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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同履行地的确定 | |||||
|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12-9 | |||||
| 合同纠纷案件中不适用履行地确定管辖的情况:如果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双方当事人住所地又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不依履行地确定管辖,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各种合同履行地的具体规定方法: 1.购销合同: ①合同中有明确约定履行地点的从约定,未明确约定的,以约定的交货地点为合同履行地(注:合同中约定的货物到达地、到站地、验收地、安装调试地等,均不应视为合同履行地)。 ②合同中有明确约定履行地点或交货地点,但实际履行中变更约定的,以变更后的约定确定合同履行地。 ③合同中对履行地点、交货地点未作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不依履行地确定管辖;合同中虽有约定但未实际交付货物,且双方当事人住所地均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不依履行地确定管辖;口头购销合同纠纷案件,不依履行地确定管辖。 2.加工承揽合同:以加工地为合同履行地,但合同中对履行地另有约定的除外。 3.财产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以租赁物使用地为合同履行地,但当事人在合同中对履行地另有约定的除外。 4.补偿贸易合同:以接受投资一方主要义务履行地为合同履行地。 5.借款合同:贷款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但当事人另有约定除外。 6.证券回购合同:凡在交易场所内进行的证券回购业务,交易所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在交易场所之外进行的证券回购业务,最初付款一方(返售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7.供电、水、气、热力合同:这类合同的履行地按当事人的约定确定,当事人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以供电、水、气、热力设施的产权分界处为履行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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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录入:liwei 责任编辑:liwei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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