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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暂行”不止 权利限制“无期”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法制网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8-6 10:50:02 收藏本页
法规“暂行”不止 权利限制“无期”
投机倒把,一个带有浓烈计划主义经济色彩的名词,在“暂行”20年之后,依然活生生地存活于我们的现实土壤中。近日,有专家指出,随着经济社会的巨大变化,《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已明显弊大于利,早就应该废止或撤销(7月18日《人民日报》)。

  北京大学行政法学专家姜明安教授具体分析了类似“暂行”法规没完没了现象的内因:暂行条例没有“暂行”期限、计划经济的观念还一定程度地存在于部分公众的意识、在法规清理工作中缺乏认真论证,只看到暂行条例暂时的、局部的积极作用,而没有深究其多方面的消极作用;最后,我国尚没有建立让广大公民参与的对法规、规章提请审查和撤销的行政立法监督制度或司法诉讼制度。而在我看来,这其中最根本的一条,其实在于法规“暂行”不止,就是民众权利限制的“遥遥无期”。

  铁路部门“一条生命300元”的过时规定大行其道、高温补贴区区几元的防暑条例“暂行”46年,都严重束缚了民众的权利诉求。值得注意的是,权力与权利在这种情境中,出现了截然相反的分野———法规虽然是“暂行”,但其所呈现的刚性与强硬,却似乎难以撼动。而权利虽然更直接地指向民众需求,顺应时代文明发展潮流,却不能对不合理乃至违法(违背上位法精神)的“暂行”法规有一丝撼动。民众在“暂行”法规面前所拥有的只是权利的无助与焦灼感。

  法规“暂行”几十年的背后,是某些政府部门对民众权利尊重的集体无意识。对法规“暂行”所带来的权力快感、以及其中潜伏的利益寻租空间,使得“暂行法规”的生命力绵延至今。而这也体现出法律的工具化倾向,尤其值得政府警惕。

  法律工具化就是将法律法规作为部门利益与管理意志的辅佐与附庸,来保证部门本位主义的实行与运作。因此,“暂行法规”的最大特点,就是它们不必体现民众的意志。尽管舆论与民意对许多“暂行”条款表达了极大的反感,但“暂行”法规依然屹立不摇。

  如果颁布与行使法律的权力主体都是某个职能机构,并且以维护自身的部门利益为准则,那么,“暂行法规”就难免独立于风俗习惯,甚至背离社会的道德共识。铁路上轧死一个人的赔偿还不如一头牛,如此颠覆常识的现象居然披上法规的外衣,就是典型的反证。

  而当“暂行法规”不是以保护民众权利为最终价值取向时,有关部门为了保证其施行与运作不受来自民间的干扰,就会故意逃避民意参与、举办独立听证等民众权利参与途径,剥夺了民众的知情权与参与立法权。于是,“暂行法规”的所有解释口径都来自于裁判与球员一体的相关部门,民众没有任何可以借助制度化手段予以反击的可能性。而当民众无奈地指望更高级别的部门施压,又因为权力博弈的复杂性与多变性,造成利益妥协,给“暂行法规”留有很大“擦边球”空间。

  因此,如果不从法理上、从法规正当性、从民众合法权利维护高于部门立法利益等层面,全面肃清“暂行法规”的生存空间,即使一个“投机倒把罪”消失了,还会有更多的过时法律干预我们的生活,影响我国的法治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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