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考公告  报名条件  成绩查询  查分数线  考试时间  考试内容  名师辅导  经验交流  考试动态  案例分析 考试大纲 名师专访  历年真题
 司考法规  视频课堂  网上考场  社区热贴  司考社区  博客精选  博客推荐  名师答疑  我要提问  辅导计划 辅导用书  三国法  民法  刑法
 分  校:京 | 晋 吉 | || | 琼 | |
您现在的位置: 司法考试网|新起点司法考试 >> 司法 >> 休闲茶坊 >> 正文


国家荣誉制度应面向所有公众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法制网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12-19 9:31:14 收藏本页
   如果为国家、为社会作出了极其杰出的贡献,创造了巨大的社会价值,都应该被授予国家荣誉勋章,而不应仅仅止于文化工作者

国家荣誉制度应面向所有公众

易京茶 

  作为我国政府奖励表彰体系的一个未来组成部分,有关国家勋章法的相关工作已经纳入相关部门视野。12月15日,国家人事部部长尹蔚民在全国人事厅局长会议上表示,将设立国家荣誉制度,表彰有杰出贡献的文化工作者。目前,我国将抓紧研究建立国家荣誉制度和政府奖励制度框架,启动行政奖励法、国家勋章法的研究论证工作。

  建立国家荣誉制度授予荣誉勋章,是国家给予为国家、为社会作出杰出贡献的公民的最高褒奖。作为国家最高荣誉,建立国家荣誉制度,授予荣誉勋章,其积极的意义主要体现在三个层面上:其一是体现了国家对杰出贡献者所取得成就的认可,获得国家荣誉者,将载入国家荣誉史册,名垂青史;其二是以国家名义对杰出贡献者施以最高奖赏,具有最高权威,获奖者将受到全社会的广泛尊重;其三是能够以此营造国家荣誉至高无上的氛围,发挥荣膺国家最高荣誉者的引领、示范作用,进一步激发各行各业的爱国热情和创业激情。

  目前,世界上很多国家都建有国家荣誉制度,对作出杰出贡献的公民,授予荣誉称号、颁发国家荣誉勋章,以表彰其所作出的杰出贡献。我国的奖励制度应该说在各级党政机关已经比较健全,但是对于其他公民,却尚未有一套完整的奖励制度。比如工作成绩突出的公务员,可以通过嘉奖、荣立三等功、二等功、一等功,授予荣誉称号等实施奖励,而其他普通劳动者,最多是被评为市级、省级及全国劳动模范等。此外,目前我们的奖励模式也是花样繁多,比如各种“十大人物”评选活动,行业开展的“能手”、“标兵”、“模范”评比活动等。虽然这些奖励,体现了各级政府对突出贡献者的褒奖,体现了精神上、物质上的奖励,但是很多荣誉并不能代表真正意义上的国家级荣誉,各种荣誉之间,在地位上和权威性上,也存在着较大的差异。

  建立国家荣誉制度,授予国家荣誉勋章,不同于常规的行政奖励制度。国家荣誉是最高荣誉,体现在高等级的国家奖励,既是最高荣誉,也是最高的奖赏。这个国家荣誉授予的范围,应当涵盖全体公民,不分男女老幼、不分年龄、职业,无论是工人、农民、干部、个体经营者,还是学生、退休人员、文化工作者,如果为国家、为社会作出了极其杰出的贡献,创造了巨大的社会价值,就都应该获得国家最高荣誉,都应该被授予国家荣誉勋章,而不应仅仅止于文化工作者。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50多年来,在不同的历史时期,我们曾经授予很多为国家、为社会作出杰出贡献的先进人物、模范人物以劳动模范、有突出贡献者等荣誉,但并未形成长效的国家荣誉制度和完善的国家荣誉奖励体系,各行各业也存在着“各自为政”实施奖励的现象。统一国家级奖励模式,制定勋章法,有利于规范奖励程序和奖励等级,有利于激励广大公民为国家建设、为社会发展贡献自己的聪明才智,并以获得国家荣誉为荣,创造性地服务于国家、服务于社会,迸发出更大的激情,释放出更大的作为。

  因此,建立国家荣誉制度,启动行政奖励法、国家勋章法的研究论证工作值得期待,期望有关部门在充分调研论证的基础上,广泛听取公众的意见和建议,尽快形成方案,上报国家批准实施,让国家荣誉制度成为推动中国社会文明进步、和谐发展的强大推动力,成为国家对所有作出杰出贡献公民的最高褒奖。

    文章录入:liwei    责任编辑:liwei  
  • 上一篇文章:

  • 下一篇文章:
  • 我要点评】【添加收藏】【打印此文
     
      网页点评
      相关文章
    确定当事人的违约责任必
    专利权人滥用民事权利应
    拍卖标的物不能交付的违
    本案"订金"能否理解为"定
    以"吻""窃"物应构成盗窃
    王轶:对法律解释的体会
    刘宗荣:保险契约的解释
    客户不应为银行的过错买
    首部营养条例已起草 营养
    全国行政事业单位有8万亿
      热点推荐文章
     
    热门课程培训
    胡锦光行政精品课程   试听
    张海峡商经精品课程   试听
    李毅三国精品课程    试听
    隋彭生民法精品课程   试听
    杨艳霞刑法精品课程   试听
    王锴行政法精品课程   试听
    姚欢庆民法精品课程   试听
    杨帆法理精品课程    试听
    常英民诉精品课程    试听
    陈永生刑法精品课程   试听
    张合功论述精品课程   试听
     
     

    |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联系站长 | 友情链接 | 版权申明 |
    Copyright © 2003 北京新起点学校 All right reserved 
    汇款地址:北京市北京大学资源东楼1225室北京新起点学校 韦玮收
    或者:北京银行惠新支行(0376 0001 2010 8079 591
    户名:北京市东城区新起点培训学校
    电话:010-62756808,62757988,62751348
    校长信箱: xqd9027@yahoo.com.cn
    站长:新起点 信箱quicktime_wu@163.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