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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种 关于法的本质的非马克思主义观点 | |||||
|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12-11 | |||||
| (一)从法自身理解法律的观点,这种观点又包括以下三个主要流派: 1.神意论,认为法的本质是神的意志,作为历史上出现最早的观点,其代表人物有奥古斯丁和托马斯·阿奎那; 2.意志论,认为法的本质是人的意志、理性,其代表人物有康德、黑格尔等人; 3.正义论,其代表人物有古罗马法学家塞尔苏士。 (二)从法自身理解法的观点,这种观点也包括三个主要的分支: 1.规则论,认为法是一个逻辑上自洽的体系,其代表人物有凯尔森; 2.命令论,认为法律规则的效力来源于主权者的命令,其代表人物有奥斯丁; 3.判断论或预测论,认为法就是对法官判决的预测,其代表人物有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大法官霍姆斯。 (三)从法与其他社会现象之间的关系来理解法的观点,主要代表是19世纪末20世纪初出现的法律社会学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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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录入:liwei 责任编辑:liwei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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