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考公告  报名条件  成绩查询  查分数线  考试时间  考试内容  名师辅导  经验交流  考试动态  案例分析 考试大纲 名师专访  历年真题
 司考法规  视频课堂  网上考场  社区热贴  司考社区  博客精选  博客推荐  名师答疑  我要提问  辅导计划 辅导用书  三国法  民法  刑法
 分  校:京 | 晋 吉 | || | 琼 | |
您现在的位置: 司法考试网|新起点司法考试 >> 司法 >> 休闲茶坊 >> 正文


漫谈“电脑量刑”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法制网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10-24 13:18:15 收藏本页

    近日,有媒体报道了武汉大学74岁的赵廷光教授,自费一百三十多万元、历时16年成功开发了电脑《辅助量刑系统》的消息。虽然该报道认为该系统为司法审判提供了较为客观的尺度和标准,把法官“估堆”量刑的“暗箱”打开,使其公开化、标准化,从而减少上诉和申诉,有效节约司法资源。但对于该软件及此前的一些具体实践,媒体上还是出现了一些质疑的声音。比如有评论认为,这是高科技又要侵入司法这样一个也许是最需要人类大脑直接运行的最后一个领域,并明确认为电脑技术不能包治百病(10月21日《新京报》)。
  大多有着某些变革创新意义的制度、举措,其面世之初往往会遭受一定的社会争议。但只要那些创新性的制度、举措本身能在具体的实践中经得起时代和社会的检验,能在理论上具有必要的合法性基础,那么,社会各界又何必对其进行轻易的否定呢?而无论从理论上,还是从当前我国司法环境现状来看,作为一种创新性的举措,电脑量刑对于提高我国司法审判工作效率,防止自由裁量权的滥用,其实都有着不容轻易否定的积极意义。
  从理论层面上来看,电脑量刑的出现其实并不乏合法性基础。不难发现,由于目前司法体制所存在的一些弊端,由于某些法官自身的道德、业务素质存在一些问题,由于行政干预等一些外力的存在,一直以来,我国法院法官在判案时往往容易存在一种自由裁量权相对过多过重的问题。尤其是在一些刑事审判中,对于同一类案件,不同的法院、不同的法官,在判决结果上往往可以同案不同刑,量刑畸轻畸重、罚不当罪等现象屡见不鲜。而量刑结果正是公民观察和评价司法公正的一种最为直观和便捷的方式,量刑失衡问题的存在,无疑会严重挫伤公众对法治应有的信心。因此,电脑量刑的出现,其实就是努力让法官相对置身于一种无外力或少外力干预的简单环境中,逐渐实现“阳光操作”,从而相对减少“人情案”的发生几率,逐渐解决量刑失衡的问题,使法官判案依据统一化、具体化、确定化和制度化。
  从现有的一些具体实践来看,电脑量刑其实是一种积极运用现代科学技术对传统司法领域进行的积极改进,而不是一些评论想当然认为的那样是对司法领域的侵占。实际上,从2005年开始,山东淄博市淄川区法院就已经实行了电脑量刑。随后《法制日报》等诸多媒体跟踪报道说,电脑量刑软件运用以来,该院已判决刑事案件上千起,至今没有一起案件因被告人对量刑有异议而提起上诉。而在当今的司法环境下,这一现状对于降低上诉率、申诉率,使罪犯安心服刑改造;对于建立公正、可信的现代司法体系,遏制腐败,树立和强化公民的法治意识,无疑都有着较为积极而重大的意义。
  当然,如今一些人所担心的,就是电脑量刑可能会滋长法官们的惰性,使法官变懒。表面看来,这其中似乎存在着一种逻辑上的可能,但其实却是一种对电脑量刑的误读,因为这种思维逻辑其实是在把电脑量刑理解为电脑取代法官成为量刑主体。而实际上,无论是山东淄博法院推行的电脑量刑,还是赵廷光教授成功开发的电脑《辅助量刑系统》,法官永远都是量刑的主体,电脑量刑其实只是法官在办案时使判决更趋于公平、公正,有效提高效率的一种工具,而并非一种随“芯”所欲的新主体性存在。
  时代的进步,社会的发展,其实往往是通过充分运用现有科学技术手段,不断向传统思想观念和现有操作模式进行创新的过程中实现和完成的。从目前我国社会各方面的情况来看,与其因为某些误解或其中的个别问题而轻易否定电脑量刑这种积极运用现代科学技术来对传统司法领域进行创新的现实之举,还不如更多地关心和思考如何使其进一步规范化、合理化,努力克服其中可能存在和出现的问题,从而使其为最大限度地实现司法量刑的公正和平衡,发挥更为积极、有效的作用。

    文章录入:liwei    责任编辑:liwei  
  • 上一篇文章:

  • 下一篇文章:
  • 我要点评】【添加收藏】【打印此文
     
      网页点评
      相关文章
    程序公正是维护公信力的
    公共政策制定需要什么样
    北京最大制毒案主犯被判
    中国证监会: 证券执法增
    曹建明:加强知识产权审判
    国家司法考试工作进展顺
    “反歧视立法”应明确歧
    人大常委会三十次会议审
    上海高院:盘点公司法无
    广东高院:公司章程不能禁
      热点推荐文章
     
    热门课程培训
    胡锦光行政精品课程   试听
    张海峡商经精品课程   试听
    李毅三国精品课程    试听
    隋彭生民法精品课程   试听
    杨艳霞刑法精品课程   试听
    王锴行政法精品课程   试听
    姚欢庆民法精品课程   试听
    杨帆法理精品课程    试听
    常英民诉精品课程    试听
    陈永生刑法精品课程   试听
    张合功论述精品课程   试听
     
     
     

    |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联系站长 | 友情链接 | 版权申明 |
    Copyright © 2003 北京新起点学校 All right reserved 
    汇款地址:北京市北京大学资源东楼1225室北京新起点学校 韦玮收
    或者:北京银行惠新支行(0376 0001 2010 8079 591
    户名:北京市东城区新起点培训学校
    电话:010-62756808,62757988,62751348
    校长信箱: xqd9027@yahoo.com.cn
    站长:新起点 信箱quicktime_wu@163.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