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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法中对各种证据的签章要求            【字体:
行政诉讼法中对各种证据的签章要求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12-9
1.书证:提供由有关部门保管的书证和原件的复印件、影印件或者抄录件的,应当注明出处,经该部门核对无异后加盖其印章;被告提供的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询问、陈述、谈话类笔录,应当有行政执法人员、被询问人、陈述人、谈话人签名或者盖章。
2.证人证言:有证人的签名,不能签名的,应当以盖章等方式证明。
3.鉴定结论:鉴定人的签名和鉴定部门的盖章。
4.现场笔录:执法人员和当事人签名,当事人拒绝签名或者不能签名的,应当注明原因。有其他人在现场的,可由其他人签名。
文章录入:liwei    责任编辑:liwe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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