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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业促进法》破就业"潜规则" "猫鼠游戏"被终结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法制网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1-3 9:30:44 收藏本页
     今年1月1日起,我国就业领域首部基本法律《就业促进法》正式施行。劳动保障部门为此发布解读并指出,随着这部新法的施行,以往较盛行的诸多就业“潜规则”被明确定性为违法,将得到有效遏制从而走向终结。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就业处负责人说,这部法律的出台和施行,从制度上明确了劳动者的“劳动权”,由此带来的一个直接转变,在于破除了以下六个就业“潜规则”。
  一是招聘时挑肥拣瘦,录用前强查乙肝。在《就业促进法》中,“劳动者依法享有平等就业和自主择业的权利“,“对违反法律规定、实施就业歧视的行为,劳动者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作为配套规定,1月1日施行的《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还明确,用人单位“强查乙肝”将受处罚。
  二是公共职介中心成了“收费站”。《就业促进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建立健全公共就业服务体系,设立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为劳动者免费提供法定的公共就业服务。”免费的公共就业服务,包括求职信息、职介、就业指导等,且“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不得从事经营性活动”。
  三是“黑职介”的“猫鼠游戏”玩不完。在不少城市部分地区,不时上演着劳动监察部门查处无证无照“黑职介”的“猫捉老鼠”,劳动监察部门重拳出击,卷帘门慌忙拉下,“大盖帽”一走,“老面孔”犹在。《就业促进法》对违法职介规定了依法关闭、没收违法所得和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等实际约束。
  四是扣证件、收押金屡有发生。以往,有的职业中介机构要先扣押求职者的身份证才肯介绍工作,有的向求职者收取押金。《就业促进法》将这两类行为明确定性为不合法,并应承担违法责任。
  五是招个“经理”卖保险。长期以来,真假难辨的虚假职位信息,给求职者造成诸多困扰。例如名为“销售经理”,工作却是卖保险,或者号称“500强企业”,结果只是一家“微型公司”。对此,《就业促进法》规定了较严厉的惩罚措施。
  六是职工培训费成了领导“出国基金”。《就业促进法》规定,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职工教育经费,对劳动者进行职业技能培训和继续教育培训。未提取或未足额提取职工教育经费,或者挪用职工教育经费的,将承担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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