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 新起点 >> 名师课堂 >> 刑诉法 >> 正文 用户登录 新用户注册
回避的审查与决定          【字体:
回避的审查与决定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12-11
1.审判人员的回避由人民法院院长决定。注意:审判法官、书记员、审判阶段的翻译人员都由人民法院的院长决定,审判长没有审查决定权;
2.公安机关的负责人和检察长的回避由同级的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决定。这里的公安机关的负责人既包括公安机关的正职负责人,也可以指副职负责人;
3.人民检察院检察人员及检察院书记员、司法警察和人民检察院聘请或者指派的翻译人员和鉴定人的回避由检察长决定;
4.人民法院院长的回避由本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决定;
5.侦查阶段的侦查人员、翻译人员和鉴定人的回避由公安机关的负责人决定;
6.鉴定人和翻译人员的回避决定原则是:不同的诉讼阶段由不同的机关和人员决定;如果是公安司法机关聘请或指派的,审查决定原则是:由谁聘请、指派,由谁决定。
文章录入:liwei    责任编辑:liwei 
  • 上一篇文章: 辩护人的一般权利的具体内容

  • 下一篇文章: 回避的种类
  • 发表评论】【打印此文】【关闭窗口
           最新热点        最新推荐        相关文章
  • “华南虎事件”中的10种法律…

  • 国务院常务会:城镇居民不得购…

  • 李毅中:煤矿重特大事故频发 …

  • "天价地"易引发公众恐慌心理…

  • 关于内地与澳门相互认可和执…

  • 安徽检察人员违法违纪至少向…

  • 沪打造中国法律职业和谐生态

  • 公务员考试:政法系统门槛高…

  • 三部委就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

  • 1980年《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

  • 网友评论:(只显示最新10条。评论内容只代表网友观点,与本站立场无关!)

    |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联系站长 | 友情链接 | 版权申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