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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外国证据和外国授权委托书的证明 | |||||
|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12-11 | |||||
| 1.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的证据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形成的,该证据应当经所在国公证机关予以证明,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国使领馆予以认证或者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该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 2.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组织委托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或者其他人代理诉讼,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寄交或者托交的授权委托书,应当经所在国公证机关证明,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该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后,才具有效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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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录入:liwei 责任编辑:liwei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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