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累犯与假释、缓刑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12-10 11:33:55 收藏本页
(一)累犯与假释、缓刑
1.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自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5年以内,而不是自假释之日起计算。
2.如果前罪被判处有期徒刑缓刑,并且原判刑罚没有执行,此后即使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故意罪的,也不成立累犯。
理由是前罪刑罚没有被执行,不符合“刑罚执行完毕”后再次犯罪条件,所以不成立累犯。
3.被假释的犯罪人在假释考验期限内再犯新罪的,被判处缓刑的犯罪人在缓刑考验期内或期满后再犯新罪的,都不成立累犯。
(二)毒品再犯的特别规定与累犯的竞合
《刑法》第356条:“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本节(毒品犯罪)规定之罪的,从重处罚。”行为人既符合累犯条件又符合毒品再犯条件的,应依分则特别规定优先,一律适用第356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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