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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格权之名誉权和隐私权研究 | |||||
|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12-8 | |||||
| 一、名誉权 《民法通则》第101 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所谓公民的名誉是指公民道德品质、品行才干、生活作风等方面的社会评价,是社会对公民自身价值的外部认可。法人的名誉则是指产品质量、财产信用、行业声望等对法人的经济、社会效益具有重大影响的社会评价。 侵害公民、法人名誉权的行为主要有: 第一,以侮辱方式侵犯他人名誉。即以口头、书面或暴力方式,对他人进行人身攻击,贬损他人人格。 第二,以诽谤方式侵犯他人名誉。即以隐瞒真相、捏造事实并加以传播的方式诋毁他人名誉,损害他人尊严。在现实生活中比较常见的侵犯他人名誉权的行为主要有:新闻报道严重失实造成当事人名誉损害;文学作品虚构事实诽谤他人;捏造事实,向司法机关或有关部门检举揭发,陷害他人;传播谣言对他人进行侮辱等。只要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并且实施了贬损他人名誉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均属侵犯他人名誉权的行为。 公民、法人的名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二、隐私权 1.隐私权的定义。隐私权又称个人生活秘密权,是指公民不愿公开或让他人知悉其个人秘密的权利。我国法律没有明文确定隐私权为一项具体的人格权,但《民通意见》第140条规定,以书面、口头等形式宣扬他人的隐私,认定为侵害公民名誉权的行为。故在我国对公民隐私权的保护是比照名誉权的保护方式进行的。但在一般认识上,仍将其作为一项独立的人格权处理。 2.隐私权的内容。一般而言,公民的隐私权包括通信秘密权与个人生活秘密权。通信秘密权是指公民对其在信件、电报、电话中的内容享有保密权,未经允许不得非法公开。个人生活秘密权是指公民对其财产状况、生活经历、个人资料等私人信息享有的禁止他人非法利用的权利。 三、隐私权与名誉权的区别 隐私权与名誉权相比,既有联系又有区别。宣扬他人隐私往往造成对他人名誉的影响和损害,但两者之间仍有如下区别: 1.名誉权不仅公民享有,法人也享有;而隐私权的主体为公民; 2.侵害名誉权的行为往往是侮辱、诽谤,亦即“无中生有”;而侵害隐私权的行为则是散布、公开,但内容往往是真实的。如到处宣扬甲为同性恋,如甲确为同性恋,则属于侵害隐私权。如甲并非同性恋,则属于侵害名誉权。 【相关真题】 (00.卷二.单.4) 某报社在一篇新闻报道中披露未成年人甲是乙的私生子,致使甲倍受同学的嘲讽和奚落,甲因精神痛苦,自残左手无名指,给甲的学习和生活造成重大影响。按照我国现有法律规定,对该报社的行为应如何认定?() A.是如实报道,不构成侵权 B.侵害了甲的名誉权 C.侵害了甲的姓名权 D.侵害了甲的身体权 答案:B
【模拟试题】 某医院在一次优生优育的图片展览中,展出了某一性病患者的照片,并在说明中用推断性的语言表述该患者系性生活不检点所致。虽然患者眼部被遮,也未署名,但有些观众仍能辨认出该患者是谁。患者得知这一情况后精神压力过大,悬梁自尽。为此患者亲属向法院提起诉讼,状告医院。现问:医院这一行为侵害了患者哪些权利?() A生命权B肖像权 C名誉权D隐私权 答案:CD 【相关法条】 《民法通则》 第一百零一条〔名誉权〕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 《民通意见》 140.以书面、口头形式宣扬他人的隐私,或者捏造事实公然丑化他人人格,以及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他人名誉,造成一定影响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公民名誉权的行为。 以书面、口头等形式诋毁、诽谤法人名誉,给法人造成损害的,应当认定为侵害法人名誉权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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