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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民法复习应掌握的几个要点(上)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5-1-31 10:08:51 收藏本页
民法是国家司法考试中所占分值最大的部门法之一。民法包括:民法总论、债权法、合同法、物权法、婚姻法、知识产权法。在民法复习中,很多考生都有几个共同的感觉:内容多,无从下手;掌握的知识无法在考试中很好地运用;考点没有体系性———
  注意民法的体系性把握

  任何一门学科的体系性把握,是对这个学科体系的一个总结。这种体系性把握,可以产生多方面的好处:减少记忆量;掌握知识之间的内在结构;明确每个知识点在整个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从而明确考试的重点与难点。这种体系性把握的作用,试举两例:

  《民法通则》第55条规定了民事法律行为的生效条件。而《合同法》没有规定合同的生效条件,如果你能够很快地反应过来,即合同行为实际上是民事法律行为的特殊形式,合同的生效条件除了意思表示一致以外,其他条件与民事法律行为的生效条件是一样的。再如在《合同法》中有各种关于通知生效时间的规定:如要约的生效时间、承诺的生效时间、行使催告权、撤销权的通知的生效时间、抵销的通知的生效时间等。在记忆的时候很容易搞混,如果我们能够熟悉民事法律行为部分阐述过的意思表示的内容,知道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原则上自到达相对人时生效,则合同法中的所有“通知”原则上都应当自到达相对人时生效,然后只要去了解其中的例外情况即可。

  主体:公民、法人

  民事法律关系客体:物、智力成果、行为、人格利益

  内容权利义务:物权、债权、知识产权、民事责任

  民事法律事实:使得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消灭的原因

  整个民法的内容围绕上述民事法律关系的几个要素及变动原因展开:

  首先是主体:

  1.公民(自然人)

  在这中间包括了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个人合伙:相对独立的民事主体,故在很多性质上与公民相似。

  2.法人

  一种拟制的民事主体,有其自己的特点: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上的特点;设立上的特点;承担责任上的特点;变更、消灭上的特点。

  其次是法律事实。

  民事法律行为:最重要的法律事实合同是其中的一种

  诉讼时效:法律事实中的事件

  再次就是关于各种权利的规定:债权、物权、人身权。

  最后是关于民事责任的规定。实际上关于民事责任的规定就是违反对权利的保护,即没有履行义务所导致的法律后果,因此也属于民事法律关系中内容的部分。

  全面复习 重点突出

  司法考试主要为选择题,每个题的分值很小,内容分散。这就要求考生必须对民法的全部知识都有一个熟练掌握,这是获得一个满意成绩的前提。在此基础上,对重点内容有深入了解。

  民法通则:形成权;宣告死亡的时间计算、宣告死亡撤销后的法律后果,个人合伙;民事法律行为中的无效、可撤销、效力待定;代理中的无权代理、表见代理;特殊诉讼时效、中止与中断;善意取得制度;隐私权、名誉权;特殊侵权;

  担保法:担保无效的情形及法律后果;保证中的先诉抗辩权、保证人、保证期间、主合同变更与保证的关系等;抵押权:可以为抵押权的客体;抵押权与出租、出卖的关系等。

  合同法:合同的成立、合同的生效、合同的履行、合同的保全、合同的解除、违约责任、买卖合同中的风险负担。

  知识产权:著作权中的著作权归属、合理使用制度;专利权中职务发明、合作发明、委托发明中申请权的归属;不受专利法保护的对象;专利的新颖性等。

  婚姻继承:婚姻的生效条件;无效婚姻、可撤销婚姻;夫妻财产;离婚标准;离婚的限制。

  对于继承法中的内容的掌握,可以按照时间顺序来掌握:

  遗赠扶养协议

  确定死亡时间—确定遗产—确定遗嘱—遗赠或遗嘱继承

  法定继承:继承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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