一片空白。
  结合自己的调研和思考,何伟就如何减少涉检信访、缓解检群关系、促进社会和谐写了一篇论文。
  “当时论文的内容表述不太成熟,但立即得到我们院顾烈驹检察长的重视和认可,他抽调了院里3个年轻干警组成课题调研组,对不捕不诉刑事案件被害人的救助制度进行研究。”何伟说。
  在进一步的调研中,检察官们有了进一步的认识:
  不捕不诉案件并非一概都是小案、轻案。
  在我国目前取保候审的监管力度比较低的情况下,由于不捕造成犯罪嫌疑人趁机逃跑,使被害人找不到加害人,求偿无门。
  单独提起民事诉讼的最大的障碍就是当事人无力聘请律师,而律师大多因不捕不诉决定由检察院作出,不愿涉入其中。
  检察官捐助钱物只可解一时之急,无法解决根本问题。
  普通百姓并不能理解疑罪从无这样一种法治理念。
  报应观念及重刑思想。被害人受到侵害后往往会产生一种不可抑制的报复的冲动,很可能从无辜的受害者蜕变为疯狂的报复者、犯罪者,可见,如果不能对被害人进行必要的救助,有可能引发新一轮的刑事犯罪。
  基于上述被害人母子的遭遇,课题组在认真分析该案案情全过程后,认为该案凸显了当前司法环节的几大困境:
  现代法治理念与本土文化存在一定的紧张和冲突;
  现行法律规定吸收了许多先进的、科学的、合理的理念,但这种理念尚不能被普通民众所理解接受;
  检察院依法办案却被无理缠访,释理明法仍不能息诉;
  被害人受到伤害却得不到弥补,除了向加害人要求赔偿外,并不能得到国家的救助。
  课题组据此做出的判断是:“刑事诉讼法虽确立了疑罪从无、保障人权、保护未成年人等先进理念,但在相关配套的救助措施并未跟上之前,这样的困境仍将长期困扰我们。”

  救助被害人需全社会努力

  课题组成员达成了一个共识:建立不捕不诉案件被害人救助制度,非常有必要。
  “在不捕不诉案件中,被害人要求用刑罚制裁加害人的愿望已经落空。建立被害人救助制度,通过调解、法律援助、提供救助金、支持贫困被害人起诉等一系列手段,协助被害人解决民事赔偿问题,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消除其内心的仇恨,抚慰其受伤的心灵,避免被害人在走投无路之下以暴易暴,引发新的惨剧。”课题组成员说,“很多情况下,被害人并非必欲置加害人于死地而后快,民事赔偿才是他们更主要、更现实的诉求。如果能促成加害人与被害人就赔偿问题达成共识,一定程度上可以缓解、消除双方的矛盾,有利于加害人与被害人达成谅解,重新建立和谐的人际关系,也有利于维持良好的检群关系,从而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
  “为什么在金钱补偿以外,把法律援助、支持起诉也包括进来?”记者问道。
  课题组成员张能向记者解释说:“这是因为我们通过实证分析发现,不捕不诉案件中的被害人因为犯罪侵害陷入生活困境、急需金钱救助的情况较少,更多的是被害人在民事诉讼方面、在寻求民事救济方面存在困难,由于被害人缺乏诉讼基本法律知识以及取证能力的限制等等,需要得到帮助和救济。”
  “我们觉得,制度、措施必须要契合被害人的实际需求,才能取得实效。物质是重要的,但物质不是在任何时候、对于任何人都是第一重要的。因此,我们把法律援助、支持起诉这些非物质、非金钱的措施引入进来,以全面保障被害人的权益,同时促进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顺利实现。”张能说。
  吴江市检察院课题组在制度设计的建议中提出了几种设想:
  由国家提供帮助———比如不捕不诉这个环节,由检察机关代表国家提供帮助,这需要确立相应的制度进行规范和推进。
  利用好现有的资源———由司法行政机关法律援助中心、由承担法定援助义务的律师协会及律师负责这项工作,但是,目前国务院颁布的法律援助条例并没有为不捕不诉案件被害人提供法律援助的规定。
  由民间的援助机构来做———我国目前还没有成立这样的民间机构。
  显然,来自检察机关的不捕不诉案件被害人救助制度只能在一定程度上缓解被害人的经济困境,并不能从根本上给予解决。“这是一个社会问题,远非一个部门之力所能解决,需要全社会都来重视这个问题。”课题组成员说。
  记者获悉,江苏省目前有4个基层检察院在刑事案件被害人救助方面进行制度建设的尝试,全国检察机关有十几个基层院正在依据自己的实践对刑事案件的被害人救助进行探索。虽然各地在救助对象、救助途径、救助方式、救助内容上不尽相同,但这种尝试和努力得到了最高人民检察院的肯定和鼓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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