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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复议管辖 | |||||
|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12-9 | |||||
| 一.行政复议机关 行政复议机关是依法履行行政复议职责的行政机关;在行政复议机关内部设立的具体负责办理复议案件的机构为行政复议机构。 行政复议机关与复议机构不同,行政复议是一个独立的行政主体,能以自己的名义独立行使复议权力并能以自己的名义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而行政复议机构是复议机关的内设机构,不能以自己的名义独立地做出复议决定,也无权对案件作出最终裁断,而是对案件审查后,拟作复议决定,只有经复议机关首长或集体讨论批准后并以复议机关的名义做出,复议决定才能对外产生法律效力。 二.行政复议一般管辖 行政复议管辖总的原则是由作出被申请复议的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管辖。在确定管辖时,首先明确复议的被申请人,有管辖权的是被申请人的上一级行政机关。 一般管辖是指对于一般行政案件,复议机关按照一般机构设置确定案件受理的权限分工。包括: 1.不服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管辖 (1)不服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具体行政行为的,可以向该工作部门所属的本级人民政府或其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复议。 (2)对海关、金融、国税、外汇管理等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只能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复议。 (3)对国务院各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申请人应向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国务院各部门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向国务院申请复议,而国务院作出的复议决定为终局的,不能提起行政诉讼。 2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管辖 (1)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具体行政行为的,申请人应向上一级人民政府申请复议。 (2)对省级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申请人应向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省级人民政府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或者向国务院申请复议,由国务院作出终局裁决。 (3)不服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所属的县级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的,申请人应向该派出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三.特殊地域管辖 1.不服地方人民政府派出机关具体行政行为的,申请人应当向设立该派出机关的人民政府申请复议。 2.不服政府工作部门设立的派出机构依法以自己名义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的,申请人应向设立该派出机构的部门或该部门的本级地方人民政府申请复议。当派出机构没有法律、法规授权时,不能以自己的名义作出行为,此时,不能作为行政复议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应为设立它的行政机关,其复议管辖权属该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当派出机构有法律、法规授权时,能够以自己名义作出行为,此时,则可以作为复议被申请人,向其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复议。 3.不服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的具体行政行为的,申请人应当向直接管理该组织的行政机关申请复议。 4.不服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行政机关以共同名义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的,申请人应向其共同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复议。 5.不服被撤销的行政机关在撤销前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申请人应向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对于上述5种情形,申请人也可以向具体行政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人民政府申请复议,由其依照《行政复议法》的规定,转送有复议管辖权的行政机关。 [相关真题]:(00.卷一.单.19) 根据市人民政府整顿农贸市场的决定,某区工商局和公安局对集贸市场进行检查。在检查过程中,因某个体户乱设摊点,给予其吊销营业执照的处罚。该个体户不服,申请复议。此案应以谁为被申请人? ( ) A.某区工商局 B.某区公安局 C.某区工商局和公安局为共同被申请人 D.某区工商局和某区公安局共同的上一级机关为被申请人 答案: A [模拟训练]:某县县委组织部、县纪委、县土地管理局、某镇人民政府组成联合调查小组,调查处理某县违法占用土地问题。联合调查小组对张某作出了处理决定,没收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所建的楼房。处理决定是以四单位联合发文的形式作出的,并且加盖了四单位的公章。李某不服,申请复议。本案的复议机关是( ) A县委 B县人民政府 C县土地管理局 D市土地管理局 答案: B [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十二条〔复议机关的确立〕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由申请人选择,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对海关、金融、国税、外汇管理等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第十三条〔复议机关的确立〕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对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所属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该派出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第十四条〔复议机关的确定〕对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 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向国务院申请裁决,国务院依照本法的规定作出最终裁决。 第十五条〔复议机关的确定〕对本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以外的其他行政机关、组织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按照下列规定申请行政复议: (一)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设立该派出机关的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二)对政府工作部门依法设立的派出机构依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以自己的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设立该派出机构的部门或者该部门的本级地方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三)对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分别向直接管理该组织的地方人民政府、地方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或者国务院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四)对两个或者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以共同的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其共同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五)对被撤销的行政机关在撤销前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的,申请人也可以向具体行政行为发生地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由接受申请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本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办理。 第十六条〔复议与诉讼的选择〕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机关已经依法受理的,或者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在法定行政复议期限内不得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已经依法受理的,不得申请行政复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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