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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专题一:行政机关及其下设机构

  作者:agi 文章来源:转载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11-6 14:37:33 收藏本页

行政机关

  一个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部门权限机关通常会下设四种机构:(在宪法语境下,机构大于机关;在行政法语境下,机关大于机构)

  其一,行政机关的内设机构,即部委下设的司局、局下的处、局下的科(不含乡镇的股),其人事、财务也不独立,没有专门的授权,内设机构应以该机关的名义作出影响相对人权利、义务的行政行为。

  其二,行政机关的派出机构,政府工作部门根据行政管理需要在一定区域内设立的职能单一的行政机构,如某某派出所、某局之某某分局。其人事、财务不独立,没有自治权,原则上派出机构的行为即为设立该机构的机关的行为。

  其三,行政机关的临时性机构或称议事协调机构,往往没有编制,称为某某领导小组,或某某办公室。行使临时性行政职权,或一年之中仅某一特定的时间段行使职权,事后该机构应被撤销!如财务税收物价大检查办公室,春运办,清理整顿公司领导小组,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等。

  其四,行政机关组建的机构,相对独立、往往具有事业单位编制,典型的如某某局执法大队、某某稽查大队,被赋予行政检查权,但一般不享有以自己名义行使行政处罚和强制的职权。

  以上四大机构关键是看单行法律、法规、规章对其是否有所授权,有授权的而其又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该职权,其自己独立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没有授权的,对其行为由设立其的所属机关承担责任。见行政诉讼被告的确认。

  【备考提示】国务院各部门与国务院组成部门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国务院各部门包括:国务院组成部门、办公厅、办事机构、直属机构、归口局、直属事业单位!而国务院组成部门仅指28个部委行署。行政诉讼法第14条规定的以国务院各部门为被告的案件由中级法院管辖即指上述机构。由部委代管的国家局——“归口局为被申请人的复议案件也向其自身申请复议——自己管辖,并非向管理其的部委申请复议。

  【难点辨析】县局即有资格,如治安管理处罚法第7条规定: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全国的治安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治安管理工作。这是单行法赋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主管机关地位以及对他们的笼统授权的经典表述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主管部门包括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和市辖区;地区、地级市、自治洲(盟);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厅局委办,不包括乡镇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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