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所有权移转
所有权的移转,是指所有权从原所有人手中转移到新的所有人手中。所有权移转的完成,通常意味着一个商品交换过程的结束。
二、动产所有权因交付而移转
我国《民法通则》第72条规定,按照合同或者其他合法方式取得财产的,所有权从财产交付时起转移,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动产所有权的移转以交付为标准,就是说,当事人虽然就动产所有权移转的问题达成了协议,但在尚未实际交付标的物以前,所有权并不移转。
在法律上,交付是指将物或提取标的物的凭证移转给他人占有的行为。交付通常指现实交付,即直接占有的移转。但除了直接交付以外,还有以下几种方式的交付,也发生与现实交付同样的法律效果:
(一)简易交付
受让人已经占有动产的情况下,如受让人已经通过寄托、租赁、借用等方式实际占有了动产,则当双方当事人关于所有权转移的合意成立时,即视为交付,受让人取得直接占有。例如:如甲借用乙的随身听,几天后,甲要求购买该随身听,则当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并生效后,即视为交付。
(二)占有改定
所谓占有改定,是指动产物权的让与人与受让人之间特别约定,标的物仍然由出让人继续占有,而受让人则取得对标的物的间接占有以代替标的物的实际交付。这样在双方达成物权让与合意时,视为已经交付。
例如:甲将其所有的书卖给乙,按照一般原则,必须当甲将其所有的书现实交付与乙,才能发生所有权的移转。但甲希望将该书阅读完毕,因此与乙协商要求借用,乙表示同意。这样乙仅仅取得一个间接占有,但交付在法律上已经完成。
(三)拟制交付
出让人将标的物的权利凭证交付给受让人,以代替物的现实交付。这种交付方式称为拟制交付。由于在交付之前,当事人之间存在着移转所有权的协议,因而财产一经交付,便发生移转所有权的效果。
因交付而移转动产所有权,只是法律对动产所有权移转时间的一般规定,属于任意性规范。当事人可以通过对动产所有权移转时间的特别约定而排除这一规定的适用,如所有权保留。另外当事人也可以特别约定,买卖合同成立时,由出卖人继续占有财产,并视为财产所有权发生移转。财产由第三人占有时,当事人也可以约定,由所有人将其对于第三人的要求返还原物的请求权让与买受人,以代替交付。
三、不动产所有权的移转必须符合法定的形式要件——登记
不动产物权的取得、消灭和变更,非经登记,不能产生法律效力。因此,不动产物权的移转必须符合法定的形式要件。
根据《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条例》第6 条的规定,“房屋所有权移转或房屋现状变更时,须到房屋所在地房管机关办理所有权移转或房屋现状变更登记手续”。在达成私有房屋买卖协议后,卖方须持房屋所有权证明和身份证明,买方须持购买房屋的合同和身份证明,到房屋所在地的房管机关办理所有权移转登记手续,才发生所有权的移转。因赠与和其他方式移转房屋所有权时,也适用这一规定。所以,房屋所有权应从登记过户手续办理完毕时起移转。另外一些特殊的动产,如车辆、船舶等所有权的移转,也应当到有关部门办理登记过户手续。
需要注意的是,在不动产买卖中,买卖合同的效力与办理登记没有必然联系。根据《合同法解释(一)》第9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登记手续,但未规定登记后生效的,当事人未办理登记手续不影响合同的效力,合同标的物所有权及其他物权不能转移。而根据《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条例》第6条的规定,不动产买卖中的登记手续并非合同的生效条件。因此,在不动产买卖中,办理产权登记不是合同的生效条件,而只是所有权发生移转的条件。因此如果没有办理登记手续,不动产买卖合同仍属有效合同。
四、所有权的消灭
导致所有权消灭的原因,大致有如下几种:
(1)客体灭失。如因自然灾害、生活消费、生产消耗等事实或行为引起的所有权客体的灭失。(2)主体消灭。如公民自然死亡或被宣告死亡,法人被撤销或解散,无法再作为所有权人,原享有的所有权依法律程序被转移给他人从而归于消灭。
(3) 依法转让。如公民或法人通过买卖、赠与等合法方式将其财产出卖、赠与给他人,使得原所有权发生移转。(4)所有权被抛弃。如丢弃某项财物等,导致其不再享有对被弃财产的所有权。(5)依法强制消灭。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为了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采用强制措施,有偿或无偿地迫使所有权人转移原享有的所有权。如国家依法征收某项财产。
所有权的消灭,有两种法律后果:
(1)所有权绝对消灭。即作为所有权客体的财产不复存在。
(2)所有权的相对消灭。如所有权主体消灭、所有权被依法转让等情况下,民事主体一方所有权消灭,但另一方取得所有权。
【相关真题】
(00.卷二.多.45)
2000年5月4日,易某将自家的耕牛租于刘某使用2个星期,5月10日,刘某提出要买下此耕牛,易某表示同意。双方商定价格为1000元,并约定1个月后交付款项。但5月12日该耕牛被雷劈死。关于此案,以下选项哪些是正确的?()
A.该买卖合同的生效时间是5月10日
B.该买卖合同中耕牛的交付时间是5月10日
C.该耕牛意外灭失的风险由易某承担
D.该耕牛意外灭失的风险由刘某承担
【答案】ABD
【相关法条】
《民法通则》
第七十二条〔财产所有权的取得与转移〕财产所有权的取得,不得违反法律规定。
按照合同或者其他合法方式取得财产的,财产所有权从财产交付时起转移,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民通意见》
84.财产已经交付,但当事人约定财产所有权转移附条件的,在所附条件成就时,财产所有权方为转移。
85.财产所有权合法转移后,一方翻悔的,不予支持。财产所有权尚未按原协议转移,一方翻悔并无正当理由,协议又能够履行的,应当继续履行;如果协议不能履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
86.非产权人在使用他人的财产上增添附属物,财产所有人同意增添,并就财产返还时附属物如何处理有约定的,按约定办理;没有约定又协商不成,能够拆除的,可以责令拆除;不能拆除的,也可以折价归财产所有人,造成财产所有人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
87.有附属物的财产,附属物随财产所有权的转移而转移。但当事人另有约定又不违法的,按约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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