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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5-6-1 17:33:38 收藏本页


    法释(2001)7号(2001年3月10日起施行)
    为在审理民事侵权案件中正确确定精神损害赔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
  则》等有关法律规定,结合审判实践经验,对有关问题作如下解释:
  第—条  自然人因下列人格权利遭受非法侵害,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
  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一)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
  (二)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
  (三)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
    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侵害他人隐私或者其他人格利益,受害人以侵权为由向人
  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第二条  非法使被监护人脱离监护,导致亲子关系或者近亲属间的亲属关系遭受严重损害,
  监护人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第三条  自然人死亡后,其近亲属因下列侵权行为遭受精神痛苦,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
  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一)以侮辱、诽谤、贬损、丑化或者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死者
  姓名、肖像、名誉、荣誉;   
  (二)非法披露、利用死者隐私,或者以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死者
  隐私;    .
  ;三)非法利用、损害遗体、遗骨,或者以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遗
  体、遗骨。
  第四条  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因侵权行为而永久性灭失或者毁损,物品所有
  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第五条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人格权利遭受侵害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
  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第六条  当事人在侵权诉讼中没有提出赔偿精神损害的诉讼请求,诉讼终结后又基于同一侵
  权事实另行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第七条  自然大因侵权行为致死,或者自然人死亡后其人格或者遗体遭受侵害,死者的配偶、
  父母和子女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列其配偶、父母和子女为原告;没有配偶、
  父母和子女的,可以由其他近亲属提起诉讼,列其他近亲属为原告。  
  笫八条  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但未造成严重后果,受害人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一般不予
  支持,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形判令侵权人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
    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造成严重后果的,人民法院除判令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恢复名
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外,可以根据受害人一方的请求判令其赔偿相应的精神
损害抚慰金。
第九条  精神损害抚慰金包括以下方式:
  (一)致人残疾的,为残疾赔偿金;
  (二)致人死亡的,为死亡赔偿金;
  (三)其他损害情形的精神抚慰金。
第十条  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根据以下因素确定:
  (一)侵权人的过错程度,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
  (三)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
  (四)侵权人的获利情况;
  (五)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
  (六)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
  法律、行政法规对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等有明确规定的,适用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第十—条  受害人对损害事实和损害后果的发生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其过错程度减轻或者免
除侵权人的精神损害赔偿责任。
第十二条  在本解释公布施行之前已经生效施行的司法解释,其内容有与本解释不一致的,
以本解释为准。
   
合同法担保法案例分析题
    ABC合伙成立一合伙企业,出资比例为2:3:5。因购车款不足就向D银行贷款20
  万元,以奥迪脾轿车做抵押,并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后因流动资金不足,公司又以该车质
  押向E借款1万元.在合伙企业把汽车交付E的途中,车撞伤行人l,需住院费1万元.同
  时车也受损.E经合伙企业同意把该车送修,修理费2万元,未付修车款,车被H修理店留
  置.问:
    1.如果合伙人C在一次意外事故中死亡,又无任何继承人,则其在合伙企业中的份额应
  如何处理7    .
    2.假设该车价值30万元,质押权人。抵押权人,留置权人均要优先以该车受偿,应如何
  处理?
    3.假设该合伙企业把其持有的一份提单质押给M公司,M公司又把该提单质押给N  公
  司,上述两次质押均订有质押合同。现质押权人M、转质押权人N均要求以提单项下的货
  物优先受偿,应如何处理?
    4.被撞伤的L住院费1万元,有无优先受偿权?假使L正好也欠合伙企业1万元货款未
  付,则合伙企业能否主张抵消?
    如果该合伙企业此前和X  公司签定一份总价款8万元的买卖合同,约定合伙企业供
  货,X公司仓库交货,由X公司支付运费.之后合伙企业与运输公司订立运输合同,双方
  约定运费1万元。运输公司在运送货物途中丢失两件货物,  X公司因此拒付运费.问:
    5.X公司能否拒付全部运费?
    6.X公司能否把丢失的货物价值在运费中扣除?
    7.如果X公司拒付运费,运输公司因如何保护自己的权利?
    8.X公司支付运费后,应如何追究货物丢失的责任?
    如果该合伙企业和X公司在上述合同中约定,定金2万元,违约金3万元.  合同
  订立后,X公司按约支付了2万元定金。后合伙企业没有履行合同,  X公司损失5万元。
    9.X公司最多能从合伙企业中要回多少款项?
    10.如果X公司没有损失,X公司最多能从合伙企业中要回多少款项?
    11.如果X公司没有损失,对X公司要求合伙企业支付全部违约金的主张,合伙企业
    能否提出异议?
    12.如果合同约定,合伙企业在超过约定的交货期50天仍不能履行合同时,X公司享有
    解除权,后合伙企业超过50天不能交货,  X  公司行使了合同解除权.则X公司
    能向合伙企业主张那些权利?X公司最多能从合伙企业要回多少款项?
  《担保法司法解释》中变动较大的部分条文:
    第4、7、11、12、22、24、26,30,32、34、36、38、44、45、49、54、56、59、61、
  64、66、67、71,77、79、87、88、92、93(转质权)、94、98、101、103、105、106、109、
  112、116、120、122、129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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