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 新起点 >> 名师课堂 >> 刑法 >> 正文 用户登录 新用户注册
滥用职权罪或玩忽职守罪的特殊类型          【字体:
滥用职权罪或玩忽职守罪的特殊类型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12-10

1.海关、外汇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大量外汇被骗或者逃汇,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玩忽职守罪处罚;(《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
2.公安、工商行政管理人员或者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致使赃车入户、过户、验证的,给予行政处分;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刑法》第397条处罚;(《盗窃、抢劫机动车辆案的规定》)
3.国家工作人员买卖尚未加盖印鉴的空白“边境证”构成犯罪的,可以按照滥用职权罪处罚;(《关于买卖尚未加盖印章的空白〈边境证〉行为的答复》)
4.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工作中,负有组织、协调、指挥、灾害调查、控制、医疗救治、信息传递、交通运输、物资保障等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以滥用职权罪或者玩忽职守罪定罪处罚; (《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案解释》)
5.虽未列入国家机关人员编制但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在代表国家行使职权时,有玩忽职守行为,构成犯罪的,以玩忽职守罪定罪处罚。(《关于渎职罪主体的解释》)
 

文章录入:liwei    责任编辑:liwei 
  • 上一篇文章: 需要数罪并罚的牵连犯

  • 下一篇文章: 罚款与罚金的折抵
  • 发表评论】【打印此文】【关闭窗口
           最新热点        最新推荐        相关文章
  • “华南虎事件”中的10种法律…

  • 国务院常务会:城镇居民不得购…

  • 李毅中:煤矿重特大事故频发 …

  • "天价地"易引发公众恐慌心理…

  • 关于内地与澳门相互认可和执…

  • 安徽检察人员违法违纪至少向…

  • 沪打造中国法律职业和谐生态

  • 公务员考试:政法系统门槛高…

  • 三部委就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

  • 1980年《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

  • 网友评论:(只显示最新10条。评论内容只代表网友观点,与本站立场无关!)

    |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联系站长 | 友情链接 | 版权申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