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考公告  报名条件  成绩查询  查分数线  考试时间  考试内容  名师辅导  经验交流  考试动态  案例分析 考试大纲 名师专访  历年真题
 司考法规  视频课堂  网上考场  社区热贴  司考社区  博客精选  博客推荐  名师答疑  我要提问  辅导计划 辅导用书  三国法  民法  刑法
 分  校:京 | 晋 吉 | || | 琼 | |
您现在的位置: 司法考试网|新起点司法考试 >> 司法 >> 名师课堂 >> 刑法 >> 正文


法条竞合与想象竞合的区分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12-10 11:54:27 收藏本页
(一)法条竞合与想象竞合的区分
首先,从触犯的法律条文的客体上进行判断,法条竞合情况下不同罪名的客体间存在交叉或包容的关系,而想象竞合则无此特征。
其次,看所触犯的数法条中任一法条对犯罪行为能否完整评价,能完整评价的是法条竞合,不能完整评价的则为想象竞合。
最后,从处罚上判断,法条竞合的一般处理原则是“特别优于一般”,特殊情况下才适用“重法优先”,而想象竞合应“从一重罪”。
(二)法条竞合适用“重法优先”原则处理的规定
①《刑法》第149条第2款规定:“生产、销售本节第一百四十一条至第一百四十八条所列产品,构成各该条规定的犯罪,同时又构成本节第一百四十条规定之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即同时触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第140条)与生产销售假药罪等(第 141~148条)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处罚。
②刑法分则没有明文规定,但通说认为属法条竞合,应当按照“重法优先”原则处理的如:第266条诈骗罪、第279条招摇撞骗罪、第193条贷款诈骗罪与第194条第2款金融凭证诈骗罪的竞合。
 
    文章录入:liwei    责任编辑:liwei  
  • 上一篇文章:

  • 下一篇文章:
  • 我要点评】【添加收藏】【打印此文
     
      网页点评
      相关文章
    “华南虎事件”中的10种
    国务院常务会:城镇居民不
    李毅中:煤矿重特大事故频
    "天价地"易引发公众恐慌
    关于内地与澳门相互认可
    安徽检察人员违法违纪至
    沪打造中国法律职业和谐
    公务员考试:政法系统门
    三部委就企业所得税法实
    1980年《联合国国际货物
      热点推荐文章
     
    热门课程培训
    胡锦光行政精品课程   试听
    张海峡商经精品课程   试听
    李毅三国精品课程    试听
    隋彭生民法精品课程   试听
    杨艳霞刑法精品课程   试听
    王锴行政法精品课程   试听
    姚欢庆民法精品课程   试听
    杨帆法理精品课程    试听
    常英民诉精品课程    试听
    陈永生刑法精品课程   试听
    张合功论述精品课程   试听
     

    |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联系站长 | 友情链接 | 版权申明 |
    Copyright © 2003 北京新起点学校 All right reserved 
    汇款地址:北京市北京大学资源东楼1225室北京新起点学校 韦玮收
    或者:北京银行惠新支行(0376 0001 2010 8079 591
    户名:北京市东城区新起点培训学校
    电话:010-62756808,62757988,62751348
    校长信箱: xqd9027@yahoo.com.cn
    站长:新起点 信箱quicktime_wu@163.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