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量刑偏轻是对渎职侵权的间接纵容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法制网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8-21 9:24:16 收藏本页
 国家机关的职务犯罪一般来讲分为两类,一类是侵吞和贪污贿赂犯罪,另一类是渎职侵权犯罪。但在具体案件中,两类犯罪常常是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盘根错节,交替发生。在渎职侵权犯罪中,有些是由于工作态度不端正、责任心不强或者能力不够而造成的,也有些是由于收受好处在先而玩忽职守,故意放水。不管属于哪种情况,渎职侵权往往给国家和社会造成难以挽回的重大损失。

  渎职侵权犯罪当前主要表现出三个特点:首先是国家机关和政府部门的工作人员的不作为或者乱作为占较大比重,且呈上升趋势。那些决策拍脑门、开工拍胸脯、出事拍屁股的“三拍”干部,张罗一个项目就给国家带来数以亿计的损失。那些安全生产监管部门的工作人员,日常收受了矿主的“打点”,安检时睁只眼、闭只眼,一场矿难就能夺走几十条生命。其次是司法人员渎职侵权成为舆论焦点。有的公安人员入股煤矿,出现矿难后故意放跑矿主;有的法官丢失案卷卷宗,致使一件合同纠纷案久讼不决。第三是发生在民生领域的渎职侵权日渐增多,举凡食品卫生、房屋拆迁、社保资金、环境资源、医疗医药、教育管理等方面的犯罪行为,容易引发群众不满,影响社会稳定。

  渎职侵权犯罪的危害如此巨大,然而已查办的案件和实际发生的案件相比只是少数,查处结果与群众的期待也有不小距离。最高人民检察院日前披露,在矿难渎职犯罪中,免刑和缓刑比例高达95.6%。有一个典型案例可资佐证:2006年底,造成56名矿工死亡的山西左云矿难渎职案宣判:12名渎职官员中9人被判处缓刑,3人被判免予刑事处罚。也就是说,这12名涉案官员全部是在监外执行。一审判决后,舆论哗然,法院才对部分涉案官员加大了处罚力度。

  反渎职侵权为什么不够有力?追根究底,症结有二:一是渎职侵权罪量刑偏低(一般不超过10年)。如果说渎职侵权究竟如何论罪不好直接判定,可以比对一下盗窃罪。根据《刑法》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数额巨大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而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3万至10万元以上的,就算“数额巨大”,就将获得10年以上的刑期。而盗窃金融机构的和珍贵文物的,甚至可能判处无期徒刑和死刑。渎职侵权罪论其造成的生命财产损失,论其社会影响的恶劣程度,比盗窃罪只能说有过之而无不及,两者的量刑虽然不好直接套用,但渎职侵权罪量刑偏轻是一目了然的。二是由于“保护伞”的荫蔽。检察院曾多次抱怨:“社会公众特别是一些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领导干部,对渎职侵权犯罪的严重危害性,以及惩治渎职侵权犯罪的重要性和必要性的认知程度还不够高,相当多的渎职侵权犯罪案件被忽视、被容忍、被谅解。”渎职侵权罪本就量刑不高,而能够犯下此罪的人一般都有些“能量”,经过各种力量的干涉之后,多数弄成了免刑和减刑。这既是对犯罪行为的姑息纵容,也打击了知情人举报的积极性。

  所以,不管是为了实现量刑均衡,维护法律的严肃性,为了唤醒社会对渎职侵权犯罪的重视,还是为了通过足够威慑实现有效预防,都应该提高对渎职侵权犯罪的量刑。而对于那些敢于干涉司法公正的说情者和“保护伞”,则要坚决拒绝甚至严厉打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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