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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特别行政区制度与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区别 | |||||
|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12-9 | |||||
| 1.政治制度不同:特别行政区实行的是资本主义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地方实行的是社会主义制度。 2.经济制度不同:特别行政区实行的是资本主义经济制度,即在生产资料私人所有的基础上,社会财富按资分配;民族区域自治地方实行的是社会主义经济制度,即公有制基础上的按劳分配。 3.适用法律不同:特别行政区拥有自身所特有的“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而民族区域自治地方没有此特权,仅可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4.制定的法律生效的程序不同:特别行政区立法会制定的法律只需向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而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则需法定机关批准。 5.对外交往方面不同:特区可以依照基本法自行处理有关对外事务;而民族区域自治地方无此特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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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录入:liwei 责任编辑:liwei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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