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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密切联系原则 | |||||
|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12-11 | |||||
| 最密切联系原则 1.当事人有几个住所的,以与产生纠纷的民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的住所为住所; 2.当事人有两个以上营业所的,应以与产生纠纷的民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的营业所为准; 3.涉外合同的当事人可以选择处理合同争议所适用的法律,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涉外合同的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 4.父母子女相互之间的扶养、夫妻相互之间的扶养以及其他有扶养关系的人之间的扶养,应当适用与被扶养人有最密切联系国家的法律。扶养人和被扶养人的国籍、住所以及供养被扶养人的财产所在地,均可视为与被扶养人有最密切的联系; 5.依法应当适用的外国法律,如果该外国不同地区实施不同的法律的,依据该国法律关于调整国内法律冲突的规定,确定应适用的法律。该国法律未作规定的,直接适用与该民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的地区的法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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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录入:liwei 责任编辑:liwei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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