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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2005年国家司法考试公告(第1号)

  作者:webmaste…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5-5-27 15:08:43 收藏本页
 

云南省2005年国家司法考试公告(第1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第44号)公告,现就我省2005年国家司法考试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报名
   (一)报名条件
    1、依据《国家司法考试实施办法(试行)》第十三条的规定,符合以下条件的人员,可以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3)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4)具有高等院校法律专业本科以上学历,或者高等院校其他专业本科以上学历具有法律专业知识(对于高等院校其他专业本科以上学历应当具有的法律专业知识的程度暂不作要求);
    (5)品行良好。
    依据《司法部关于确定国家司法考试放宽报名学历条件地方的意见》(司发电[2002]第2号),我省各少数民族自治县,各自治州所辖县,国务院审批确定的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可以将报名的学历条件放宽为高等院校法律专业专科学历。其中的法律专业的范围,依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按法学门类专业中的法学类专业目录掌握。即在1998年以前入学的,包括:法学、经济法、国际经济法、劳动改造学、商法、刑事司法六种专业;1998年专业目录调整以后入学的,其专业范围仅限为法学专业。
前述高等院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是指大学、独立设置的学院和高等专科学校,其中包括高等职业学校和成人高等学校。
持港澳台地区或外国高等院校学历的人员,其学历经认证后可以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能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已经办理报名手续的,报名无效:
    (1)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2)曾被国家机关开除公职的;
    (3)曾被吊销律师执业证的;
    (4)依照《国家司法考试实施办法(试行)》第十八条规定,被处以2年内不得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期限未满的;或被处以终身不得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的。
    3、已经通过国家司法考试取得A类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以及已经取得B类法律职业资格证书但尚未取得高等院校本科以上毕业学历的人员,不得再次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
    (二)报名方式、时间和地点
    1、报名方式:云南省2005年国家司法考试采用网上预报名现场确认发放准考证的方式进行。
    2、报名时间:
    云南省2005年国家司法考试网上预报名时间为6月1日至20日,报名人员可在上述期间内登录司法部网站(网址:http://www.legalinfo.gov.cn)进行网上预报名。现场确认时间为7月1日至20日。
    3、报名地点:云南省国家司法考试报名点设在各州(市)司法局。报名人员须在预约的时间内,由本人到户籍所在地的州(市)司法局指定的报名点进行现场确认。
    (1)在户籍所在地以外工作、学习的人员,可以在工作、学习地报名。
    (2)户籍在放宽地区的法律专业专科毕业学历人员,在非放宽地区或其他放宽地区报名、考试的,考试成绩达到放宽合格分数线,应当在户籍所在地申领法律职业资格证书。
    (3)户籍在非放宽地区的法律专业专科毕业学历人员,因不符合国家司法考试报名条件,不得在放宽地区报名、考试。
    (4)根据司法部、解放军总政治部《关于组织军队现役人员参加2002年国家司法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2002]政办字第5号)的规定,驻偏远地区部队的考生,在地方报名、考试更为便利的,持所在单位团以上政治机关介绍信,可在地方司法局指定的报名点报名考试。
    (三)报名材料
    报名人员到报名点进行现场确认时,应对报名点打印的含有本人信息的报名表一式两份进行核对,无误后签字确认交报名点,由报名点工作人员采用数码照相的方式采集照片。并提交以下材料:
    1、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居民身份证、军官证、士兵证)原件及复印件一式两份。
    符合国家司法考试报名条件的公民,仅持护照不能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持护照人员报名时还需同时提交本人有效身份证件或户籍证明。
    2、本人学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一式两份。
    持港澳台地区或外国高等院校学历的人员报名时须同时提交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学历学位认证证明。
    3、异地报名的,须提交有关单位出具的工作、学习的证明一式两份。
    4、户籍在放宽报名学历条件地区的法律专业专科毕业学历人员,在异地报名时,须提交本人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一式两份。
    5、由于报名人员提交审验的各类证件、证书,使报名点工作人员无法辨别真伪的,报名人员应按要求向报名点出具各类证明一式两份予以证实。
    报名人员现场确认时,应按规定交纳报名费,因报名人员的原因致使报名无效的,已交纳的报名费不予退还。
    (四)准考证发放
    各报名点工作人员对报名人员到现场确认提交的材料,经审验真实、齐全,符合报名条件的,现场打印并发给报名人员准考证。
    二、考试
    (一)考试时间
    2005年国家司法考试时间为9月17日、18日。具体为:
    试卷一:9月17日上午08:30——11:30,考试时间180分钟。
    试卷二:9月17日下午14:00——17:00,考试时间180分钟。
    试卷三:9月18日上午08:30——11:30,考试时间180分钟。
    试卷四:9月18日下午14:00——17:30,考试时间210分钟。
    (二)考试内容、方式与科目
    国家司法考试内容包括:理论法学、应用法学、现行法律规定、法律实务和法律职业道德。
    2005年国家司法考试采用闭卷、笔试的方式进行。考试分为四份试卷,每份试卷分值为150分,四卷总分为600分。试卷一、试卷二、试卷三为机读式选择试题,试卷四为笔答式实例(案例)分析试题(含法律文书写作)。各卷的具体科目为: 
    试卷一:综合知识。包括:法理学、宪法、法制史、经济法、国际法、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法律职业道德与职业责任;
    试卷二:刑事与行政法律制度。包括:刑法、刑事诉讼法、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
