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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司考刑法考点汇总一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9-18 11:21:56 收藏本页

一、被害人承诺的成立条件

 1承诺者对被侵害的法益具有处分权限。对于国家、公共利益与他人利益,不存在被害人承诺的问题,故只有被害人承诺侵害自己的法益时,才有可能排除犯罪的成立。但即使是承诺侵害自己的法益时,也有一定的限度。

  2承诺者必须对所承诺的事项的意义、范围具有理解能力。

  3承诺必须出于被害人的真实意志,戏言性的承诺、基于强制或者威压作出的承诺,不排除犯罪的成立。

  4必须存在现实的承诺。注意:现实中没有被害人的承诺,但如果被害人知道事实真相后当然会承诺,在这种情况下,推定被害人的意志所实施的承诺,但如果被害人知道真相后当然会承诺,在这种情况下,推定被害人的贵重财产,闯入屋内搬出贵重物品的行为,就是基于推定的承诺的行为。基于推定承诺所实施的行为,符合一定条件的,也排除犯罪的成立。

  5承诺至迟必须存在于结果发生时,被害人在结果发生前变更承诺的,则原来的承诺无效。事后承诺不影响行为成立犯罪;否则国家的追诉权就会受被害人意志的任意左右。

  6经承诺所实施的行为不得超出承诺的范围。

二、非法持有毒品罪

非法持有毒品罪是指非法持有鸦片、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行为。
  1.非法持有毒品数量较大:指非法持有鸦片200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10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毒品的数量以查证属实的数量计算,不以纯度折算。
  2.主观明知是毒品而非法持有。
  3.罪数问题。因实施其他毒品犯罪而持有毒品的,按所实施的毒品犯罪定罪处罚。如行为人因为贩卖、运输毒品而持有的,仅需以一个贩卖、运输毒品罪处罚。例如,甲在贩卖毒品时被抓获,当场查获的毒品算入贩卖毒品的数量,而且在其住所等处查出的毒品,也计入贩卖毒品的数量。反之,如果非法持有毒品达到构成犯罪的数量标准,没有证据证明实施了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等犯罪行为的,以非法持有毒品罪定罪。
  4.关于吸毒者涉嫌毒品犯罪的问题。吸毒者在购买、运输、存储毒品过程中被抓获,如果没有证据证明实施了其他毒品犯罪行为的,一般不应定罪处罚。但查获的毒品数量大的,应当以非法持有毒品罪定罪处罚;毒品数量未超过构成犯罪的最低数量标准的,不定罪处罚。对于“以贩养吸”的被告人,被查获的毒品数量应认定为其犯罪的数量,但量刑时应考虑被告人吸食毒品的情节。
  5.托购、代购毒品问题。行为人不是以营利为目的,为他人代买仅用于吸食的毒品,毒品数量超过非法持有毒品罪数量较大标准,构成犯罪的,托购者、代购者均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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