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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犯罪的客观条件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12-10 11:52:40 收藏本页
(一)下列情形不成立共同犯罪
1.共同过失不成立共同犯罪。共同过失犯罪,按照犯罪分子所犯的罪行分别定罪处罚。但有例外规定,目前《交通肇事案解释》规定了特定条件下的过失共犯;
2.故意犯罪行为与过失犯罪行为不成立共同犯罪;
3.同时犯不成立共同犯罪。同时犯是指二人以上同时以各自行为侵害同一对象,但彼此之间无意思联络的情况;
4.先后故意实施相关犯罪行为,彼此没有主观联系的,不成立共同犯罪;
5.超出共同故意之外的犯罪即过限行为,不是共同犯罪;
6.事前无通谋的窝藏、包庇、销赃行为,不构成共同犯罪。但如果事前通谋的,则成立共同犯罪;
7.“片面共犯”不成立共同犯罪;
8.单位犯罪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与该单位本身不成立共同犯罪。
(二)某些存在对合关系的犯罪,各方行为在法律上均被规定为犯罪,但罪名不同
1.出售假币罪与购买假币罪;
2.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与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3.拐卖妇女、儿童罪与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
4.收购赃物罪与销售赃物罪;
5.脱逃罪与私放在押人员罪、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
6.合同诈骗罪与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国家工作人员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
7.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与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
8.受贿罪与行贿罪;
9.单位受贿罪与对单位行贿罪;
10.放纵走私罪与走私罪;
11.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罪与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
12.放行偷越国(边)境人员罪与偷越国(边)境罪。
这里所称“不同罪名”包含选择罪名。对合双方的行为在法律上都被规定为犯罪,但是实际案件中未必双方都构成犯罪,要看双方各自的行为是否符合刑法分则规定的具体的犯罪构成要件。
(三)某些存在对合关系的犯罪,各方行为在法律上均被规定为犯罪,但罪名相同
1.非法买卖枪支、弹药、爆炸物罪;
2.非法买卖核材料罪;
3.串通投标罪;
4.重婚罪(双方都构成犯罪的);
5.非法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
6.非法买卖警用装备罪;
7.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
8.非法买卖毒品原植物种子、幼苗罪。
这里所称“罪名”相同,是指对合双方的罪名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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