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拿什么遏制垄断企业"绑架"民生的冲动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法制网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8-13 13:47:11 收藏本页
 眼下已是三伏天,在持续闷热、高温的环境下,如果没有水,没有电,那可真是一件要命的事儿。然而,7月31日中午,河南郑州市东到东明路,西到京广铁路,南到航海路,北到大学城北区,就出现了大面积停水的情况,受影响的居民当时无法统计。据了解,停水竟然是因为郑州供电公司和郑州中法供水有限公司在电费交纳上有纠纷,因双方一直没有谈拢,供电公司将中法供水有限公司的电停了,从而导致郑州大面积停水。(8月2日《新快报》)

  从报道的内容来看,郑州供电公司的做法似乎无可厚非。因为他们不仅程序是完备的,手续也是齐全的———不仅事先下发了违章用电通知书,并提前将停电通知书送达,而且也“已经向郑州市政府以红头文件的形式汇报了相关情况”。按一般道理来讲,供电企业这种保护企业自身利益的行为似乎并无不妥。但这其中的问题在于,作为事关社会民众切身利益的公共事业企业,郑州供电企业俨然忘记了自身应当承担的社会责任,而把当地社会民众当作了与另一家垄断企业彼此斗气、较真的牺牲品。

  尽管面对停水后当地市民的强烈抗议,郑州市供电公司已及时恢复了供电,郑州中法供水有限公司也及时恢复了供水,但对于这样一种垄断企业动辄对社会公共利益和社会民生进行“绑架”的事件,各方面显然应作更为系统、深入的反思。因为近年来,类似的事件几乎时有发生。比如今年7月17日晚,因航空公司鹰联航空拖欠中国航空油料集团公司华北油料公司的油料费用,其三班航班都被拒加油,导致飞机无法正常飞行,241名无辜旅客受到牵连,在机场滞留最长时间的达24小时。

  和谐社会,并不是没有矛盾纠纷;“和谐”,更多地在于及时、成熟、妥善、有效地化解各种矛盾纠纷。实际上,随着社会主义法治事业的日益成熟,目前我国社会处理各种经济合同纠纷的方式不仅已很多样,而且也很成熟。比如可采取法律诉讼的手段,将对方告上法庭,让法律来给个最终说法;比如可采取行政协调的方式,毕竟双方都是社会公共事业。但遗憾的是,如今一些垄断企业,纷纷放着现成的纠纷处理程序和方式不用,却断然选择不仅性质恶劣、而且社会影响极坏的公然“绑架”民生的方式解决纠纷,实际上是一种典型的傲慢和偏见。

  当然,从目前各方面的情况来看,对于这种垄断企业动辄“绑架”民生的行为,如果我们始终只是单纯地进行道德谴责,显然近乎于在隔山打牛。因为,从现实情况来看,那些长期处于垄断经营地位,既不面对激烈的市场竞争,又不接受有效社会监督的垄断企业之所以置公众批评于不顾,就在于他们的许多垄断行为(其中就包括这种公然拿公共利益当作斗气工具的做法),一般情况下都得不到及时、有力地规范和约束,更谈不上相关的惩罚了。也正因为如此,近年来,不仅是供水供电企业,其他诸如供暖、通信、石油、天然气、航空等一些垄断行业,几乎无不深谙此道,以至于动不动就敢于拿社会公共利益来相互斗气、较真。

  因此,从这个角度来看,这次郑州市两家垄断企业拿社会民众利益来相互斗气、较真的行为,实际上就再度把如何从根本上打破垄断、引入良性市场竞争的问题摆到了我们的面前,提醒着相关部门必须有更为积极、深入的作为。否则,我国的社会民众不仅必将继续接受各垄断企业那难尽如人意的劣质服务,而且也难免会随时再度沦为任人“绑架”和宰割的“人质”。

  值得一提的是,8月1日,商务部条法司司长尚明在参加商务部在线访谈时表示,目前的反垄断法草案内容已经较为完善。当然,我们不能完全指望一部法律就能彻底消除一个社会全部的垄断行为和现象,但我们还是期待,这部历时13年之久、旨在惩罚限制竞争行为,保持市场竞争机制良性运转的反垄断法,能成为有效规范和遏制这种垄断企业动辄“绑架”社会民生行为的有力武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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