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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对"刑讯"的呼声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法制网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9-10 11:18:18 收藏本页
 禁止酷刑行为是当今国际人权标准的重要要求,也是近年来国际社会持续努力的一项共同任务。1984年12月,联合国通过了《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简称“反酷刑公约”)。1988年10月4日,我国庄严签署并批准了该公约,这标志着中国与世界其他大多数国家一道,在反酷刑问题上表明了自己的正式态度。 

  “反对刑讯”的口号已经有历史了。但是只要稍加留意,人们不难发现近年来曝光的一系列冤案中都不同程度地存在着一个共同的现象———刑讯。这让人们忍不住担心,这些案子是否只是浮出水面的“冰山”之一角?那么接下来的问题就是,多年来我们反对刑讯的理由是否真正深入人心?
  刑讯与冤狱如影随形,这是多年来我们强调的比较多的一面。对于从事实务工作的人们来说,这一规劝角度比起“人格尊严”之类的说教来得更实际,也更易于接受。但是,很少有人注意到,刑讯———冤狱之间这种不光彩的关系给我们反思刑讯投射上了一层暧昧的光晕。目前的形势似乎是,各种刑讯和变相刑讯仍然相当普遍地存在,许多实务部门的领导并不讳言这一点。因为刑讯被认为“是侦破案件的有效手段,而且绝大部分案件都是正确的,冤案只是特例”。实务部门在侦查手段相对落后和破案压力之下形成这种观念,我们并不奇怪。而时下有相当一部分学者也操起这种腔调,就令人匪夷所思了。
  由于“绝大部分案件正确”,就容忍刑讯,这在现代刑事诉讼理论中实际上是一个伪命题。这一观点背后的潜台词是,刑讯造成少量冤案是可以容忍的。对无辜者定罪谓之为“冤”。而保护无辜者不受定罪在刑事法的价值体系中恰恰居于核心地位,享有“一票否决权”。无论一个刑事法律制度在惩罚犯罪方面如何有效,如果它没有采取有效的措施防范无辜者被定罪的危险,这样的制度在现代社会就丧失了它赖以存在的正当化基础。
  因此,为了保障这一基本价值,各国一般都根据本国的情况采取一定的防范措施。在美国的陪审团审判中,一方面刑事诉讼法和证据法为了规范陪审团认定事实的正确性规定了详备的规则,而另一方面,法律又容忍陪审团的某些不合理行为:陪审团有权不顾法律与证据对明显有罪的被告人作出无罪裁断。美国联邦最高法院也承认陪审团“享有作出无罪裁断的无可争议的权力,即使这一裁断违背法律或证据”。
  实际上,目前世界上适用最广、影响最大的保障无辜者权利的制度设计是无罪推定原则。任何宣布公民有罪的企图都必须越过无罪推定原则设置的重重障碍。但是,并非确立了无罪推定原则,无辜者的权利便一劳永逸地有了保障。因为说一个人被推定无罪并不意味着什么,除非这一声明指出了谁应该对罪责问题提出证明,而且最为重要的是这种证明应该达到什么样的标准。如果证明标准很低,那么就很难说无罪推定原则对无辜者权利提供了实质性的保障。
  一般来说,证明标准距最高标准越近,无辜者被定罪的可能性越小,公众对有罪判决的信任度越高。否则,公众对罪责问题的疑问可能直接转化为对刑事司法制度可信赖性的疑问,进而危害它所赖以建立的基础。作为价值权衡的结果,各国都无一例外地选择了本民族文化主流认识论哲学中的最高认识标准。例如,英美选择了“排除合理怀疑”。他们不选择“绝对确定”作为对被告人定罪的标准,并不意味着采取了较低的标准。真正的原因是,在英美的经验主义认识论哲学中,“绝对确定”是不可能达到的,而“排除合理怀疑”是人类智识所能够达到的“最高标准”。
  当然,谁也不会天真到认为只要采取了上述措施,人世间便不会再有“冤案”。因为造成冤案的原因是复杂的,有人为的因素,也有认识的因素,每一个民族都有自身难以克服的认识论上的局限性,毕竟这是人力不能勉强的事情。但是,如果明知一种认识手段(刑讯)内在地包含了伤害无辜的危险而仍然去使用,却是现代刑事诉讼理论难以容忍的。
  即使从纯粹功利主义的角度出发,在绝大多数的案件中实现了正确的定罪,也不能成为少数冤案的正当化理由。功利主义性质的经济分析方法认为,错误的有罪判决和错误的无罪判决都导致了司法资源的无效率的利用,因而也都产生了成本。但就经济成本而言,对无罪者定罪的成本要高于对有罪者不治罪的成本。波斯纳指出,刑事案件中“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明标准含蓄地表明,它更重视错误定罪,而不太重视错误开释,因为对有罪者不治罪不会影响到刑罚的威慑功能,其主要成本只是犯罪率的提高。德沃金更进一步指出,无论它们各自的经济成本有多少,对无辜者定罪的判决通常比对犯罪者不治罪的判决更为糟糕,因为它损害了无辜者不受治罪的权利。这种对权利的侵犯是一种道德成本。可见,由于涉及到的成本性质不同,“少数”冤案不能被“绝大多数”的正确案件一言以蔽之。
  上述分析从刑讯造成的结果入手,虽然言之成理,但是它并不能避免这样的追问:假如刑讯总能得到准确的案件结果,我们是否就可以默许它的使用?因此,反对刑讯的工具主义或结果主义理由实际上并没有切中主题。现代社会之所以反对刑讯逼供,不是因为或者不主要是因为它可能会产生错误的结果,而首先是因为它本身是一种与现代文明不相容的行为。正如刑罚的存在是为了震慑犯罪,即使古代的“车裂”、“凌迟”等酷刑能够将这种震慑作用发挥到极致,我们仍然不能使用它们,因为现代文明已经不能容忍这些残忍的行为。反对刑讯逼供亦同此理。任何时代的人类社会都有与这个时代同步的活动方式,在中世纪,人们一般不会认为拷问和肉刑有什么特别的不当之处。
  但是历史已经进入21世纪,一个在世界上的绝大多数地方即使对囚犯也已经废止了肉刑的时代,如果我们还在运用这种方式对待那些仅仅是可能有罪的人们,那么就永远无法摆脱在世人面前的野蛮、落后形象。这种时代的不相宜性就如同置身于一个日益讲究饭菜的色、香、味的文明饮食环境中而仍然坚持茹毛饮血。更重要的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这些称呼本身并不意味着什么,它们只是暂时贴在我们当中某些人身上的标签,一旦这些标签某一天不幸地贴在了我们自己身上,那么我们就同样可能会承受曾经施加给别人的痛苦。
  因此,反对刑讯逼供就等于在保护我们之中的每一个人,只要这个世界上有一个人在遭受刑讯,我们每一个人都有沦落为刑讯逼供牺牲品的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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