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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应固守理性远离浮躁与冲动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法制网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10-12 17:23:44 收藏本页
近日,媒体集中报道的两则地方性立法消息,结合起来读很是有些启发。
  一则消息说的是在9月26日,二次提请浙江省人大十届三十四次常委会分组审议的《浙江省广告管理条例(草案修改稿)》删除了“请名人代言或利用他人的肖像、签名、言语等进行宣传,而该人未使用该商品或未接受该服务的广告,应当认定为虚假广告”这一曾引起广泛关注和争议的条款。
  一则消息说的是9月26日,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对《江苏省实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修正案草案)》进行了一审。审议期间,由江苏省政府提请审议版本中“在婚姻存续期间,妇女有权了解配偶财产状况和经营状况,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协助”的内容被删除。
  尽管这两则消息各种的内容并不相同,且分别是两个不同地方的立法消息,但我们不难发现,这其中有一个明显的共同点,那就是这两个地方立法机关正在尽可能积极地回应社会舆论,确保立法本身的严谨性和可执行性。
  就浙江省那个“名人未使用商品或未接受服务不能作广告代言”的条款而言,虽然其立法针对性确实较为明确,那就是如今我国社会名人虚假广告确实过于集中和泛滥,社会各界早就表示强烈的不满,对此,近年来一直有人主张通过立法的方式,来相对增加名人本身在广告中的责任。然而,立法动机固然不错,但这一条款本身存在的问题也不少。
  比如该条款本身缺乏具体可操作性。比如这其中到底什么样的人才算是名人,到底应该由谁来认定名人使用了某商品与服务,怎样才能检验相关的真实性程度?同时,这其中存在着一个责任倒挂的问题。要知道,界定某商品、服务的真假,这本身其实应是工商管理等政府职能部门的事情,而不应由名人们来自行辨别,名人们其实更多的是一种道德责任和自律;而且,如果要额外增加公民的法律责任,这样的立法本身应该由全国人大来立法,而不应该由地方人大来决定。正因为如此,这一用意良好的条款从一开始就遭遇了广泛的社会质疑。故而,这次浙江省人大悄然取消这一条款,同样不仅顺应了社会民意,也体现了一种应有的立法理性。
  就“妇女有权了解配偶财产状况和经营状况”的条款而言,这其实是一个这些年来一直被社会舆论广泛关注和争议的话题。早在2004年全国“两会”期间,就有全国人大代表提出,要把妻子对丈夫财产和收入享有知情权列入妇女权益保障法。记得当时就有很多评论对此明确表示反对。而江苏省却又在今年提出类似的立法建议,实在是有些不应该,因为这其中存在的问题其实都是一样的。一方面,这个立法建议隐藏着的一个前提,其实是想当然地把妇女被定位为弱势一方,而这本身显然是不符合婚姻法中“夫妻在家庭中地位平等”的立法定位的。根据我国婚姻法的立法规定,夫妻之间本应是一种平等互信的人身关系,如果通过立法的方式单方面赋予妻子查丈夫私房钱的权利,其实就人为地改变了婚姻关系中双方原本相对平等的地位,继而违背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现代法治精神和原则。而且,更为关键的是,丈夫是否有私房钱这样的问题,其本身其实更多的是夫妻感情之间的问题,法律本身并不应该随便予以干预,正所谓清官难断家务事嘛。正因为如此,从一开始,社会各界就对这一条款几乎一致性地予以了质疑。因此,江苏省人大这次断然删除这一条款,不仅本身是对社会舆论的一种积极回应,而且也体现了立法者本身的清醒和严谨。
  法治社会,固然需要日益完备和周密的法律体系,需要不断的立法,但作为一种制度文明,法律本身绝对不是万能的,社会的复杂性和多元性决定了社会上必然会存在一些法律无权涉足的禁区和盲角,决定了并非所有的社会问题都能转化为法律问题来予以消解的。对此,一个健康、正常的现代法治社会理应高度警惕那种动辄运用公权力对包括夫妻生活在内的私人生活领域进行干涉的冲动。
  同时,立法只是法治社会的一个最为基本而初端的环节,立法本身并不能想当然地解决那些现实的社会问题。只有立法机关在立法时最大限度地坚持一些基本的立法理性和立法原则,尽可能地摈弃那种试图包揽一切的立法冲动,更多地考虑到立法本身的可执行性和合理性,充分考虑到其他一些社会因素的存在,立法本身才不会陷入那种立法万能的泥沼,社会也才不会出现一些近乎于摆设的花瓶式法律法规,法律本身只能得到较为有效地贯彻实施。由此来看,这次江苏和浙江两个地方立法机关在立法时候所表现出来的那种清醒和严谨,确实值得充分肯定。而对于如今一些依然还在习惯于动不动就呼吁立法的个人和机关来说,固守一份立法的理性和严谨,尽可能摈弃和远离那种常见的社会浮躁和冲动,确实应该成为今后迫切需要注意以及不断强化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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