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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立法终结对外来物种的“无知者无畏”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法制网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8-16 9:41:42 收藏本页

  近日,广州市出台了《城市绿化工程施工和验收规范》。其中,规范对漂浮类水生植物凤眼莲和浮萍的种植适宜水深不设限制,此举意味着来自南美洲的外来物种———凤眼莲可全方位用于广州的水体绿化工程,这一举措引起了有关学者的激烈争论(8月12日《广州日报》)。

  虽然在报道的最后,广州市政园林局有关负责人对记者解释认为,《城市绿化工程施工和验收规范》中并没有强制性规定凤眼莲用于广州市的城市绿化,但这种解释,却难以掩盖某些地方政府对于外来物种确实存在着一种“无知者无畏”的认识误区。

  实际上,凤眼莲就是我们经常说的水葫芦,原产于南美洲,1901年作为观赏植物引入我国。上世纪五六十年代,水葫芦作为猪饲料得到推广,因为水葫芦含有十分丰富的蛋白质、氨基酸、胡萝卜素和微量元素,繁殖生长速度快,素有“经典饲料”之称。但正所谓有利必有弊,虽然水葫芦能大量吸收水体中的富营养成分,起到净化污水的作用,但其在富营养化水体中的生长速度近乎于疯狂,若不及时打捞上岸,则会腐烂变臭,重新污染水质。上世纪九十年代初,云南大观河和滇池里的水葫芦曾一度疯长成灾,覆盖了整个河面和部分滇池的水面,给当地造成了难以估量的损失。遗憾的是,如今全国很多的地方,似乎都有些好了伤疤忘了痛,纷纷以一种近乎于“无知者无畏”的态度,大肆种植水葫芦。如今一些水域的水葫芦可谓是铺天盖地,处于一种相对失控的状态。

  而从根本上来看,这实际上都是因为对于凤眼莲等外来物种,我国现有相关法律制度本身不够严谨、细致,没有给出一个相对明确和具体的法律预期和指导。

  近年来我国先后颁布了一系列与外来物种入侵相关的法规制度,而且也已参加、履行了《生物多样性公约》,这些对于初步阻止外来物种的侵害无疑起到了较为积极重要的作用。但现实却不容乐观,近年来,诸如美国白蛾等一些外来物种对我国各地生态环境的破坏,早已到了让人触目惊心的地步。尽管这其中有一些属于短时期内难以克服的技术性问题,但相关法律制度本身存在的漏洞和缺陷,也已经成为了导致外来物种相对泛滥的重要内在原因。

  首先,现有的相关法规制度本身相对分散,法律层次相对较低,缺乏应有的系统性、协调性,也缺乏可操作性和现实针对性。目前我国涉及外来物种的法律法规,大多散见于农业法、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渔业法、森林法之中;而且这些法律法规颁布、出台的时间已相对较为久远,对于防治外来物种入侵的目标、程序、手段等内容大多未涉及,也很少考虑到生物多样性、生态平衡、生态安全等问题。实际上,从某种程度来说,正是因为目前我国还没有最终形成严格意义上的禁止性种植的外来物种名单,才使得到底应不应该限制种植水葫芦的争议近年来不断在各地出现。

  其次,目前我国还没有防范外来物种入侵的专门机构,环保总局、农业部、国家林业局等部门基本上是“各立各的法、各管各的事”,在外来物种入侵前的防范及入侵后的应对工作上,往往存在着较为明显的脱节。实际上,广州市政园林局有关负责人之所以作如此解释,恰恰说明他们是知道水葫芦对生态的危害性的,但该规定的制定者对这种外来物种危害性的认识显然还不足,以至于以一种近乎“无知者无畏”的态度,出台了这样一个地方性规定。

  从这个角度来看,应对外来物种确实已到了需尽快建立健全以防止外来物种入侵法为主,以相关法规制度为辅的法律法规体系的时候了。实际上,如果法律能对外来物种有一个尽可能明确、细致的名单,能有一个尽可能直接、具体的指导性意见,那么,不仅能减少现实生活中诸多类似的“无知者无畏”之举,也能从根本上为防范、阻止外来物种的入侵筑起一道更为周密、有力的法律防护屏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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