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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跳槽是把双刃剑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法制网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8-1 12:30:02 收藏本页

律师跳槽是把双刃剑

最近,上海市律师协会与华东政法学院律师事务研究所最近联合进行了一次调研,发现2003年9月到2006年7月,全市共有1849人次的律师流动。律师年流动率已经超过8%,有的区县超过10%,这就意味着每年有近1/10的律师“跳槽”。针对律师频繁跳槽的现象,2007年5月29日,中国政法大学律师法学中心主任王进喜教授接受了《法律与生活》的专访。

  律师为何爱跳槽


  法律与生活:当前我们的律师界有个现象,就是大家会经常跳槽,隔段时间你就会接到某某律师换律师事务所的通知。您如何看待律师的跳槽?


  王进喜:律师跳槽现象的增多,反映了以下几个问题:一、律师业的竞争越来越激烈。这种竞争激烈性的表征之一就是关于人才的竞争;二、我国律师事务所内部管理还存在许多不足,导致律师事务所内部的凝聚力不足,律师流动频繁;三、现有律师事务所组织模式的选择项少,如没有关于律师个人律师事务所的规定,导致律师的个性难以抒发。


  法律与生活:由于在律师的流动问题上缺乏具有可操作性的规定,律师跳槽在律师和律师事务所之间、委托人和律师事务所之间以及律师事务所之间造成的纠纷越来越多。那么为了避免不必要的纠纷,律师在跳槽时应该注意哪些问题?


  王进喜:律师在流动时,应当注意处理好律师本身的利益、原属律师事务所的利益以及委托人的利益。这主要表现在律师流动的自由、原所属律师事务所的商业秘密、委托人的选择权等问题上。


  法律与生活:当前一些地方对律师跳槽都有一些规定,比如,某地律协就曾出台过“律师转所必须由原律师事务所负责人推荐”的规定,您如何评判这些规定?律师在自由跳槽受到刁难,该如何维护自己的利益?


  王进喜:律师的流动,在很大程度上是律师从一个同事变成未来的竞争者的过程。因此,取得原律师事务所主任的善意推荐无疑具有相当的操作难度。因此,在律师流动问题上,应当强调律师与律师事务所的平等地位。至于律师在流动时受到刁难的问题,事实上,《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已作出规定,对于“采取不正当手段,阻挠合伙人、合作人、律师退所”的律师事务所,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停业整顿3个月以上1年以下的处罚。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切实加强对类似问题的查处、化解和引导。


  在程序上适当限制律师跳槽


  法律与生活:根据您的研究,当前律师流动的现状呈现出什么特点?趋势是怎样的?


  王进喜:律师从经济不发达地区向经济发达地区流动、从中国律师事务所向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处流动,是目前律师流动的最主要特点。此外值得注意的一个动向是,一些律师事务所开始通过设定业绩考核目标,来促使一些没有达标的律师流出律师事务所。因此律师事务所内部管理的加强,也是律师流动的一个原因。


  法律与生活:律师跳槽对律师、律所、律师行业或是社会有何影响?


  王进喜:律师的流动本身是整个社会人才流动的一个组成部分,从积极的一面看,有序的律师流动有助于促进律师人才的合理配置,有利于促进律师行业的适度竞争。但是,如果律师的流动不可预测,过于频繁,无疑会破坏律师事务所的稳定,损害委托人的利益。也会使得律师事务所在后续人才培养问题上的投入动机遭受挫折,其结果之一可能是律师事务所不愿意在新律师的培养上投入人力、物力,而是通过横向的从其他律师事务所“挖人”来解决人力问题。这无疑是一个恶性循环。


  法律与生活:这么说,我们是不是应该对律师跳槽的现象进行限制?


  王进喜:我认为应当是适当限制。这种限制应当是程序上的限制。律师在流动时,应当保证律师事务所的知情权、委托人的选择权,而律师事务所也应当保证律师的流动自由。


  法律与生活:我们该如何对律师跳槽进行管理?律所该做什么?行业组织该做什么?


  王进喜:作为行业组织的律师协会,应当通过制定具有可操作的行为规则,对律师、原属律师事务所、新进律师事务所、委托人四者在律师流动问题上的利益做出合理规定。在没有了这些规则的情况下,律师事务所应当在合伙协议、聘任协议等法律文件中做出相应规定。


  (摘自《法律与生活》半月刊2007年6月下半月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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