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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大诉讼法对比记忆法系列之一

  作者:ylhp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8-5 11:40:59 收藏本页

(一)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刑事诉讼:

  1.危害国家安全案;

  2.可能判处无期、死刑的普通刑事案件;

  3.外国人犯罪的案件。

  民事诉讼

1.重大涉外案件(标的大或案情复杂或居住在国外的当事人众多);

  2.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

  3.最高法院确定由中级法院管辖(海事海商,专利纠纷,重大涉港澳台民事案件,标的大或诉讼单位属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的经济纠纷)。

行政诉讼:

  1.确认发明专利权案(专利申请案,宣告专利无效或维持案,强制许可案);

  2.海关处理案(纳税和行政处罚案);

  3.对国务院各部、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的诉讼;

  4.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被告为县级以上政府且基层法院不适宜审理,共同诉讼、集团诉讼,重大涉外行政,涉港澳台,其他)。

  (二)地区管辖

  刑事诉讼:

  1.犯罪地(即犯罪行为发生地)法院管辖为主,被告人居住地(包括户籍所在地、居所地)为辅;

  2.最初受理的法院审判,主要犯罪地法院审判为辅;

  3.特殊情况的管辖。

  民事诉讼:

  1.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辖为一般原则,原告所在地法院管辖为例外;

  2.离婚管辖的特别规定;

  3.特殊地域管辖(9种);

  4.专属管辖:不动产,港口,被继承人死亡住所地或主要遗产所在地。

  行政诉讼:

  1.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法院管辖。经复议改变的,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法院管辖;

  2.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或原告所在地法院管辖;

  3.因不动产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

  (三)管辖权向下转移

  刑事诉讼:不能

  民事诉讼:能

  行政诉讼:能

  (四)受理及向被告人(被告)送达起诉书副本的期间

   刑事诉讼:

  1.公诉(普通程序):7日内决定受理,将检察院起诉状副本开庭前10日送达被告人并告知可委托辩护人;

  2.公诉(建议按简易程序):3日内受理;

  3.自诉:2至15日受理。

  民事诉讼:

  7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立案之日起5日内将起诉状副本送达被告人。被告收到后15日内提出答辩状,法院收到后5日内送达原告。

  行政诉讼:

  收到起诉状之日起7日内决定立案,5日内发送应诉通知书;7日内不能决定是否立案时,应先立案;不立案也不裁定时,当事人向上一级法院申诉或起诉,符合条件的应受理。

  (五)反诉条件

  刑事诉讼:

   1.对象是本案的自诉人;

  2.反诉的内容与本案有关;

  3.反诉的案件属于:告诉才处理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4.反诉应在诉讼过程中即最迟在自诉案件宣告判决以前提出。

  民事诉讼:

  1.本诉的被告向本诉的原告提出;

  2.须在本诉进行中(受理后至辩论终结)提出;

  3.须向受理本诉的法院提出,且受诉法院对反诉有管辖权;

  4.须与本诉适用同一诉讼程序;

  5.须反诉与本诉之间存在牵连关系。

  行政诉讼:无

  (六)关于调解

  刑事诉讼:

  1.对附带民事诉讼部分可以进行调解;

  2.对刑诉法第一百七十条前两项规定的自诉可调解;

  3.对公诉、第一百七十条第三项自诉,不适用调解。

  民事诉讼:

  1.在自愿合法基础上均可调解;

  2.离婚案件必须进行调解。

  行政诉讼:

  审理行政案件一般不适用调解;审理行政赔偿诉讼案件,可以适用调解。

  (七)查明当事人是否到庭

  刑事诉讼:审判长

  民事诉讼:书记员

  行政诉讼:审判长

  (八)决定书记员、翻译人、鉴定人的回避

  刑事诉讼:院长

  民事诉讼:审判长

  行政诉讼:审判长

 (九)回避决定及复议

  刑事诉讼:驳回申请决定后,不服决定,5日内申请复议一次,有权机关3日内作出复议决定。

  民事诉讼:法院对回避申请3日内决定,申请人不服决定,申请复议一次,法院3日内作出复议决定。

  行政诉讼:无明确规定。

(十)不公开审理情形

  刑事诉讼:

  1.有关国家秘密、个人隐私的案件;

  2.14周岁以上不满16周岁一律不公开,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一般也不公开;

  3.当事人提出申请的确属商业秘密的,应当决定不公开。

  民事诉讼:

  1.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或法律另有规定的案件;

  2.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离婚、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可以不公开审理。

  行政诉讼:

  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和法律另有规定的不公开。

  (十一)是否准许撤诉

  刑事诉讼:

  1.公诉:检察院撤诉,法院可裁定准许或不准许;

  2.自诉:自诉人自愿撤诉,应当准许。

  民事诉讼:

  原告撤诉,法院可准许,可不准许(原告拒不到庭时作出缺席判决)。

  行政诉讼:

  原告撤诉,法院可准许,可不准许(原告拒不到庭时作出缺席判决)。

  (十二)撤诉或按撤诉处理后能否再次起诉

  刑事诉讼:

  1.公诉:法院裁定准许检察院抗诉的,没有新事实、证据,检察院重新起诉的,法院不予受理;

  2.自诉:除因证据不足而撤诉的,自诉人就同一事实又告诉的,法院不予受理。

  民事诉讼:

  1.撤诉或按撤诉处理后,当事人以同一诉讼请求再次起诉,法院应受理;

  2.撤诉或按撤诉处理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6个月内又起诉的,不受理(被告不受此限)。

  行政诉讼:

  1.原告撤诉后以同一事实和理由重新起诉的,不予受理;

  2.但未按期交受理费而按撤诉处理的,原告在法定期限内再次起诉,并解决诉讼费预交问题的,应予受理。

  (十三)延期审理情形

  刑事诉讼:

  1.需通知新证人到庭,调取新物证,重新鉴定或勘验;

  2.检察人员建议补充侦查(1个月补充完毕);

  3.应当事人申请回避而不能进行审判的;

  4.拒绝辩护的;

  5.检察院变更、追加起诉需辩护准备的。

  民事诉讼:

  1.必须到庭的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有正当理由没有到庭的;

  2.当事人临时提出回避申请的;

  3.需通知新证人到庭,调新证据,重新鉴定、勘验,或需补充调查的;

  4.其他应当延期的情形。

  行政诉讼:

  无明确规定。

  (十四)中止审理的情形

  刑事诉讼:

  审判中,自诉人、被告人患精神病或其他疾病;受理后被告人脱逃;其他原因。

  民事诉讼及行政诉讼:

  1.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

  2.一方当事人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

  3.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4.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

  5.本案须以另一案审理结果为依据,另一案尚未审结的;

  6.其他。

  (十五)终止审理的情形

  刑事诉讼:

  1.已过追诉时效的;

  2.经特赦免除刑罚;

  3.告诉才处理,没告诉或撤回告诉;

  4.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5.其他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民事诉讼:

  1.原告死亡,没有继承人或继承人放弃诉讼权利;

  2.被告死亡,没有遗产,也没有应当承担义务的人;

  3.离婚案件一方当事人死亡的;

  4.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以及解除收养关系案件的一方当事人死亡。

  行政诉讼:

  1.原告死亡,没有近亲属或近亲属放弃诉讼权利;

  2.作为原告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终止后,其权利义务承受人放弃诉讼权利;

  3.原告死亡、丧失行为能力、法人终止90日无人继续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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