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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司考刑法考点汇总二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9-18 11:30:34 收藏本页
一、非法行医罪
 非法行医罪是指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情节严重的行为。
  1.主体只能是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自然人
  具有医生执业资格的人不能构成本罪。医生执业涉及两个证:“医师证书”;“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医生执业资格究竟需具备这两个证还是仅需具备“医师证书”?对此,过去存在分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周兆钧非法行医案的判决确认:具备“医师证书”而没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不属于未取得医生资格的人,其目的、方法符合医学常理的,不是刑法意义的非法行医。按照法工委的答复,甲在试用期间从事相应的医疗活动,不属于非法行医。
  2.客观上有非法行医的行为,即无医生执业资格从事营利性的诊疗活动,包括在医疗机构中从事诊疗活动和擅自开业从事诊疗活动。
  构成本罪应具有“行医”的形式。即使用“医术”之名为他人诊疗疾病,如果没有使用医术的名义,不成立本罪,如乡间神汉巫婆使用采用跳大仙、念咒语、驱鬼神等迷信方式为他人“治病”,不是非法行医,如果以此骗人钱财的,可构成诈骗罪。一般应具有“常业性”,即以非法行医为业或以此为生活主要来源,如开办诊所或游走江湖非法行医,若缺乏常业性,不成立本罪,如村民甲以种地为业,有时利用祖传的治疗肝炎的偏方为周围群众看病,收取少量谢金和礼物,不构成非法行医罪。再如某医院护士,偶然受朋友之托私自为他人做人工流产手术,因无手术经验,导致大出血死亡,也不具有常业性行医的特征,不构成非法行医罪,也不构成非法进行节育手术罪。因为不在正常的医疗活动中,缺乏业务性质,不宜定医疗事故罪。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3.主观是故意,即明知无医生执业资格而非法行医。本罪的故意,只需认识到无执业资格的事实,不问行为人是否明知无执业资格行医的非法性质。
  非法行医必须情节严重的才构成犯罪。情节严重一般指:多次被取缔后仍然非法行医的;从事危险性较大的诊疗活动的;非法行医获利巨大的;损害就诊人健康的;采取愚昧、野蛮的方法的,等等。
  
4.与医疗事故罪的区别:
  ①主体不同。本罪的主体没有医生执业资格;医疗事故罪的主体有医生执业资格。②罪过形式不同。本罪是故意罪,不以造成严重后果为要件;医疗事故罪是过失犯罪,以造成就诊人死亡、伤残的严重结果为要件。
  5.非法行医罪严重损害就诊人健康或者造成就诊人死亡的,是非法行医罪的结果加重犯,仍只需以本罪论处。
二、特殊主体与共犯
  特殊主体是针对单个人实行犯罪而言的,因此不具备某特殊主体犯罪的主体资格的人,不可能构成该罪。但是,如果没有特定身份的人与有特定身份的人共同犯罪,可以构成特殊主体的共犯。

  (1)行为人与国家工作人员勾结,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便利,共同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以贪污罪共犯论处。

  (2)行为人与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勾结,利用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人员的职务便利,共同将该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以职务侵占罪共犯论处。

  (3)挪用公款给他人使用,使用人与挪用人共谋,指使或者参与策划取得挪用款的,以挪用公款罪的共犯定罪处罚。

  (4)女人帮男人强奸妇女的,可构成强奸罪共犯(帮助犯或教唆犯)。

  (5)妻子帮助丈夫(官员)受贿的,可构成受贿罪共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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