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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孩子上大学非法律义务 拒付学费得支持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法制网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8-16 9:49:47 收藏本页

 法制网讯 近日,随着新疆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书的送达,一起离婚案尘埃落定,法院在判决原告与被告离婚,并对财产、债务作出处理的同时,对于本案原告尚英拒付子女学费的行为,法院并未反对。
  1985年6月,尚英与吕岗经人介绍相识、结婚,一年后生一女(现在某大学读三年级);1988年4月,又生一子(现在某大学读一年级)。2003年2月至2006年8月,尚英先后三次向法院起诉,要求与吕岗离婚,均被驳回。2007年年初,尚英再次向法院提出,要求与吕岗离婚。对此,丈夫吕岗称,如要判决离婚,也应对儿子上大学的学杂费、生活费一并作出明确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4次起诉离婚,可见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离婚请求应予以支持。但原、被告孩子均已成年,上大学的费用不宜在本案中直接作出判决,遂依照婚姻法的有关规定,作出了前述判决。一审判决后,吕岗不服,提出上诉。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判决驳回,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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