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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法条千万别忘了“司法解释”

  作者:新起点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5-6-29 13:19:39 收藏本页


    司法解释可以算作是我国特有的法律概念。一般认为,司法解释是国家最高司法机关在适用法律解决具体案件时,对如何应用法律所作出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阐释与说明。司法解释目前可以分为两类:“审判解释”与“检察解释”。

    在司考试卷中,司法解释的分值与法律、法规相比较不逊须毫,有些“反客为主”超过了法律的分值。在司考中,司法解释的分量似乎已与法律平起平坐。

    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为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自1995年10月1日起施行,共计96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自2000年12月13日起施行,共计134条。

    综上,在2003年及2004年的试卷中,有一些题须以担保法为依据作答,有些须以担保法的司法解释为依据,有些须以两者共同为依据作答。但总的看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分值超出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分值。

    笔者又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的适用进行了对比。2003年直接与民事诉讼程序相关的考题共有29题,适用法条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等。此29题中,直接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而不适用相关司法解释就能答题的题目仅14道,而其余15道或只须适用相关司法解释答题,或须共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与相关司法解释。

    司法解释作为我国特殊的法律现象,在今后很长一段时间内还将存在下去。司法考试对于司法解释的重视,其实是司法实践中广泛使用司法解释的一个缩影。
    1.有专家统计过,199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修改以来,有关部门发布了大量的司法解释、条文有1367条之多。最高人民法院在199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修订后,即颁发了长达320条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条文数量比原法律的270条多出50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实施未久,最高人民法院竟用了12条共17款的篇幅对该法第七十三条有关代位权的规定进行解释。司法解释数量多、内容广,已成为一个令人探究的问题。司法解释由于规定具体、可操作性强又加之被大量使用,而受到历届考官重视,司考考生应将司法解释放置于与法律同样重要的地位进行复习、准备。
 
   2.而有一些法律的解释,已经突破了其所依据的法律,它们或扩大、缩小了法律的适用范围,或改变了法律规范的处理结果等等。对此类司法解释,诸考生更须小心防守。

例:2003年国家司法考试试题(二)/第31题/多选题
下列哪些情形,属于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从而可能构成挪用公款罪?
A.国有公司经理甲将公款供亲友使用
B.国有企业财会人员乙以个人名义将公款供其他国有单位使用
C.国家机关负责人丙个人决定以单位名义将公款供其他单位使用,但未谋取个人利益
D.国有企业的单位领导集体研究决定将公款给私有企业使用

答案为AB。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此法条内容与题干的内容相似,由此容易误导考生选择A项,而排除BCD项,因为B项中乙并未将款项归“个人”使用,而是归“其他国有单位使用”。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的解释》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了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的含义问题。解释如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一)将公款供个人、亲友或者其他自然人使用的;(二)以个人名义将公款供其他单位使用的;(三)个人决定以单位名义将公款供其他单位使用,谋取个人利益的。”从该解释可知,B项也正确。
 

   上题中的解释并非司法解释,而属于立法解释。对此类立法解释、实施细则、实施条例,考生也应一并小心。因此考生在复习的时候,既要看法条,更不能忘了相关的司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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