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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投资管理办法》鼓励境外投资 全部文章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转载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9-3-28 9:49:04 收藏本页

    3月1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正式公布《境外投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明确规定,商务部仅保留对少数重大、敏感的境外投资的核准权限,包括1亿美元以上的境外投资、特定国别的对外投资等,大部分境外投资核准事项今后将交由省级人民政府主管部门负责。与此同时,对外投资的核准程序也大大简化。《办法》明确了需要商务部的核准的企业境外投资,包括在与我国未建交国家的境外投资;特定国家或地区的境外投资(具体名单由商务部会同外交部等有关部门确定);中方投资额1亿美元及以上的境外投资;涉及多国(地区)利益的境外投资;设立境外特殊目的公司。而地方企业的境外投资需要由省级人民政府主管部门负责核准的,主要是中方投资额1000万美元及以上、1亿美元以下的境外投资,还有能源、矿产类境外投资以及需在国内招商的境外投资。《办法》规定,需要商务部核准的企业境外投资,中央企业向商务部提出申请,地方企业通过所在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向商务部提出申请。收到申请后,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当于10个工作日内对企业申报材料真实性及是否涉及本办法第九条所列情形进行初审,同意后将初审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报送商务部。《办法》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商务部将境外投资审核权下放,市场普遍认为这是中央鼓励企业海外投资的明确信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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