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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复习方法——从体系到细节

  作者:webmaste…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5-5-10 9:56:20 收藏本页

 从体系到细节    
                                         

                      ——谈强化阶段法理学、行政法学的复习方法

    新起点基础强化阶段的复习目标是建构法学体系,打好基础。系统强化阶段的复习目标则是知识的细节
化。知识细节化的过程中,考生需要注意哪些问题?    第一,“细节化”的对象是谁?我们知道,司法考试一共涉及的知识点有3000多个,是不是每个知识点都要“细节化”。这种做法肯定是“吃力不讨好”的,细节化的对象应当是其中的重点和难点。那么,什么是重点和难点?首先,考查频率高。知识点的考查频率表明了出题人对该知识点的重视程度和司法考试的倾向性。其次,该知识点在该科目中的整体地位,是否处于一个“枢纽”的位置。所谓“枢纽”,就是说,该知识点对于理解其他的知识点起到一个基础性的作用,不理解该知识点,就无法理解其他的知识点。再次,与现实生活中法律实践联系的紧密性。符合上述特征的知识点就是重点,而重点中容易混淆、容易误解的部分就是难点。法理学中有12个知识点(如法与道德、权利义务、法律解释)、行政法学中有13个知识点(如证据、执行、受案范围、判决类型)符合上述特征,应成为考生复习的重点。
    第二,如何“细节化”?首先,形象化。以法理学为例,知识点过于抽象、难于理解,是考生对法理学的一个普遍印象。这种印象的产生源于法理学知识与现实生活的距离性,所以,必须拉近这种距离,通过记忆一些鲜活、生动的例子去帮助记忆。其次,对比化。近年来,法理学和行政法学都倾向于在同一道试题中考察相近、对应的多个知识点之间的联系与区别,有时候甚至考察不对应的、无甚联系的知识点,这需要考生在细节化过程中注意不同知识点之间的“细微差别”。再次,分解化。有些知识点比较复杂,涉及的内容较多,对这种知识点需要根据其构成要件、适用环境、不同角度,进行分解。如法理学中的“法律体系”、“法律责任”的概念。
                            

                   “点”、“面”、“体”结合的民法系统强化学习
 
    民法在司法考试中所占据的分值,在各个部门法中名列前茅,其内容精细、繁杂,并且还是考生把握商法、经济法内容的必备的知识前提。因此,“得民法者得司考”的说法,虽不免有些夸张之虞,但是“失民法者失司考”的论断,却是毋庸置疑的。
    如何有效地学习、掌握民法,以对应司法考试日益综合、灵活的命题方式?我们认为,应当从以下三个方面入手:首先,立足于“点”,就是准确理解司法考试民法大纲上的各个知识点;其次,扩展于“面”,就是在一个民法制度之下,提供了解各个知识点的彼此逻辑联系,来了解这个制度的运行机理,从而了解这个制度;最后,贯通于“体”,就是通过把握不同制度彼此之间相互配合、衔接的方式,来把握制度间的逻辑关联,进而把握整个民法。这三个方面是相互影响的:不掌握“点”,难以扩展至“面”;不掌握“面”,则难以贯通为“体”。反之,没有“体”的观念,“面”就是孤立的;没有“面”的观念,“点”就是一盘散沙。
因此,民法的系统强化学习,目的并不仅仅是大纲知识点的覆盖,更重要的是建立起“面”和“体”的观念,使所学习的“点”活起来、动起来。
                                               


                               强化阶段刑法复习方法略谈

    面对厚重的书籍、长达400余条的刑法条文及多如牛毛的司法解释,往往让人感到非常茫然,不知该从何入手。我们认为,对于刑法而言,此阶段学员不妨遵照下列方法进行复习。
    第一,掌握刑法的基本理论体系。绪论-犯罪论-刑罚论-刑法各论,然后,分条块加以记忆和掌握。其中,绪论主要包括:刑法的概念、渊源、分类、性质、任务与目的、机能、规范、体系、解释、三大基本原则及效力。犯罪论的内容是:犯罪概念、犯罪构成(四大要件)、排除犯罪事由、犯罪的停止形态、共犯、罪数论。刑罚论的内容有:刑种制度、量刑制度、行刑制度。刑法各论主要包括两个内容:刑法分则的结构、常考重点罪名。掌握了刑法理论的基本体系,便可以以点带面,从而使复习有了系统性。
    第二,从04年的刑法试题来看,分则的内容有增加的趋势,因此,学员一方面必须掌握常考重点罪名。对此,可以从两个方面进行把握:首先,以犯罪客体(法益)为指针进行记忆。如诬告陷害罪被规定在侵犯公民人身、民主权利罪当中,因此,本罪要保护的法益主要是公民的人身权利,据此,诬告陷害虚无人的,虽然侵犯了司法机关的正常工作秩序,但是,并没有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因此,这样的行为不能成立诬告陷害罪。其次,应当从行为方式把握此罪与彼罪的区分。如抢劫罪要求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这里的暴力必须达到了足以压制被害人反抗的程度,因此,如果行为人仅仅使用轻微暴力劫取他人财物的,便不成立抢劫罪,而是抢夺罪或者其他犯罪。另一方面,需要强记一些比较特殊的刑法规定及司法解释,如刑法第238条规定,非法拘禁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以故意伤害罪和故意杀人罪论处,而不是加重处罚情节。相反,如果没有使用暴力致人重伤、死亡的,仍然认定为非法拘禁罪,只是加重处罚而已。如此等等,不一而足。
                                             

    我们真诚的希望我们所做的每一次努力都能给您带来更大的收获。因为帮助每一位学员通过司考始终是我们坚持不懈的办学宗旨。预祝参加司考的您马到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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