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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离婚”当受法律规制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法制网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9-10 11:22:35 收藏本页
 广东省妇联近日发布了《“十五”广东妇女发展报告》,其中有观点认为,为减少草率离婚现象,建议施行“别居”制度,即“试离婚”。对危机边缘的婚姻,“试离婚”提供了第三种选择,但能否成为挽救婚姻的良剂呢?大多数专家和学者从社会伦理道德的角度对这种现象进行了分析,但鲜有从法律的角度进行探讨的。
  所谓“试离婚”是指,在婚姻当事人都同意离婚的情况下,不急于从法律上履行离婚的手续,在生活上真正“离”开对方一段时间,给婚姻一个缓冲区,让双方在远离婚姻生活的环境下,体验没有另一半的生活,同时也使双方能够对婚姻关系进行冷静反思,对他或她进行再认识。“试离婚”是一种准备性离婚,是对婚姻的一种主动性适应,而不是单纯被动性接受离婚。
  “试离婚”是婚姻主体重新冷静反思自己、正确审视对方的有效途径。但是,“试离婚”也容易被居心叵测的人用来转移财产、制造争端,甚至当作搞婚外恋的借口和保护伞。除此之外,“试离婚”期间夫妻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无法界定。因此,有必要对“试离婚”这一现象进行法律规制。
  首先,“试离婚”是在国家尚未制定“分居”法规之前,作为民事诉讼中调解婚姻的一种方式,它应当符合以下条件:第一,“试离婚”案件应是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向人民法院申请诉讼离婚的案件,并且属于无过错离婚;第二,“试离婚”夫妻必须是双方出于自愿,而不能违背自愿原则;第三,“试离婚”夫妻必须进行债权债务登记,双方一旦发现对方有抽逃资金和增加债务行为,应立即通知法院中止“试离婚”;第四,“试离婚”夫妻必须签订分房协议,对双方在“试离婚”期间的权利和义务作出明确的规定,包括夫妻之间的权利义务、对家庭成员的权利和义务等。
  其次,针对我国当前婚姻制度立法和实践中存在的问题,结合我国目前实际情况,对“试离婚”案件应作如下规定:
  第一,“试离婚”的立案考虑期。申请“试离婚”的案件考虑期应为一个月,考虑期是给申请人一个冷静思考的时间,防止轻率提出离婚,经过考虑期后再次提出离婚的,法院立案正式进入“试离婚”时期。
  第二,“试离婚”的结案时间。“试离婚”案件结案期最长时间可规定为两年。结案期不宜太长,否则不利于那些确实是真实自愿离婚的申请人,应使他们尽快从痛苦的婚姻中解脱出来。
  第三,“试离婚”的结婚年龄的限制。可规定结婚不满一年的必须经过“试离婚”。这有利于强化婚姻的严肃性,增强人们对婚姻的责任感。婚姻关系的建立不仅意味着当事人身份关系的变更,而且更重要在于当事人之间以及与近亲属之间在人身和财产上建立起了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关系,要承担起以家庭为单位的对社会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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