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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条竞合与想象竞合的区分          【字体:
法条竞合与想象竞合的区分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12-10
(一)法条竞合与想象竞合的区分
首先,从触犯的法律条文的客体上进行判断,法条竞合情况下不同罪名的客体间存在交叉或包容的关系,而想象竞合则无此特征。
其次,看所触犯的数法条中任一法条对犯罪行为能否完整评价,能完整评价的是法条竞合,不能完整评价的则为想象竞合。
最后,从处罚上判断,法条竞合的一般处理原则是“特别优于一般”,特殊情况下才适用“重法优先”,而想象竞合应“从一重罪”。
(二)法条竞合适用“重法优先”原则处理的规定
①《刑法》第149条第2款规定:“生产、销售本节第一百四十一条至第一百四十八条所列产品,构成各该条规定的犯罪,同时又构成本节第一百四十条规定之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即同时触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第140条)与生产销售假药罪等(第 141~148条)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处罚。
②刑法分则没有明文规定,但通说认为属法条竞合,应当按照“重法优先”原则处理的如:第266条诈骗罪、第279条招摇撞骗罪、第193条贷款诈骗罪与第194条第2款金融凭证诈骗罪的竞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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