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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条竞合与想象竞合的区分 | |||||
|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12-10 | |||||
| (一)法条竞合与想象竞合的区分 首先,从触犯的法律条文的客体上进行判断,法条竞合情况下不同罪名的客体间存在交叉或包容的关系,而想象竞合则无此特征。 其次,看所触犯的数法条中任一法条对犯罪行为能否完整评价,能完整评价的是法条竞合,不能完整评价的则为想象竞合。 最后,从处罚上判断,法条竞合的一般处理原则是“特别优于一般”,特殊情况下才适用“重法优先”,而想象竞合应“从一重罪”。 (二)法条竞合适用“重法优先”原则处理的规定 ①《刑法》第149条第2款规定:“生产、销售本节第一百四十一条至第一百四十八条所列产品,构成各该条规定的犯罪,同时又构成本节第一百四十条规定之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即同时触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第140条)与生产销售假药罪等(第 141~148条)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处罚。 ②刑法分则没有明文规定,但通说认为属法条竞合,应当按照“重法优先”原则处理的如:第266条诈骗罪、第279条招摇撞骗罪、第193条贷款诈骗罪与第194条第2款金融凭证诈骗罪的竞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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