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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反诉的特点和认定中存在的问题 | |||||
|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12-9 | |||||
| 例如,甲某基于房屋租赁合同要求承租人乙某向其支付所拖欠的租金6000元,在诉讼进行过程中,乙某提出自己为甲某修缮房屋支付1万元,因此,要求甲支付自己修缮房屋所支付的1万元。这一请求即为反诉,可见反诉具有以下特点: 1.反诉主体具有特定性。即反诉是本诉的被告针对原告提出的请求, 2.反诉目的具有对抗性。即被告提出反诉的目的在于抵消或者吞并本诉原告的全部或者部分诉讼请求,如上述案件中,乙某提出反诉的目的在于抵消甲某的6000元诉讼请求。 3.反诉请求具有独立性,即反诉请求应当是一个独立的请求. 4.反诉请求需要与本诉具有一定的牵连性。这是判断是否形成反诉的难点与根本点,这种牵连性通常表现为两个方面: (1)反诉与本诉请求是基于同一个法律关系而产生的目的相对抗的不同的实体请求。例如,甲公司与乙公司之间存在设备购销合同,该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发生争议。甲公司基于该设备购销合同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乙公司支付所拖欠的设备款10万,而乙公司则要求甲公司赔偿因提供不合格设备给自己造成的原材料损失8万元。该请求即可构成反诉。 (2)反诉与本诉是基于相牵连的不同法律关系而产生的目的相对抗的不同的实体请求。例如,甲开发公司与乙建筑公司之间存在建筑工程承包合同,该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发生争议。乙建筑公司基于该合同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甲开发公司支付所拖欠的工程款20万元。在本案诉讼过程中,甲开发公司提出,在该合同履行过程中,乙建筑公司并未履行包工包料完成工程建筑的任务,而是在建筑过程中借用自己价值15万元的建筑原材料,要求将该原材料款在拖欠的工程款中折抵。该请求即可构成反诉。这种情形稍微有些复杂,但是,只要能够确定两个独立的法律关系之间存在一定的牵连性,即可以将基于相牵连的两个独立的法律关系所产生的目的对抗的请求作为本诉与反诉合并审理。 5. 反诉时间的特定性。即反诉原则上应当在一审宣告判决前提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证据规定》)第34条的规定,当事人提出反诉,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如果当事人在二审程序中提出反诉,人民法院则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原则进行调解,如果调解不成,则就反诉部分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 6.反诉与本诉适用的程序具有同一性。即反诉请求与本诉请求应当在性质与影响方面具有相同性,可以适用同一审判程序进行审理,否则,不能作为反诉请求提出。 【模拟训练】 下列不属于反诉的情形有()(任意选择题) A.原告提出要求交付买卖标的物房屋,被告请求确认房屋买卖合同关系无效; B.原告请求被告返还其所占有的自己的汽车,被告则要求确认他对该汽车享有的质权; C.原告依据借款合同请求被告偿还借款10000元,被告提出该借款合同系原告伪造; D.原告请求被告交纳所拖欠的房租5000元,被告要求原告赔偿因房屋漏雨而造成的损失8000元。 [答案]C 【相关法条】 (1)《民事诉讼法》第126条: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可以合并审理。 (2)《民诉意见》 第156条:(作废)在案件受理后,法庭辩论结束前,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可以合并审理的,人民法院应当合并审理。 (3)《证据规定》 第34条:当事人应当在举证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交证据材料,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不提交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对于当事人逾期提交的证据材料,人民法院审理时不组织质证。但对方当事人同意质证的除外。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提起反诉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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