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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收集的要求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12-11 16:46:41 收藏本页
证据的收集时要做到及时、合法、客观。
刑事诉讼法中有以下具体的情况:
1.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刑事诉讼法》第43条)
2.辩护律师经证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也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查证据或者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出庭作证。辩护律师经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许可,并经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刑事诉讼法》第37条)
《刑事诉讼法》第89~122条对如何讯问犯罪嫌疑人,询问证人、被害人,勘验、检查、搜查,扣押书证、物证,鉴定等侦查行为作了严格具体的规定,建议大家联系“侦查”章节进行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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