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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事诉讼中撤诉问题研究 | |||||
|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12-9 | |||||
| 撤诉是民事诉讼中当事人行使其处分权的具体体现,即人民法院受理争议案件后,宣告判决前当事人撤回诉讼的行为。撤诉可以分为申请撤诉与按撤诉处理。 (一)申请撤诉 申请撤诉是原告或者上诉人主动要求撤回诉讼的行为,要引起相应的法律后果,申请撤诉需要符合以下法定条件: 1.申请撤诉的主体是原告、上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其他人无权申请撤诉,这里的原告是广义上的原告,包括本诉的原告、反诉的原告、第三人参加之诉的原告。 2.申请撤诉应当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宣告判决之前。 3.申请撤诉应当自愿、合法。 ★★(二)按撤诉处理 按撤诉处理是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所实施的行为作出的法律上的推断,由于按撤诉处理产生与申请撤诉完全相同的法律后果,因此,只有出现下列法定情形时,人民法院才可以裁定按撤诉处理: 1.原告或者上诉人接到人民法院预交案件受理费的通知后,既不预交费用,也不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诉讼费用,以及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未获准许后仍不交费的。 2.原告经人民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 3.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经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 4.无行为能力的原告的法定代理人,经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 ★(三)撤诉的法律后果 无论是申请撤诉获得法院的准许,还是法院作出按撤诉处理的裁定,该裁定一经作出,立即产生以下法律效力: 1.终结诉讼程序。 2.诉讼时效重新开始计算。 3.诉讼费用由原告或者上诉人负担,减半征收。 4.诉讼法律关系消灭,这里需要注意的是,撤诉后仅仅引起诉讼法律关系的消灭,但是并不能引起当事人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的消灭,因此撤诉后,当事人仍然可以再行起诉。 【相关真题】 (04.卷三.单.45) 家住上海的王甲继承其父遗产房屋三间,后将其改为铺面经营小商品。在北京工作的王乙(王甲之弟)知道此事后,认为自己并没有放弃继承权,故与王甲交涉。王甲对此不予理睬,王乙便向法院提起诉讼。案件受理后,李某向法院主张自己作为被继承人的养子,拥有继承权,并通过法定程序以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身份参加了诉讼。诉讼中,李某认为自己与王氏两兄弟关系不错,担心打官司会伤了和气,便退出了诉讼。不久,李认为退出不妥,又向法院要求参加诉讼。针对本案的具体情况和诉讼法理论,下列哪一种观点是正确的?() A.作为诉讼参加人,李某不能重复参加本案诉讼 B.根据诚信原则,李某不能再参加本案诉讼 C.在最后一次庭审辩论终结之前,李某均可以参加本案诉讼 D.只有在开庭审理之前,李某才能再参加本案诉讼 [答案]C 【相关法条】 《民事诉讼法》第129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民诉意见》 157.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离婚诉讼,当事人的法定代理人应当到庭;法定代理人不能到庭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依法作出判决。 158.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当事人的法定代理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如属原告方,可以比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的规定,按撤诉处理;如属被告方,可以比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缺席判决。 159.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经人民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对该第三人比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的规定,按撤诉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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