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转帖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5-1-30 19:12:38 收藏本页 |
根据《司法部公告》(2004年第31号),2004年国家司法考试定于2004年9月18日、19日在全国统一举行,现将北京地区国家司法考试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报名条件 (一)符合以下条件的人员,可以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3、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4、具有高等院校法律专业本科以上学历,或者高等院校其他专业本科以上学历具有法律专业知识; 5、品行良好。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所辖自治县(旗),各自治区所辖县(旗),各自治州所辖县;国务院审批确定的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西藏自治区所辖市、地区、县、县级市、市辖区,可以将报名的学历条件放宽为高等院校法律专业专科学历。 前述高等院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第68条的规定,是指大学、独立设置的学院和高等专科学校,其中包括高等职业学校和成人高等学校。 持港澳台地区和外国高等院校学历的人员可以报名参加考试。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能报名参加考试,已经办理报名手续的,报名无效: 1、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2、曾被国家机关开除公职的; 3、曾被吊销律师执业证的; 4、依照《国家司法考试实施办法(试行)》第18条的规定,被处以2年内不得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期限未满的;或被处以终身不得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的。
(三)已经通过国家司法考试取得A类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以及已经取得B类法律职业资格证书但尚未取得高等院校本科以上毕业学历的人员,不得再次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
二、报名时间和方式 (一)北京地区报名分为两个阶段: 1、网上信息填报阶段:2004年6月1日00:00—7月30日24:00。 北京地区国家司法考试今年全部实行网上预报名,报名人员可登录司法部网站(网址:http://www.legalinfo.gov.cn),通过链接进入北京市国家司法考试办公室网站,也可直接登录北京市国家司法考试办公室网站(网址:http://www.bjsk.com.cn)进行信息填报。 2、现场报名阶段:2004年7月17日—7月31日,每天08:30—11:30,13:00—16:30(周六、周日不休息)。
(二)报名人员应当提交以下材料及报名费: 1、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居民身份证、军官证、士兵证)原件及复印件。 2、本人学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持港澳台地区和外国高等院校学历的人员报名时须同时提交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学历学位认证证明。 3、户籍不在本市,但在京工作、学习(进修)一年以上的人员,可在京报名。报名时须提交北京地区公安机关核发的暂住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以及有关单位出具的工作、学习(进修)证明。在本市出差、探亲的人员不得在京报名。 户籍在放宽报名学历条件地区的法律专业专科毕业学历人员,在北京地区工作、学习(进修)的,报名时还须提交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的户籍证明。 以上复印件均须使用A4纸。 4、报名费的收取标准市物价管理部门正在核定,按核定后的标准执行。 报名材料须真实、齐全,经审验符合报名条件的,当场数码照相并发给准考证。 (三)报名地点:法律出版社(北京莲花池西里)。乘车路线:乘1路、4路、323路、613路、704路、845路、964路等六里桥北里站下车或300路、368路、702路、811路、特2路、特8路等在莲花池站下车,新华人寿大楼西侧。 (四)报名必须本人前来,一律不得代报。 三、考试时间、内容、方式和科目 (一)考试时间: 2004年国家司法考试时间为2004年9月18日、19日。具体为: 试卷一:9月18日上午08:30—11:30 试卷二:9月18日下午14:00—17:00 试卷三:9月19日上午08:30—11:30 试卷四:9月19日下午14:00—17:30 (二)考试内容、方式和科目: 国家司法考试内容包括:理论法学、应用法学、现行法律规定、法律实务和法律职业道德。 2004年国家司法考试采用闭卷、笔试的方式。考试分为4份试卷,每份试卷分值为150分,四卷总分为600分。试卷一、二、三为机读式选择试题,试卷四为笔答式实例(案例)分析试题(含法律文书写作)。各卷的具体科目为: 试卷一:综合知识。包括:法理学、宪法、法制史、经济法、国际法、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法律职业道德与职业责任; 试卷二:刑事与行政法律制度。包括:刑法、刑事诉讼法、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 试卷三:民商事法律制度。包括:民法、商法、民事诉讼法(含仲裁制度); 试卷四:实例(案例)分析。包括:法理学、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刑法、刑事诉讼法、民法、商法、民事诉讼法。
四、成绩发布 国家司法考试实行全国统一评卷。考试成绩由司法部国家司法考试办公室公布。 应试人员对本人考试成绩有异议的,可按规定的时间和程序申请分数核查。
五、香港、澳门居民报名参加2004年国家司法考试有关事宜 (一)报名条件 1、身份条件。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和其他持有香港、澳门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的中国公民,可以报名参加2004年国家司法考试。 报名人员报名时,应当分别向报名机关提交以下证件及复印件: (1)香港、澳门永久性居民身份证及特别行政区护照。 (2)香港、澳门居民身份证,香港、澳门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及由特别行政区身份证明机关出具的“未申请放弃中国国籍”证明。 香港报名人员提交的身份证件复印件须经中国委托公证人公证,中国委托公证人名单可向中国委托公证人(香港)协会查询;澳门报名人员提交的身份证件复印件须经澳门特别行政区公证部门或内地认可的公证人公证。 2、学历条件。香港、澳门居民报名时,持内地高等院校学历证书的,可以向受理机关直接办理报名手续;持香港、澳门、台湾地区高等院校或者外国高等院校学历证书的,须同时提交经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认证证明。
(二) 报名地点与方式 在京工作、学习或者居住的,可以在香港、澳门报名,也可以在本市报名,在本市报名时须提交在京工作、学习或者居住的证明。 2004年国家司法考试对港澳居民不实行网上预报名,报名人员直接到报名现场报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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