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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诉讼法关于执行的重要规定 | |||||
|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12-9 | |||||
| 1.人民法院对行政机关的执行措施: (1)对应当归还的罚款或者应给付的赔偿金,通知银行从该行政机关的账户内划拨; (2)在规定期限内不履行的,从期满之日起,对该行政机关按日处50元至100元的罚款; (3)向该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人事机关提出司法建议。接受司法建议的机关,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将处理情况告知人民法院; (4)拒不履行判决、裁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5)参照《民事诉讼法》第102条,对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处罚。 2.申请法院执行期限:申请人是公民,申请期限1年;申请人是行政机关或者其他组织,申请期限180日(从法律文书规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开始或者送达当事人之日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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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录入:liwei 责任编辑:liwei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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