    试卷三:民商事法律制度。包括:民法、商法、民事诉讼法(含仲裁制度);
    试卷四:实例(案例)分析。包括:法理学、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刑法、刑事诉讼法、民法、商法、民事诉讼法。
    (三)试题参考答案异议
    国家司法考试实行全国统一命题,命题范围以司法部制定并公布的《2005年国家司法考试大纲》为准。
    为确保国家司法考试公平、公正,进一步加大国家司法考试的透明度,2005年国家司法考试结束后,司法部将及时向社会公布考试试题及参考答案。应试人员对试题参考答案有异议的,可自试题、参考答案公布之日起至9月28日期间登录司法部网站,在该网站    “2005年国家司法考试试题参考答案异议专区”中提出并说明理由。司法部将组织专人收集、整理各方面对试题参考答案提出的意见,并在试卷正式评阅工作开始前提交专门成立的“试题参考答案审查专家组”研究、论证。
    三、评卷与考试成绩
    国家司法考试实行全国统一评卷,考试成绩由司法部国家司法考试办公室公布。
    四、合格分数线与资格授予
    根据《国家司法考试实施办法(试行)》的规定,2005年国家司法考试的合格分数线,待考试结束后,由司法部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确定公布。
    通过国家司法考试的人员,由司法部统一颁发《法律职业资格证书》。考试合格并获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担任法官、检察官和取得律师执业证,应当符合《法官法》、《检察官法》和《律师法》规定的其他条件。
    五、考试的复习与辅导
    根据《国家司法考试实施办法(试行)》的规定,司法部已制定出版《2005年国家司法考试大纲》,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的人员可依据该大纲进行复习、备考。
    各级司法行政机关不举办考前培训班,也不委托任何单位进行2005年国家司法考试考前培训辅导。
    六、香港、澳门居民报名参加2005年国家司法考试有关事宜
    根据修订后重新公布的司法部《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参加国家司法考试若干规定》和香港、澳门居民的具体情况,有关报名考试具体事项为:
    (一)报名条件
    1、身份条件。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和其他持有香港、澳门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的中国公民,可以报名参加2005年国家司法考试。
    为确认报名人员的上述身份,报名人员报名时,应当分别向报名承办机构提交以下证件及复印件:
    (1)香港、澳门永久性居民身份证及特别行政区护照。
    (2)香港、澳门居民身份证,香港、澳门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及由特别行政区身份证明机关出具的“未申请放弃中国国籍”证明。
    报名时,上述证件原件经现场审验后即行退回;复印件由报名承办机构留存。香港报名人员提交的身份证件复印件须经中国委托公证人公证,中国委托公证人名单可向中国委托公证人(香港)协会查询;澳门报名人员提交的身份证件复印件须经澳门特别行政区公证部门或内地认可的公证人公证。
    2、学历条件。香港、澳门居民报名时,持内地高等院校学历证书的,可以向受理机关直接办理报名手续;持香港、澳门、台湾地区高等院校或者外国高等院校学历证书的,须同时提交经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认证证明。已经完成学业但由于学制原因尚未取得毕业证书的香港、澳门居民,可以凭所在院校出具的毕业证明向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申请学历认证。经学历认证后可以向报名承办机构申请报名,但报名时须按要求作出相关承诺。
    为方便香港、澳门居民办理学历认证事宜,报名开始前,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将采用适当方式集中受理报名人员的学历认证申请,具体安排请参见该中心网站(中国留学网,网址:http://www.cscse.edu.cn)。报名时,须提交符合上述规定的有效证件和复印件。学历证书原件、学历认证证明原件经现场审验后即行退回;复印件交报名承办机构留存。
    (二)报名地点与方式
    在云南省内工作、学习或者居住的香港、澳门居民,可以在香港、澳门报名,也可以在云南省昆明市司法局设定的报名点报名,并按要求提交相关材料,同时,还须提交在云南省工作、学习或者居住的证明。
    2005年国家司法考试对香港、澳门居民不实行网上预报名。
    (三)考试地点
    在云南省报名的,统一在云南省昆明市司法局设置的考场参加考试。
    (四)其他事项
    1、2005年国家司法考试试卷使用简体汉字印刷,香港、澳门应试人员在填写本人信息和答题时,可自行选择使用繁体汉字或简体汉字。
    2、有关香港、澳门居民参加2005年国家司法考试的其他相关信息,应试人员可登录司法部网站获取;应试人员对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有关问题可直接向香港、澳门的有关机构咨询。
    六、其他
    现役军人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事宜,仍按司法部与解放军总政治部联合发布的《关于组织军队现役人员参加2002年国家司法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2002]政办字第5号)办理。

   
    云南省各地州市国家司法考试报名点及联系电话
州、市        报名点                 联系电话
昆明市        昆明市司法局           0871-5138115
昭通市        昭通市司法局           0870-2158062
曲靖市        曲靖市司法局           0874-6161514
玉溪市        玉溪市司法局           0877-2028608
楚雄州        楚雄州司法局           0878-3011139
文山州        文山州司法局           0876-2189440
红河州        红河州司法局           0873-3799337
思茅市        思茅市司法局           0879-2143579
西双版纳州    西双版纳州司法局       0691-2122206
丽江市        丽江市司法局           0888-5181734
大理州        大理州司法局           0872-2138436
保山市        保山市司法局           0875-2168716
临沧市        临沧市司法局           0883-2136951
德宏州        德宏州司法局           0692-2105708
怒江州        怒江州司法局           0886-3629440
迪庆州        迪庆州司法局           0887-8288017
 
    云南省国家司法考试咨询电话:0871-4114067
                               
 
云南省司法厅
                            
二00五年五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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