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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温费与加班费何以"殊途同归"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法制网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8-21 9:09:26 收藏本页
月初,浙江省出台文件提高高温费标准。然而,这份文件在众多的非公企业面前犹如一纸空文,因为它没有强制性,杭州市只有不到一成的非公企业发了高温费,并且还发生了员工因索要补贴被辞退的事情。能享受到高温费的是吹空调的白领,而在炙热阳光下操作的工人却拿不到高温费。(见8月13日《民主与法制时报》)

  杭州的高温费窘境,是当下各地的一个缩影。说起防暑降温的法规,1960年7月1日由卫生部、劳动部、全国总工会联合制定的《防暑降温措施暂行条例》,一“暂行”就是47年,已明显与时下的现实状况脱节,因而受到各方质疑。但我们的其它法律并不是没有相关规定,比如《劳动法》规定,在高温季节,用人单位有义务为职工提供良好的工作环境和条件,保障劳动者身心健康。具体形式包括:调整工作时间,错开高温时段;工作场所安装空调、电扇;发放高温费;为员工提供饮品和药品等。我们的其它法规也一直强调,防暑高温上不许搞“双重标准”,只要单位与职工建立了劳动关系,正式工、临时工应一视同仁。遗憾的是,这些法律规定的落实情况并不乐观。就像某些其它法规的命运一样,只要涉及到权益博弈的,如果没有强制性要求的,基本上会无疾而终。

  某地劳动监察部门曾表示,并没有收到过因企业不发放高温津贴而引发的投诉。而事实上,高温费的命运如同加班费的命运———法律规定劳动者加班应该依法获得加班费,而实际上,当用人单位想方设法回避加班费的时候,怕丢了工作的劳动者不敢去理直气壮地讨要自己应得的加班费。试想,连加班费都没几个人敢要,还有谁敢要高温费呢?

  还有,每年临近暑天,卫生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全国总工会等部门都会联合下发一个“做好高温防暑工作”的通知。按说,由国家或地方政府下发的规范性文件,具有一定的行政执行力,如果企业不执行并引发负面影响的话,有关单位领导将承担行政追究责任。可问题是,当国家法律法规对高温防暑缺乏强制性规定时,靠这个在法律层面上效力更弱的规范性文件来唤醒企业的自觉守法,显然是不现实的。

  高温补贴是企业职工的一项福利,用工单位必须在工资以外额外支付。那么,为什么高温费也沦为与加班费同样的命运呢?在我看来,是“重资本轻劳力”的无奈现实所致。在劳动者权益与企业利益之间,如果没有法律的强力保障,企业一方的选择自然会倾向后者,是否向劳动者支付高温费,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企业主的良心。

  不少城市今年调高了高温费,人们期待着这能让高温下的劳动者得到应得的补偿与关照。但就现实而言,一些地方的高温费成为一个画在纸上的馅饼。

  高温费与加班费殊途同归的命运再次告诉我们,政策法令所规定的劳动者权益不会自动地从纸面上落到现实中,它必须靠强有力的执行、监督与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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