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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回避的审查与决定 | |||||
|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12-11 | |||||
| 1.审判人员的回避由人民法院院长决定。注意:审判法官、书记员、审判阶段的翻译人员都由人民法院的院长决定,审判长没有审查决定权; 2.公安机关的负责人和检察长的回避由同级的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决定。这里的公安机关的负责人既包括公安机关的正职负责人,也可以指副职负责人; 3.人民检察院检察人员及检察院书记员、司法警察和人民检察院聘请或者指派的翻译人员和鉴定人的回避由检察长决定; 4.人民法院院长的回避由本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决定; 5.侦查阶段的侦查人员、翻译人员和鉴定人的回避由公安机关的负责人决定; 6.鉴定人和翻译人员的回避决定原则是:不同的诉讼阶段由不同的机关和人员决定;如果是公安司法机关聘请或指派的,审查决定原则是:由谁聘请、指派,由谁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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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录入:liwei 责任编辑:liwei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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